女白领“闪婚闪离”为敛财,诈骗岂能披上“合法”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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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威海市一家建材企业老总郑兴才和年轻美貌的王佳小姐“闪电”结婚。可几个月后又离婚,郑兴才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后经调查,王佳“巧妙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利用婚姻“合法诈骗”,结婚4次,诈取了巨额财产。她的“闪婚诈骗”理应受到道德和良知的谴责,可为什么屡屡得逞而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
  
  丧偶富豪迎娶妙龄女
  
  2008年11月5日,山东威海某建材企业老总郑兴才到上海洽谈业务,在宾馆大厅等候客户时,一位妙龄女子在他对面坐了下来。这个白领名叫王佳,毕业于南京某高校法学院,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郑兴才拿出合同,让王佳帮忙审核。为了表示对王佳的谢意,郑兴才便请她吃饭。酒席上,王佳说自己因为追求事业,29岁还未成婚。45岁的郑兴才2年前妻子不幸病故,到现在也没有再婚。王佳含蓄地表达对郑兴才的好感。之后,两人频频约会。王佳告诉郑兴才,她是看中了他的能力和稳重。王佳说自己有20万元年薪,有一辆帕萨特轿车,在上海置有2套小户型房子。
  12月28日,王佳突然来到威海,抱着郑兴才大哭起来:“爸妈听说了我们的事,表示坚决反对。不过我认准的事他们改变不了,这次来我就是想和你办理结婚手续,他们不答应也没办法了。”
  2009年1月5日,王佳和郑兴才在威海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佳对郑兴才说:“我们布置一个温馨的家,爸妈说不定会高兴的!”郑兴才连忙点头表示赞成。经过一周的看房选房,他们在上海徐汇区买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现房,总价180多万元。办理房产证时,王佳表示房产证上要写他们两人的名字,说:“写了咱俩的名字,我父母会感觉你非常在乎我的。”郑兴才答应了王佳的要求。2月8日,郑兴才和王佳在上海举行了隆重的婚礼。
  
  妙龄女“闪婚闪离”敛财有道
  
  结婚以后,王佳诱使郑兴才给她买了奥迪A4轿车、劳力士表、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3月22日,郑兴才返回威海处理公司事务,王佳则要回家探望父母。几天后,郑兴才返回上海,看到奥迪A4轿车和电脑等贵重物品都不见了,就打电话给王佳。王佳不悦地说:“我回老家还不能带东西虚荣一把?”接下来,王佳多次打电话向郑兴才要钱,郑兴才先后汇去了30多万元。一天,王佳让郑兴才汇60万元,说要给家里建一个院子。这次,郑兴才拒绝了她的要求。
  4月5日,王佳带着弟弟和律师赶到威海,她说:“当初我因为一时冲动而嫁给了你,我们还是离婚吧。”郑兴才被不祥的预感笼罩着,问:“我给你买的车和那些东西呢?”王佳嘴角挂着不屑:“我把它们卖掉了。这算什么,我还要分你的房产呢!”郑兴才十分气愤:“赶快把它们还给我,否则我就报警!”王佳冷笑:“我们是合法夫妻,别说我把它们卖了,就是把企业卖掉又怎么样?”郑兴才压抑住愤怒,答应和王佳谈判:“东西就算了,可在房产分割方面你无权要求。”律师说:“房产证上签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你的企业不动产,如果王佳提出这方面的诉求,法院也会支持的。”
  郑兴才随后找了调查公司,决定先查清王佳的底细后采取对策。半个月后,调查公司提供的信息让郑兴才吸了一口冷气:原来,王佳已经有过3次婚史。她曾是婚姻的受害者,但从中悟出了生财之道。王佳毕业后到上海找工作,不久嫁给了比她大15岁的老板郝天明。婚后半年,郝天明经常彻夜不归,王佳便提出协议离婚。事后,王佳不仅得到了40万元,还分得价值80多万元的房子。王佳便心生歪念,决定通过“闪婚闪离”来获取那些有钱男人的财产。随后4年里,她与2名男人“闪婚闪离”,并获得价值200多万元的“共同财产”……
  9月16日,郑兴才打电话给王佳,以答应离婚为由让她来威海办理手续。王佳坐飞机赶到威海时却被传唤到了公安局。民警查验了王佳的结婚证、身份证等都是真实的,她的年龄、学历、个人财产等资料也都是真实的,警方决定不予以立案侦查。郑兴才权衡利弊,只得答应与王佳协议离婚。10月9日,他们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按照达成的协议,郑兴才给王佳购买的奥迪车、电脑等归王佳所有,另外补偿她50万元,获得补偿后王佳自动搬出新房,从此和郑兴才再无任何瓜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婚姻诈骗,简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然而现在,婚姻诈骗已经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种也是最难打击的骗婚形式。
  而本案王佳提供的个人信息都是真实的,并不具备骗婚犯罪的构成要件。王佳隐瞒婚史属于道德品质问题,也许她主观上有通过结婚诈骗钱财的目的,但她的几次婚姻都是有效的,因此不具备立案的条件。王佳擅自将奥迪A4等物品隐藏处分,也不是欺诈犯罪。王佳和郑兴才是合法夫妻,她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处置权。因此,威海警方对王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是有依据的。
  王佳究竟是自由离婚,还是骗婚诈财?我国法律目前还无法界定。因为王佳登记注册所提供的证明资料、证件都是真实的。在我国,公民结婚、离婚都是自由的,法律无法界定多次离婚就是骗婚,更不能也无法对这种行为作出判定,或惩罚某一方。因此,这种“闪婚闪离”带来的风险只能有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在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那么,要通过怎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骗婚纠纷呢?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同时也是评价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当采用不同标准来评价同一行为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这条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王佳这种行为是新出现的一种“骗婚行为”,而受害者如郑兴才等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择偶时过于看重女方外表,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之前,便仓促结婚,掉入了王佳设计的陷阱。希望一些人能引以为戒,同时,也奉劝像王佳这样的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旦撞破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徐昌成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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