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法治精神 建设和谐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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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等院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阵地,其自身的和谐建设工作,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和谐高校与法治高校具有同质性,现代法治精神与建设和谐高校的价值追求相一致,建设和谐高校要在校规校纪的制定(立法)、高校日常管理(执法)、高校内各种权益纠纷处置特别是师生权利救济(司法)等方面全面贯彻公正、民主、诚信和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精神。
  关键词:法治精神;和谐高校;公正;民主;诚信
  作者简介:张永伟(1980-),男,山东潍坊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理论法学。(山东 淄博 255049)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这个概念,并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是提出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论断。高等院校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直接向和谐社会培养和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基地,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校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舞台。那么,高校如何从自身做起,搞好和谐校园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率先垂范?笔者认为,遵循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统率和谐高校建设是构建和谐高校的关键所在。
  一、和谐高校与法治精神之间的关系
  1.关于和谐高校
  和谐高校的价值内涵极为丰富,学界对其探讨亦较多,但是我们根据胡锦涛同志概括的“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理论,认为高校虽然不完全等同于社会,有本身的一些特点,但它毕竟可以看作是一个小型的社会,具备了社会的一些属性,所以我们要建设的和谐高校至少应包括以下三点:(1)民主办学得到充分发挥,依法治校得到切实落实。(2)各方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纠纷得到正确处理,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诚实守信、融洽相处、以人为本、充满活力。简言之,我们要建设的和谐高校应是民主的、公正的、诚信的、以人为本的高校。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现在要建设的和谐高校更关注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更关注以人为本,更关注公共权力与师生权利的协调与平衡,更关注高校内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平等和良性互动,更关注学术公正、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其核心的价值是追求民主、公正、诚信、以人为本。
  2.关于法治精神
  根据张文显教授的理解,“法治精神这一概念内含着:(1)它是安排国家制度、确立法律与权力比值关系的观念力量。(2)它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为保持法的崇高地位而要求人们持有的尚法理念。(3)它反映法律运行的内在规律,对变法具有支配、评价等作用,在遇有权力涉法行为时能传导公众产生排异意识并最终指导人们认同法律的权威。”“它的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现代法治社会中,构成法治精神的要素至少有四种: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力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在现代社会业已被认识到的由一组组基本价值范畴组合的价值体系中,为求得善法,应将正义、自由、公平、安全、生存确定为善法之恒定价值,在此基础上实现正义与利益的统合,自由与秩序的统合,公平与效率的统合,安全与和平的统合,生存与发展的统合。”“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人对国家的关系具有三种模式,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由此而产生社会和谐。”[1]我们可以说现代法治精神,是以民主、诚信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前提,追求内在的制度性和谐,并具体体现法治对人的现实关怀,彰显“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其内在蕴涵着公正、民主、诚信、以人为本的理念。
  3.法治精神与和谐高校的关系
  和谐高校必然是一个有秩序的高校,而高校秩序的形成和维持有赖于规则。相较于道德规则、宗教规则等,法律规则因其具有正当性、人性基础、普遍性、稳定性、明确性和预先性等优势,能够保证长久的秩序,特别是使形成的秩序是一种相对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从而成为形成和维持秩序的基本规则和主要规则。我们都知道,在现代社会里,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各种利益协调妥协的产物,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以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来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简而言之,按照法治精神治理高校有助于培养高校主体的理性精神,有助于实现民主、公平与正义,有助于每个个体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而实现了民主、公平与正义,一个稳定、有序同时又充满活力的高校就会建立,高校的和谐就能长久地被维系。因而,现代法治也是实现高校和谐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
  (1)公正是和谐高校建设的基石。正如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公平与正义既是法追求的永恒目标,亦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现代社会用法治理性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必须以公正为基本准则和前提,可以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的题中之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公平正义为根基,没有公平正义,就不可能有和谐。和谐高校作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构建也必须以公正为基石,我们在构建和谐高校的过程中要始终把公正作为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尺度。[3]可以说,和谐高校必然是公正的高校,离开了公平正义,和谐高校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
  (2)民主是和谐高校建设的政治基础。现代法治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也可以说法治是民主的理性表现,民主是法治精神的一个本质内涵。大学的本质不是做工程,而是进行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及消除价值与价值的冲突。大学应该充当社会的思想库,能够引领社会潮流,创生先进文化。而这需要学术自由,要求和而不同,其制度性保障就是民主。在学校存在学生、教师、管理者等各种主体,人们之间出现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利益诉求、价值标准、政策主张也是经常的。但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少保障大家平等自由地表达诉求和主张的共和机制。共和机制的精髓是协商对话和政治协调,[3]也就是民主。没有民主的制度性保障,公平正义不会自动实现;没有公平正义,就不会有真正的诚信友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得不到纠正,安定有序的高校和谐关系就难以形成。
  (3)诚信是和谐高校建设的道德和制度基础。社会的基础规范是道德规范,最低水平的道德就是法律。诚信既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种普遍道德义务,又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义务,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谐高校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理应以诚信为道德基础,和谐高校首先就应该是一个诚信的高校。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诚信要求社会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利或权力的范围内以符合其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其权利或权力而不得以自己的活动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体的利益平衡,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高校作为多边主体利益关系复杂、权力与权利并存的小社会,欲使其多边主体利益关系平衡,权利与权力的行使协调,保持和谐与稳定的校园关系,就要求其多边主体的活动必须受诚信法律原则的约束,各主体权利和权力的行使应严格保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而没有诚信,正常的人际交往和生产生活秩序就会被打破,人际关系就会紧张,就不会有友爱,没有友爱,就不会有高校的和谐。
  (4)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高校的关键。法治国家应该把最大限度的实现人的权利作为一种文化。[4]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使其享有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对公民的自由领域和权利领域,“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所应彰显的时代精神。而我们教育工作的着眼点在于为了人、服务人和依靠人。以人为本,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我们将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于和谐高校建设全过程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来讲,就是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就是要坚持育人宗旨,一切为了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努力调动学生的内在积极性,营造以学生为中心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育人环境。以教师为本位,就是要坚持教学科研为中心,全心全意为教师服务,积极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的环境和机制。如果我们不坚定以师生为本的理念,仍然将师生当作管制的对象而不是权利的主体,师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谐高校建设也将成为无本之木。
  总之,和谐高校和法治高校具有同质性,它们都是我们高校发展的必然选择,和谐高校必定是法治高校,现代法治精神正体现着和谐高校的内涵和价值追求。历史经验证明,和谐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调节中实现的,而实现的重要手段就是法治。因此,我们必须遵循法治精神,搞好和谐高校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遵循法治精神建设和谐高校
  胡锦涛同志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除却法制宣传教育、法治土壤的培育,笔者认为,遵循法治精神搞好和谐高校建设工作就是要在校规校纪的制定(立法)、高校日常管理(执法)、高校内各种权益纠纷处置特别是师生权利救济(司法)等方面①全面贯彻公正、民主、诚信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1.和谐高校状态下的校规校纪必须是“良法”、“善法”
  我们要依法治校,建设和谐高校,学校制定的所有规则应该是良规则、善规则,能更好地体现和保障师生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则。
  (1)高校依法治校,依法对师生进行管理,就要对师生应当享有而且能够享有的权利,以统一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其实现。制定校规校纪和设计权利生态系统时,要彻底改变过去以管理者为主设计权利生态系统的模式,而代之以师生为主的权利生态系统。当前,高校关于师生管理的校规校纪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但是很多校规校纪不仅形式上不严谨,而且在内容上既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符,又同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和师生的实际要求不相符。几年前,在西南地区发生的一名大学生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事情,用法律的观点去判断,就是用一个小的价值牺牲了学生最大的价值,在法律上存在价值灭失问题。[4]因而必须对这部分校规校纪加以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于违反《立法法》的规定,不恰当地限制甚至剥夺师生基本权利和正当权益的校规校纪必须加以废除。
  (2)必须规范校规校纪的制定程序,提高“立法”的质量。《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因此我们在制定校规校纪时也应该遵循《立法法》的精神,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师生的民主参与权,深入听取师生意见,以保证所定校规校纪符合实际、公正合理。况且,现今,高校与师生的关系也不再是单纯的教育管理关系,不仅教师与学校之间存在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大学生也由于上学要交纳学费而与学校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最大的特性就是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在这种背景下,校规校纪就应当被视为师生与学校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涉及师生权益的条款,师生代表应参与协商和制定,至少,学校要注意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借此建立起符合法治精神要求、尊重师生人格和维护师生权益的管理制度。实践证明,开放性的、建设性的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支持。一般而言,人们对自己参与决策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更高的接受程度和服从的义务感。这就不仅增强了校规校纪的科学性、合理合法性,也从根本上减轻了其执行过程中的阻碍度,从而能更好地克服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减少和消除“人治”现象,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缓解各种矛盾冲突,维护和谐安定的校园环境。
  2.和谐高校状态下的高校管理必须有新的理念
  (1)管理上必须实现以“管理”为目的到以“服务”为宗旨的转变。高校是以知识本身、学术本身、培养人才本身为目的的,服务、关心、尊重师生,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是学校特别是管理者的法律义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尊重人的本性,按照人的发展规律,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管理活动中要充分尊重师生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把师生当作人而非物来对待。
  一方面,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宗旨就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以学生为中心,更好地培养、塑造学生。这就要求管理者要摈弃过去那种把学生管理单纯看成是管学生的错误观念而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要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在工作中坚持把学生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以服务学生、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为落脚点。在学校这个生态系统里面,要允许“学生可以是植物,也可以是动物,如果是动物应该允许他长成老虎,也应该允许他长成猴子,因为老虎有老虎的威猛,猴子有猴子的机智;如果他是植物,应该允许他长成参天大树,成为栋梁,也应该允许他长成一朵艳丽的奇葩,供人欣赏。”[4]在管理中树立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还应当允许学生犯错误的同时又给予改正的机会,给学生更多的人文关怀,对行为失范的学生更应有宽容胸怀,耐心教育。对任何违规违纪的学生都应给予至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应该轻易剥夺其做学生的资格和权利。
  另一方面,高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和科研,高校创新的主体是教师,履行育人职能的主体也是教师,高校创造自己的文化,形成自己的传统,主体还是教师,这就要求学校在教师的发展上,树立教师是学校第一资源的观念,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华的舞台。在配置学校资源时,必须体现以教师为本位,高校的政治工作、行政工作、后勤工作均不具其独立性,高校的所有管理都是为教学和科研这个中心工作服务的。一个大学校长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为教授们“摆好桌椅板凳”,带领校部机关、院系领导为教师做好服务。在教师职务聘任中,能够为所有符合续聘、新聘、破格晋升等条件的教师提供平等机会,确保公平竞聘。对所有教师在教学、科研、任职、晋升等方面要实现学术机会的平等,对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评价标准要公平、公开、前后一律。要积极推进学术民主,倡导和保护思想自由、言论(表达)自由,倡导和维护学术平等、学术宽容,倡导和推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尊重和支持知识创新、思想创新,鼓励和扶植学术新人异军突起。
  (2)管理上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对高校管理来说,尤其是对现代文明背景下的高校管理来说,大概没有什么比造就一个合法正当管理程序更有效、更经济的了。使师生感受到不可抗拒、不可侵犯的学校管理制度,引发其内心自觉遵守、维护和服从的力量,是法律制度的优势所在,也是和谐校园的必然诉求。合法正当管理程序是学校管理有效运作,发挥作用的关键。
  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就其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对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5]依法治校,建设和谐高校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因为没有正当程序,不仅难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实现公开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人的公正。为建设和谐高校,高校在管理过程中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就应该做到:1)在师生管理活动中,作出影响师生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师生,向当事师生说明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师生的陈述、申辩,使其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尽量量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并举行听证会,让当事师生参与到程序当中来;3)各种评定机构应当规范性地依法设置,实行“回避制”,相对人如对评定机构组成人员评判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时,可以要求其回避。
  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即使校规本身是“良法”,也不能使师生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合法的“请求权”等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实现。而且正当程序原则让当事的师生享有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了存在的不满与矛盾,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说,“问题以对话、辩论的形式处理,容许互相攻击,这使得社会矛盾有机会在浓缩的、受到控制的条件下显露出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程序可以作为测量社会不满的程度加以疏导和救济的一种装置。”[6]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原则的推行,让师生参与到高校管理中来,一方面切实体现和保障师生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又可以强化参与师生服从决定的义务感,提高参与师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接受程度。参与是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人们被允许参与决定,他们就会觉得受到了比较公正的对待,这么一来矛盾和冲突得到了缓和,真正的稳定和谐高校秩序也有了实现的可能。
  3.和谐高校状态下的高校内各种权益纠纷处置特别是师生权利救济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和畅通的校内诉理机制
  现代法治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障权利,而要保障权利主体真正地享有和行使权利,就必须确立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获得有效救济的机制。也可以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治精神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事前保障还体现在权利的事后救济上。无救济即无权利,强化权利救济观念,既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走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因此,树立无救济就无权利的法治思想,建立和完善师生权利救济机制也是高校推进依法治校,建设和谐高校,合理维护师生权利,体现人文关怀、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不可或缺的举措。救济的途径和形式可以多种多样,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高校应该进行有关师生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在考虑对师生全力提供最有效、最公正的救济的同时,充分考虑教育性的需要。从教育目的出发,使有关师生权利的纠纷在请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校外救济途径之前,首先能通过完善的校内渠道得到救济。把建立健全畅通的校内诉理渠道作为师生权益救济的制度性做法,充分尊重师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按照《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的要求,建立健全师生申诉制度,成立师生申诉委员会,完善申诉处理规则特别是听证会制度,从程序、处理依据、过罚相当等方面加强对师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建立健全公正有效的校内权益救济机制,既避免了把所有纠纷都推给行政部门和法院、节省了社会成本,也可以增强师生与学校的和谐关系、减少师生与校方之间的摩擦、维护稳定有序的校园环境。②
  总之,和谐高校和法治高校具有同质性,现代法治精神正体现了我们建设和谐高校的价值追求,只要我们在校规校纪的制定(立法)、高校日常管理(执法)、高校内各种权益纠纷处置特别是师生权利救济(司法)等方面全面贯彻公正、民主、诚信和以人为本等理念,我们的和谐高校建设工作就一定能取得成功。
  
  注释:
  ①笔者在这里主要谈的是高校在和谐校园建设中的工作,因此不涉及教育行政部门、法院等的工作。
  ②公正有效的校内权利救济机制的实施,甚至可以给高校带来社会声誉。2005年,笔者当时就读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曾经因为“首例学生申诉听证案”而受到社会的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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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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