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角下虚拟货币与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监管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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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主要针对国际视角下虚拟货币与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监管与风险防范展开研究,首先提出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与监管范围;其次分析了ICO的监管规则,其中包含证券化的监管模式、创新监管模式的探索、各国对ICO的共识与监管经验;再次分析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规则,以期探讨国际视角下虚拟货币与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监管与风险防范。
  一、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与监管范围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
  虚拟货币是伴生于网络行业所产生的,从司法角度来看,虚拟货币具备支配权,因此也被赋予了物权性,这就要从虚拟货币的发展史来看,虚拟货币本不具备支付的性质,但是自从比特币的诞生后,虚拟货币才被赋予了真正的财务价值,比特币自从出现就屹然成为了各个国家法定货币外的一种新货币,其具备专门的计价单位。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小组(FATF)针对虚拟货币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虚拟货币目前已经具备了交易媒介、价值储藏和计量单位这三种货币的职能,但其无法按照法定货币的计量单位来评价其价值。FATF通过两种判断方式来分辨虚拟货币,其一是判断虚拟货币是否存在一个能够控制该系统的管理机构,比如是否由某个平台所发行的,而比特币正是其中的代表。其二为能够与现实市场兑换价值的货币,比如某平台的虚拟货币能够兑换为人民币,则代表其具备双向的兑换价值,但是仍然有一部分的虚拟货币无法兑换,这代表其不具备交易的特性,而那些可以兑换的虚拟货币与现实的法定货币之间则形成了价值平等,因此虚拟货币的交易是具备可行性的,而ICO所发行的代币则属于可以兑换的虚拟货币。
  (二)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界定
  首先,是美国。美国政府方面采取反向排除法来进行定义,比如美国纽约市的金融部门则发表了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规章,其规定,虚拟货币是数字化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数字媒介,其具备储存价值,由此能够发现美国方面与FATF对于虚拟货币的看法相同。
  其次,是日本。日本政府方面所出台的《资金结算法》是针对虚拟货币进行首次定义的政策,给政策当中明确建立了监管体系,并将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为:在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能够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将具备财富价值的数据转移出去。由此看出,日本在定义上将虚拟货币视为可以兑换法定货币的价值。
  最后,是俄罗斯方面。俄罗斯政府所出台的相应政策当中针对虚拟货币进行单独的定义,而是将虚拟货币与数字金融资产结合起来,俄罗斯国家的监管策略是限制法定货币兑换的对象,但是从立法理念上来看仍然是站在认同虚拟货币价值的角度来进行立法。
  此外,還有部分监管部门在其所发表的规章当中针对虚拟货币进行了宽泛的界定,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当中所针对的监管队形仍然为可以兑换的虚拟货币。
  综上所述,大多数国家都认可了虚拟货币可兑换的价值,但是在监管体系的建立上都是以限制其兑换对象为主,这是由于国际上所出现的虚拟货币洗钱现象过于严重。但是目前国际上所设立的监管规则当中并未谈到代币的融资属性,代币的融资属性是用于监管平台的主要出发点,若是无法针对其融资工具属性的角度来分析其成分,则无法建立全新的监管规则。
  二、ICO的监管规则
  (一)证券化的监管模式
  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针对虚拟财产与代币发表了发展方针,针对区块脸上已经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来说,若非其具备豁免权,则需要注册。针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发表的发展方针,各个国家也针对ICO展开了相应的管理手段。MAS在2017年针对代币发出了声明,“目前新加坡相关政策当中明确指出了代币在新加坡是处于规制以外的产品,若是违规进行代币的融资,则会由相关部门对其采取相应的制裁行动。”同年9月,英国FCA针对ICO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发言,其认为ICO应当接受FCA的监督与管制,如若不然则取消其投资属性。
  (二)创新监管模式的探索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在尝试采取全新的ICO监管模式,突破传统证券监管规则对其的束缚。在这方面,俄罗斯率先完成了对监管模式的创新,其提出了《关于数字金融资产的联邦法律》,其中指出了ICO的定性及监管规则,投资者需要根据俄罗斯金融融资规则来进行信息披露,以此展开后续的融资行为。
  瑞士国家的FINMA(金融市场管理局)针对ICO提出了具体的活动指南,分析了目前融资领域当中使用ICO的标准,并且提出了FINMA分类的相关指南策略。FINMA部门针对代币的用途和具体交易情况,将代币分为了是那种,其一为可支付数字加密代币,其二为功能代币,其三为资产代币。该部门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其提出数字机密代币不可应用于融资当中,而资产代币只能转换为证券,而功能性代币则完全不归类于证券项目,因此也不必采取相应的监管规则。
  (三)各国对ICO的共识与监管经验
  综上所述,ICO目前已经有一部分国家承认其具备证券的属性,但是对于怎样代币才能称为证券,目前并未提出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穿透式监管原则,将某些符合特殊标准的代币视为证券并对其展开相应的监管策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国国家之间针对代币的分类都不相同,所采取的监管手段自然也不相同,对于我国建立ICO监管体系只能提供一定的参考帮助。目前国际各个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都需要面临着一个问题,其为:“功能型代币是否可以投入到融资当中,其性质如何,若不能应用到融资,则原因为何?”
  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规则
  (一)国外监管法律的建立
  文章针对FATF《风险应对指导:虚拟货币》所提出的交易平台进行研究,本文认为可以采用注册制来作为主要管理模式,并以此针对其可能存在的洗钱、恐怖融资活动作出相应的监管对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途径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是通过司法体系来作为主要保护模式。司法体系是各个国家用来维持社会和平、经济体系、政治体系所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而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一种,自然也能具备相应的独立法律。美国针对这方面则建立了《货币转移法》,以此作为虚拟货币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律当中明确指出,货币转移法应当针对货币转移服务商的实质性来进行调查。该法律能够形成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防治措施。此外,英国和瑞士等国家也相继参考了美国司法体系当中的理发理念,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定义为资产转移服务商,并明确规范了虚拟货币交易期间的反洗钱界定。针对这方面,各个欧美国家所采取的监管规则是相同的。   第二,单独立法。美国各个地方政府已经针对虚拟货币监管问题进行了单独的立法,比如纽约的《虛拟货币监管法案》,但是,虽然是单独立法,但是仍然借鉴了货币转移法的立法原则与立法内容,该法规的主要作用在于监管虚拟货币的转移行为,同时针对货币转移服务商设置了更为严禁的考核,若是考核失败则失去其应有的行政资格,该法规的实施对于美国虚拟货币使用者消费全保护和反洗钱做出了巨大贡献,为符合行政资格的货币转移服务商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与监管手段。
  日本方面则出台了资金结算法的修正案,该法律规章当中明确指出了FATF报告的重要作用,并鼓励虚拟货币监督体系创新,中肯定义了虚拟货币及虚拟货币平台在融资市场当中具备合法的资格,同时还采取了《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该法律规章与美国的货币转移法和虚拟货币监管法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避免洗钱和恐怖融资问题的出现。
  俄罗斯方面则明确规定,任何一个数字金融资产的交换服务商都应当在俄罗斯金融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注册,接受俄罗斯的监管。
  (二)证券交易所级别的监管措施
  SEC针对ICO问题,提出了具有近蛇形的监管措施,也即是针对各个虚拟货币的发行商及服务商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标准,限令各个服务商依法接受监管,违者当取消数字资产证券的交易权利和服务权利。
  (三)各国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监管的启示
  综上所述,国际上各个国家虽然针对ICO问题建立了相应的监管体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并不意味着什么,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能够完成点对点的交易,这代表一部分虚拟货币完全不需要经过什么平台就能完成交易,那么对平台监管的意义就会降低。
  目前,大多数国家只是恐惧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问题,但是并未针对ICO进行独立的立法,都是在最小程度上接受FATF的报告建议,比如日本司法体系针对ICO方面,主要是对用户财产进行合法的保护,而非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由此可见一斑。在当前的情况下,文章认为各国应当针对虚拟货币的分类、性质进行明确定义,并针对不同的虚拟货币违法交易成立相应的处罚法律。
  四、结语
  文章主要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义、监管范围、监管规则和风险防范展开研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虚拟货币,尤其是比特币价值的飞速上涨与其它类虚拟货币进入到融资市场后对我国融资体系做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针对其概念进行定义,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规范具体的监管规则,并且还需要给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规章,以此来落实对虚拟货币与代币发行融资的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基础的环境保障和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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