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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压制的情境下,拒不分配公司利润这一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我国较为常见。反观我国司法实践中既有的救济方式,无论是契约法还是组织法上的救济措施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借鉴域外既有经验,为股东权利滥用情形下其他股东请求法院对公司利润进行强制分配预留了制度空间。该制度设计的价值在于,能在维持公司股权结构、组织结构稳定的前提下,为遭受压制的股东提供一种直接、有效的救济手段。但该制度的法律规范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可借鉴商事侵权的基本理论,从适用前提、权利滥用、损害的认定、因果关系、过错等方面对强制利润分配的适用条件进行法教义学上的构建,以为该制度的准确适用和优化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