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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义学是行政法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是概念法学,而是带有强烈实践目的的规范法学,要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并不应该简单将其"社会科学化"或者"哲学化",而应建立真正在规范、意义和实践之间循环往复的规范教义体系。行政法教义学的特性、结构与功能的明晰化当然对行政法学教材的编写提出了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