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核心价值观引领家庭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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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是培育的重要阵地,教育是践行的关键,家庭教育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家庭教育是国家富强、社会文明和个人发展的起点,其紧密地沟通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三者之间的关系。截至2021年2月底,我国各地已陆续出台了10部促进型的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2021年1月27日至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8月17日,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于8月20日至9月18日向社会公众就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下称草案)。如何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的立法指引作用值得深入研究。

以核心价值观引领立法目的


  “家”是华夏文明的制度原点和伦理底色,是形塑中华文明构造和中国文化心理的核心范畴,“家”更是经由成员教育和德润人心的千年中国治理载体。在“家”的传统农耕社会治理模式中,有“游必有方”的亲人牵挂和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也有“里仁为美”的族群互助和叶落归根的乡土之恋,更有家训家学的代际传承和“保家卫国”的制度接续,由里而外、生生不息。当然,“修齐治平”和公德私德、“家国同构”与公域私域、“差序之爱”与博爱平等之间的边界模糊和疆域纠缠,也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总之,东方的从“家”出发、“缘情制礼”与西方的“离家出走”“个体自由”构成了鲜明对比,二者之间的制度间隙和价值抵牾,交互作用成为当下现代性困局之一。
  西方现代性语境里,逃离家庭“牢笼”的“自由个体”,展现出的是理性的成年人形象,家庭观念的淡化旨在建构直面国家权力的市民社会。基于此种路径依赖,在根据“繁殖的事实”推导出父母教育训练子女天然的首要责任后,康德(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紧接着论证道:“一个家庭里的孩子们,他们和他们的父母构成了一个家庭。当他们达到成年确实具备了自主的能力时,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即使没有一项契约把他们从原先的不独立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他们仅仅依据法的观念便取得成为自己主人的权利,不用采取任何特殊的法律行为。他们对于父母为他们所进行的教育,不欠任何法律上的债务,正如在父母一方,现在也同样解除了对子女的责任,父母和子女双方于是获得或重新获得他们自然的自由。那个必须依据权利法则而组成的家庭社会也就因此而自然地解体。”可是,这种“个人主义”视野下的“国家—社会”二元架构,却遮蔽了个体幼年的羸弱和老年的无助,造成了完整生命维度的断裂与朴素自然情感的丧失,随后福利国家谋求的制度性补救和“社群主义”意欲的理念更张,也难以真正抚慰个体生活意义上的人生挫败。可见,重新发现“家”的情感涵养功能和挖掘“家”的人格塑造作用,具有世界性的重大历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以核心价值观引领作为重要治理载体的家庭及其教育立法,就是要实现家庭功能的资源整合与整体提升。为此,家庭教育立法及其目的设定,就要剥离现代家庭无法承载的社会功能,而充盈丰富其情感维系、道德教化和生活教育的传统优势。一方面,实现家庭的生活教育与学校的知识教育之间的功能区隔,扭转家庭教育功利化和公共化的趋势,让“教师的归教师,父母的归父母”;另一方面,实现家庭和国家在教育上的功能分立与合作,着力强化家庭温润德行和亲子陪伴的精神功能,稳步增进国家的行政给付和物质保障功能。这样,国家通过教育的普惠化和平等化建设,谋求“公正”;家庭经由教育的个性化和多元化努力,达致“和谐”,并最终在家庭和国家相互建构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以核心价值观涵养家庭功能


  在家庭教育的概念上,立法层面目前均主要采用了狭义说,即认为家庭教育是家庭(特别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教育与影响,以便培养儿童公民。这种“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单向度内涵界定,凸显了我国当下家庭教育最为紧迫的工作任务和规制重点。但是,狹义说却大大限缩了家庭教育的场域性、交互性、体系性和关系性,割裂了家庭对生命维度的全程关照,影响家庭功能的整体增进与提升。爱需要传递,更需要交互感化,即所谓的身体力行和言传身教,所以家庭教育应是以家庭为主要场域,以姻缘血缘为情感纽带,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与影响。
  以核心价值观涵养作为功能整体的家庭教育及其立法,就是要将“家庭”作为教育实体进行整体性功能把握。对未成年人的立法重点关照和家庭成员共同成长之间不可偏废。家庭教育立法应以引导家风建设、融洽家人关系、发挥“家庭”独特功能为宗旨,旨在促进家庭成员全面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家庭、共育和睦社会。故此,为了提升家庭的伦理理性、人文精神和自治能力,使家庭在接受公共生活和法治精神规训的同时,能够尽量避免政府对家庭生活的过度“叨扰”,家庭教育促进法必须体系性地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核心价值观指引家庭教育


  梁漱溟先生说:“教育应当是着眼一个人的全生活,而领着他去走人生的大路”“教育即教人会作社会生活”。作为国民教育三大支柱之一的家庭教育,其本质更应该是生活养成和生命意义教育。家庭教育不是产业也不能成为产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投身家庭教育,从事的是公益事业而非产业活动,家庭教育社会服务人员付出的是“爱心”而不应是“钱心”,任何逐利冲动都是对家庭教育的悖反。
  以核心价值观指引家庭教育及其立法,就是要在立法中强调家庭教育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应讲求教育上的服务精神和方法指导,借助专家力量帮助家庭确立快乐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现代理念,将强制性的受教育转型为主动性的自主学习,摈弃技术理性的家庭渗透,协助营造科学精神和人文关怀的家庭教育氛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学习权利宣言》提出了学习权的概念,学习权是指读写的权利,持续提问、深入思考的权利,想象、创造的权利,读懂自身世界、延续历史的权利,享受所有的教育方法的权利,发展个人和集团能力的权利等。在此语境里,学习具有主动性与主体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而教育则无非是促进学习的手段与工具,受教者不能成为施教者及其帮扶者可以任意形塑的客体。通过社会帮扶下的自主学习能力的逐步提升,知识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选择中习得,真理于多元知识的碰撞、对话中得以揭示,家庭教育的民主气氛和平等意识也会在友善平和的环境中不断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的特质、禀赋不仅铸就了绵延几千年发展至今的中华文明,而且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家”是中国人社会生命的源泉和人生意义的载体,涵养和温润了中国人的特质禀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最大公约数,核心价值观内含着中华民族优秀的“家”“国”文化传统,在家庭教育及其立法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能“启人向上之诚,萃力于创造自己”。
  (摘自9月9日《检察日报》。作者均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完善重点领域行政基本法研究”〈17VHJ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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