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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关联问题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其解决应视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对于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交织但不冲突的关联情形,应当独立进行。对于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交织并冲突的关联情形,应当遵循“谁为前提谁优先”的原则,裁定正在进行的诉讼,待另一诉讼作出判决之后再恢复原来的诉讼,并根据其诉讼结果作出判决。对于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冲突的处理,应当在兼顾当事人诉权和诉讼经济的基础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