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下我国抵押动产转让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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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塑了抵押动产转让规则,第403条在允许抵押动产自由转让的同时,也表达了对当事人禁止或限制动产转让约定的尊重.在第403条下,买受人只有履行查询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定义务,才能证明其属于“善意第三人”.而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导致抵押权自动消灭,只能阻却抵押权人向买受人追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抵押动产转让中并无适用空间,买受人从抵押人处继受取得动产所有权.在此情形下,抵押权并未消灭,只是其追及权能受到阻碍.相较于旧规,第406条未对涤除权做出规定,但买受人仍可依第393条剔除依附于动产的抵押权.此外,应将第404条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商事领域中,在适用时应重点把握抵押人的商人身份以及对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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