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业务指导问题的两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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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业务指导的规定,结合国家档案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专职档案人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档案机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军队系统的档案机构、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谈了作者对“档案业务指导是谁对谁的指导”、“档案业务指导应当指导什么”两个问题的思考与认识。
  关键词:档案业务指导;谁指导谁;指导什么;思考
  1 思考之一:档案业务指导是谁对谁的指导
  档案业务指导是谁对谁的指导呢?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谁指导谁”。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弄清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和客体的具体所指,即“谁指导谁”中的两个“谁”具体是指谁。很显然,前一个“谁”是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后一个“谁”是档案业务指导的客体。那么,“谁指导谁”中的两个“谁”分别具体是指“谁”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该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该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该条规定国家档案局履行“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之职责)、第八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之职责)、第九条(该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履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和“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之职责)之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去理解档案业务指导是谁对谁的指导:
  1.1 国家档案局依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是国家档案局;客体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级国家档案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国务院直属企业”是指机构改革后由行政机构改为企业的单位,如国家电力公司等;这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社团登记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无需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的全国性团体,如中国文联等。另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
  1.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客体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不论是档案馆所为,还是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所为,也不管这些单位的级别,都应当依法自觉地接受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
  1.3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保管本机关档案的专门人员依法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保管本机关档案的专门人员,客体是所属单位。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所属单位”,既包括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站、所等各部门,也包括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村镇和企业。
  1.4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依法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客体是所属机构。需要指出的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关系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当然,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是自己负责,作为上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就是对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5 中共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部门的档案机构,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系统的档案机构,依法对本系统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是中共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部门的档案机构,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系统的档案机构;客体是本系统各单位。需要指出的是:中共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部门的档案机构,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以及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系统的档案机构,依法对本系统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与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的业务指导常常有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一般应该以本系统业务指导为准,适当考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的业务指导。
  1.6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是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客体是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均是泛指,具体来说,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档案局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二是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三是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工作所进行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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