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不应忽视其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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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询问:最近,我遇到一个为了模拟登记官考试而出的综合分析题,我们对这一题目答案的争议较大。这个题目是:2008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应于1年内付清房款,付清全部房款后,双方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防止乙再将房屋卖给他人,甲于2008年5月9日自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但被登记机关拒绝。2008年6月12日,乙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C.乙应对甲承担违约责任;D.登记机关应对甲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们很多人都认为答案应当是A和C,但却不是正确答案,那答案应该是什么呢?
  金绍达:做这个题目应当对《物权法》第106条的内容有完整的理解。《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确定了善意取得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但是,善意取得还有一个前置条件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而在本例中,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的并不是“无处分权人”,而是具有处分权的乙。乙虽然和甲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以乙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乙虽然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和甲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但在乙、丙之间所签的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范围之内。在乙、丙双方办理了转移登记后,丙就当然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丙取得权利是正常的状况,并不属于善意取得。因此,选项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是错误的。而选项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是正确的。
  乙早已和甲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因为乙的行为造成了该合同已不可能再履行,所以乙应当对甲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C“乙应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本例中登记机构做出了两个行政行为:一是拒绝为甲办理预告登记;二是为乙、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但这两个行为都是合法的:
  1.除了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70条所规定的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条件的,预告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甲自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并不符合受理条件,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按题意该房屋并没有限制转移的情况存在,登记机构为乙、丙双方办理转移登记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登记机构没有违法行为,就毋须对甲承担赔偿责任。因而选项D“登记机关应对甲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所以该题正确答案应是B和C选项。
  王春敏/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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