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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发展步伐显著加快,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建设取得巨大成效。与此同时,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却日益严重,大案、要案频发,严重破坏了西部地区的和谐稳定。本文从非法集资的现状入手,对西部地区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对策,对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推进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西部地区 经济犯罪 非法集资
作者简介:姚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51
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到至今,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很大,仍是我国区域发展的“短板”。2010年到2030年,西部大开发战略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会推进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为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提供机遇。国际国内资金的大量涌入,使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出现高峰的同时,也促使西部地区经济犯罪达到了空前规模。而在众多经济犯罪案件中,与西部地区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增速又明显较高,这种状况既阻碍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也严重破坏了西部地区的经济秩序,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
一、当前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处于易发多发状态
目前,西部地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极其猖獗,尤其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市,非法集资类案件不断迭增,而且大案、要案频发。四川省2014年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类案件676件,涉案金额313亿余元。同年,甘肃省共破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6名,涉案金额28.32亿元。①2015年1-4月,内蒙古全区共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1373起,破案10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5起,涉案金额26亿元,2014年全区受理经济犯罪案件692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95人,涉案金额77亿元。②陕西省也频频曝出非法集资,延安市2015年1-6月破获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6起,涉案金额高达7.5亿余元。西安市自2010年以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发案数量连年呈上升态势,非法集资类涉众案件共57件,涉案金额近30亿元人民币,涉及受害群众8万余人。
(二)宣传造势,煽动性强
当前,犯罪人往往善于利用媒体宣传造势,获取群众信任,吸引公众集资,有些公司也会通过举办文艺晚会、庆典活动,甚至邀请有关领导和社会名人,为企业宣传。利用耀眼的荣誉来蒙骗群众,既增强了公司的可信度又通过群众之间口口相传吸引了大量的投资,极具诈骗性。同时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以“资本运作”、“国家融资”、“西部大开发”等名义,许以“高额回报”、“一夜暴富”等承诺,使一些群众在巨大经济诱惑下纷纷跳进非法集资的陷进,具有较强的煽动性。
(三)形式多样,隐蔽性强
非法集资案件的作案手法花样繁多,任何经营项目都可以被犯罪行为人利用,并且紧随社会发展的热点,涉案项目从以往的虚拟项目,转变为身边的保健品、房地产等,更加隐蔽、复杂。以“民办教育硅谷”陕西为例,民办非学历机构成非法集资“重灾区”,包括西安理工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利民技术学校、西安军旅艺术专修学院在内的十多所民办高校“涉嫌非法集资”。其中,西安利民技术学校经公安部门结案调查,涉案资金4000余万元。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西安市联合学院事件涉及资金20多亿元。2013年西安教育局更是发文停止15所民办非学历高校一切办学活动。而民办高校集资现象,不易厘清,隐蔽性更强,这也为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加大了难度。
(四)亲情诱骗,针对性强
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人多为当地人,所以往往会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用资源,加之西部地区较为严重的熟人社会的特性,将亲戚、朋友、同乡等身边群众作为筹资对象,在利用亲友募集资金的同时通过亲友对外宣传,吸引更多群众,大大降低了不法分子为集资而进行宣传的犯罪成本。而且西部地区有些非法集资活动采用类似传销的模式,在传销组织的洗脑或人身强制下,参与人员,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
(五)参与人员特殊,危害严重
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多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中老年群体为侵害对象。这类人群积聚了一定财富又有财富增值欲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缺乏投融资知识、不善于利用网络辨识骗子公司真实身份、生活圈子单一等弱点,通过组织免费活动、发放礼品等接近中老年群体,在骗取其信任之后,介绍虚假投资项目,许多退休老人不明真相,被犯罪分子骗去毕生积蓄,损失惨重。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石小红特大非法集资案,累计吸收民间资金7.4亿多元。包头地区的金利斌案,从2004年至2011年,陆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合计达24.42亿元。而这类案件中被害人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差,极易产生过激行为,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西部地区中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成因
1.国家政策的影响。西部地区经济大开发的战略决策部署后,西部地区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本省市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这极大地吸引了国内外投资者进入西部、建设西部。但是国内外资金的涌入,在为西部地区带来经济大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机遇和空间。
2.贫富差距的诱导和社会阶层的分化。一方面,由于自然原因和历史原因,造成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普遍不高,而国内外资金的涌入,将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暴露的更加明显,相对贫困感诱使一些人心理更加不平衡,最终选择犯罪。另一方面,由于现如今社会分化更加严重,使得西部地区生活相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一定的条件下走向相同阵营,非法集资活动正是他们寻求社会认同感的一种方式,他们渴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所谓下层社会的生存状态。 3.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民间投资渠道不畅通。西部大开发的推行,使西部地区中小型企业迅速成长,市场对资金的需求也空前加大,但我国现有的融资渠道狭窄,造成企业融资困难。与此相反,百姓手中的闲散资金却不断增多,而可供投资的渠道却有限,少数民营中小企业便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相比银行存款的低回报,股票、债券的高风险,群众也更乐于“借出”资金给企业,于是,一些人便陷入非法集资者高利润回报的圈套。
4.“人情”社会和“超前效应”的影响。在长期以来“官本位”体制和西部地区较为严重的“人情”社会的影响下,很多非法集资案件背后往往都存在“钱权交易”,非法集资犯罪人利用政府寻求庇佑,而政府领导从中受利,这些复杂的人情关系,为犯罪活动铺平了道路。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在“说情”的保护伞下肆无忌惮,例如陕西政协领导腐败案发,当地的非法集资案件便曝光了。同时我国西部地区受到“超前”效应的影响,表现在经济上,便出现了很多人不考虑自己经济收入而盲目追求高水平消费,当实际经济能力达不到时,便寻求方法获得国家、集体和公眾财产,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个体成因
1.受害者防范意识差,消极从众心理泛滥。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大量积累,在趋利心理的作用下,群众开始进行投资并且寻求高额的回报,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投资引导和应有的防范意识,大量的民间闲散资本在无路可去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抓住,他们通过鼓吹“高收益、高回报”迎合受害人贪利盲从的心理,从而获取大量资金。同时非法集资犯罪的形成中,大多数案例都是受害人看到亲戚、朋友的短暂收益或在亲友的带动下加入其中,然后继续带动其他亲友“共同致富”,这样“口口相传”的形式,使盲目跟风者越来越多,非法集资网络也越扩越大,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这一情况反映了群众普遍缺乏防范意识,在面对利益诱惑特别是金钱诱惑时是不理智的。
2.犯罪人的内在因素。在我国西部地区目前查处的这些经济案件中,犯罪主体多数受过良好的教育,在经济和法律方面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较高,有一般水准以上的收入。他们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原因还是不良心理所致。西部大开发的实施,使市场经济进入到西部地区,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刺激下,一些人开始私欲恶性膨胀,并且不择手段地追求犯罪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误入歧途。非法集资犯罪中行为人的不良心理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方面,自身意志薄弱,面对外界的种种诱惑时无法克制自己,如今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很多人选择了非法集资的快速“致富”之道。另一方面,在西部开放之后,一部分人受到极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影响。非法集资犯罪人在明知自己的罪行会给他人生活带来巨大损失时,仍然乐此不疲。特别是非法集资犯罪人,在财富的高峰期拿着被害人的钱肆意挥霍。
三、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对策
(一)健全信息预警机制,及时发现犯罪活动
治理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包括严厉打击还应包括防范阶段,只有早发现,才能争取到主动权。基于目前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处于处于易发多发状态,这就更加要求各级政府在非法集资案件易发、频发的领域建立适当的预警机制,做到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早发现、早打击,从而遏制情况的进一步恶化。公安机关还应着重提高对情报的分析研判能力,完善情报信息甄别机制,尤其应掌握非法集资案件易发地带的行业分布、作案特点、发案原因等情况。公安基层派出所在发现线索等方面也具有较大优势,同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打击预防此类犯罪的工作延伸到基层,有利于利用基层民警对辖区的了解,避免亲情诱骗情况的发生。
(二)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不断提高侦查效率
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涉及大量资金而且大多跨区域作案,西部地区地域辽阔更加难以打击,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建立长效协作机制。首先,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保持协同配合,进行情报信息共享,在公安平台加强合作,尤其在协助调查、抓捕等方面可以极大地提高侦查效率。其次,公安机关还应加强与信访、金融、证券以及检、法等部门的合作,特别是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注意从中获取案件线索,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中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最后,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配合与协作,经侦与刑侦、技侦、网监、治安和派出所等各警种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的优势,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信息的收集,为侦破案件提供帮助。
(三)完善案件侦破机制,尽力挽回经济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属涉众型案件,所以社会影响较大。西部地区该类案件侵害对象多为中老年群体,犯罪所得又多为被害人的多年积蓄,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完善的破案机制,把控赃作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的重要目标,灵活运用搜查、扣押、查封、查询、冻结等各类手段,及时固定资产,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就及时布置侦查力量,不受外界干扰,全力侦破案件。同时树立“有赃必追”理念,在快速侦破案件后把追赃返民作为重要工作,做好清偿,利用各种方式最大限度的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四)提高紧急情况预防处置能力,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就目前情况来看,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不仅涉众较多,而且参与人员特殊,这类案件被害人情绪大多难以控制,极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所以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的预防处置机制,在立案阶段应及时稳定被害人的情绪,侦查阶段应着重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引导舆情,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同时加强涉稳情报信息的收集,通过技术侦查、物建特情和网上巡查等方式,掌握被害人的情绪,尤其注意一些所谓“维权组织”的动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作用,通过派出所、街道办、社区等组织了解被害人动态,加强预防工作,防止紧急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应做好处置工作,要有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快速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五)深化公安体制改革,提高经侦队伍素质 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所以必须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这就需要我们深化公安体制改革,在西部地区培养一支具有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我们不可否认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国东部地区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在西部地区仍然是新型犯罪,所以公安民警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既懂得经济犯罪的专业知识,又了解我国的政策法规,同时学习和掌握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规律,吸取先进地区的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对于非法集资案件较多的省或市,可以把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到公安机关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鼓励机制,发挥合力。
(六)发挥宣传作用,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
正是由于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不法分子才屡屡得手,所以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法治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提高社会法治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能力,使其明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不能转嫁他人,更不能采取绑架、非法拘禁及组织上访等非法“维权行动”,从而提高公众的“免疫力”,使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让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中老年群体能够理性对待投资行为。
四、结语
随着西部大开发政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入,西部地区的民间资金将会不断累积,打击非法集资也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等,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注释:
①朱婕.我省举行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甘肃日报.2015-05-16(2).
②齐晓英.内蒙古去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6927起涉案金额高达77元.(2015-05-16).ww.nmgcb.com.cn/fazhi/2015/0516/85932.html.
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严防非法集资.(2015-01-06).http://www.nmgat.gov.cn/jwzx/afgl/201501/t20150106_16007.html.
参考文献:
[1]唐再明.非法集资犯罪成因与防控研究.湘潭大学.2013.
[2]戴蓬.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3]靳高风、简思达.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形势与处置对策分析.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4).
[4]柴艳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与侦防对策探析.犯罪研究.2013(4).
[5]王银梅.论西部地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与治理.学术交流.2013(3).
[6]谢飞云.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犯罪成因探究.经济师.2003(1).
[7]易秋莲.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探讨.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1).
关键词 西部地区 经济犯罪 非法集资
作者简介:姚智,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51
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到至今,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很大,仍是我国区域发展的“短板”。2010年到2030年,西部大开发战略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会推进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为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提供机遇。国际国内资金的大量涌入,使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出现高峰的同时,也促使西部地区经济犯罪达到了空前规模。而在众多经济犯罪案件中,与西部地区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增速又明显较高,这种状况既阻碍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也严重破坏了西部地区的经济秩序,而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稳定。
一、当前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处于易发多发状态
目前,西部地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极其猖獗,尤其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市,非法集资类案件不断迭增,而且大案、要案频发。四川省2014年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类案件676件,涉案金额313亿余元。同年,甘肃省共破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8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6名,涉案金额28.32亿元。①2015年1-4月,内蒙古全区共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1373起,破案10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5起,涉案金额26亿元,2014年全区受理经济犯罪案件692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95人,涉案金额77亿元。②陕西省也频频曝出非法集资,延安市2015年1-6月破获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6起,涉案金额高达7.5亿余元。西安市自2010年以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发案数量连年呈上升态势,非法集资类涉众案件共57件,涉案金额近30亿元人民币,涉及受害群众8万余人。
(二)宣传造势,煽动性强
当前,犯罪人往往善于利用媒体宣传造势,获取群众信任,吸引公众集资,有些公司也会通过举办文艺晚会、庆典活动,甚至邀请有关领导和社会名人,为企业宣传。利用耀眼的荣誉来蒙骗群众,既增强了公司的可信度又通过群众之间口口相传吸引了大量的投资,极具诈骗性。同时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以“资本运作”、“国家融资”、“西部大开发”等名义,许以“高额回报”、“一夜暴富”等承诺,使一些群众在巨大经济诱惑下纷纷跳进非法集资的陷进,具有较强的煽动性。
(三)形式多样,隐蔽性强
非法集资案件的作案手法花样繁多,任何经营项目都可以被犯罪行为人利用,并且紧随社会发展的热点,涉案项目从以往的虚拟项目,转变为身边的保健品、房地产等,更加隐蔽、复杂。以“民办教育硅谷”陕西为例,民办非学历机构成非法集资“重灾区”,包括西安理工科技专修学院、西安利民技术学校、西安军旅艺术专修学院在内的十多所民办高校“涉嫌非法集资”。其中,西安利民技术学校经公安部门结案调查,涉案资金4000余万元。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西安市联合学院事件涉及资金20多亿元。2013年西安教育局更是发文停止15所民办非学历高校一切办学活动。而民办高校集资现象,不易厘清,隐蔽性更强,这也为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加大了难度。
(四)亲情诱骗,针对性强
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的犯罪人多为当地人,所以往往会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用资源,加之西部地区较为严重的熟人社会的特性,将亲戚、朋友、同乡等身边群众作为筹资对象,在利用亲友募集资金的同时通过亲友对外宣传,吸引更多群众,大大降低了不法分子为集资而进行宣传的犯罪成本。而且西部地区有些非法集资活动采用类似传销的模式,在传销组织的洗脑或人身强制下,参与人员,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
(五)参与人员特殊,危害严重
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多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中老年群体为侵害对象。这类人群积聚了一定财富又有财富增值欲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缺乏投融资知识、不善于利用网络辨识骗子公司真实身份、生活圈子单一等弱点,通过组织免费活动、发放礼品等接近中老年群体,在骗取其信任之后,介绍虚假投资项目,许多退休老人不明真相,被犯罪分子骗去毕生积蓄,损失惨重。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石小红特大非法集资案,累计吸收民间资金7.4亿多元。包头地区的金利斌案,从2004年至2011年,陆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合计达24.42亿元。而这类案件中被害人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差,极易产生过激行为,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西部地区中非法集资活动的成因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成因
1.国家政策的影响。西部地区经济大开发的战略决策部署后,西部地区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本省市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这极大地吸引了国内外投资者进入西部、建设西部。但是国内外资金的涌入,在为西部地区带来经济大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机遇和空间。
2.贫富差距的诱导和社会阶层的分化。一方面,由于自然原因和历史原因,造成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普遍不高,而国内外资金的涌入,将东西部之间的差距暴露的更加明显,相对贫困感诱使一些人心理更加不平衡,最终选择犯罪。另一方面,由于现如今社会分化更加严重,使得西部地区生活相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一定的条件下走向相同阵营,非法集资活动正是他们寻求社会认同感的一种方式,他们渴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所谓下层社会的生存状态。 3.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民间投资渠道不畅通。西部大开发的推行,使西部地区中小型企业迅速成长,市场对资金的需求也空前加大,但我国现有的融资渠道狭窄,造成企业融资困难。与此相反,百姓手中的闲散资金却不断增多,而可供投资的渠道却有限,少数民营中小企业便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相比银行存款的低回报,股票、债券的高风险,群众也更乐于“借出”资金给企业,于是,一些人便陷入非法集资者高利润回报的圈套。
4.“人情”社会和“超前效应”的影响。在长期以来“官本位”体制和西部地区较为严重的“人情”社会的影响下,很多非法集资案件背后往往都存在“钱权交易”,非法集资犯罪人利用政府寻求庇佑,而政府领导从中受利,这些复杂的人情关系,为犯罪活动铺平了道路。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在“说情”的保护伞下肆无忌惮,例如陕西政协领导腐败案发,当地的非法集资案件便曝光了。同时我国西部地区受到“超前”效应的影响,表现在经济上,便出现了很多人不考虑自己经济收入而盲目追求高水平消费,当实际经济能力达不到时,便寻求方法获得国家、集体和公眾财产,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个体成因
1.受害者防范意识差,消极从众心理泛滥。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大量积累,在趋利心理的作用下,群众开始进行投资并且寻求高额的回报,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投资引导和应有的防范意识,大量的民间闲散资本在无路可去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抓住,他们通过鼓吹“高收益、高回报”迎合受害人贪利盲从的心理,从而获取大量资金。同时非法集资犯罪的形成中,大多数案例都是受害人看到亲戚、朋友的短暂收益或在亲友的带动下加入其中,然后继续带动其他亲友“共同致富”,这样“口口相传”的形式,使盲目跟风者越来越多,非法集资网络也越扩越大,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这一情况反映了群众普遍缺乏防范意识,在面对利益诱惑特别是金钱诱惑时是不理智的。
2.犯罪人的内在因素。在我国西部地区目前查处的这些经济案件中,犯罪主体多数受过良好的教育,在经济和法律方面都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较高,有一般水准以上的收入。他们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原因还是不良心理所致。西部大开发的实施,使市场经济进入到西部地区,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刺激下,一些人开始私欲恶性膨胀,并且不择手段地追求犯罪收益的最大化,最终误入歧途。非法集资犯罪中行为人的不良心理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方面,自身意志薄弱,面对外界的种种诱惑时无法克制自己,如今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很多人选择了非法集资的快速“致富”之道。另一方面,在西部开放之后,一部分人受到极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影响。非法集资犯罪人在明知自己的罪行会给他人生活带来巨大损失时,仍然乐此不疲。特别是非法集资犯罪人,在财富的高峰期拿着被害人的钱肆意挥霍。
三、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对策
(一)健全信息预警机制,及时发现犯罪活动
治理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包括严厉打击还应包括防范阶段,只有早发现,才能争取到主动权。基于目前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处于处于易发多发状态,这就更加要求各级政府在非法集资案件易发、频发的领域建立适当的预警机制,做到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早发现、早打击,从而遏制情况的进一步恶化。公安机关还应着重提高对情报的分析研判能力,完善情报信息甄别机制,尤其应掌握非法集资案件易发地带的行业分布、作案特点、发案原因等情况。公安基层派出所在发现线索等方面也具有较大优势,同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打击预防此类犯罪的工作延伸到基层,有利于利用基层民警对辖区的了解,避免亲情诱骗情况的发生。
(二)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不断提高侦查效率
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涉及大量资金而且大多跨区域作案,西部地区地域辽阔更加难以打击,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建立长效协作机制。首先,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保持协同配合,进行情报信息共享,在公安平台加强合作,尤其在协助调查、抓捕等方面可以极大地提高侦查效率。其次,公安机关还应加强与信访、金融、证券以及检、法等部门的合作,特别是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注意从中获取案件线索,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中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最后,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配合与协作,经侦与刑侦、技侦、网监、治安和派出所等各警种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的优势,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信息的收集,为侦破案件提供帮助。
(三)完善案件侦破机制,尽力挽回经济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属涉众型案件,所以社会影响较大。西部地区该类案件侵害对象多为中老年群体,犯罪所得又多为被害人的多年积蓄,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完善的破案机制,把控赃作为非法集资案件办理的重要目标,灵活运用搜查、扣押、查封、查询、冻结等各类手段,及时固定资产,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就及时布置侦查力量,不受外界干扰,全力侦破案件。同时树立“有赃必追”理念,在快速侦破案件后把追赃返民作为重要工作,做好清偿,利用各种方式最大限度的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四)提高紧急情况预防处置能力,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就目前情况来看,西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不仅涉众较多,而且参与人员特殊,这类案件被害人情绪大多难以控制,极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所以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的预防处置机制,在立案阶段应及时稳定被害人的情绪,侦查阶段应着重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引导舆情,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同时加强涉稳情报信息的收集,通过技术侦查、物建特情和网上巡查等方式,掌握被害人的情绪,尤其注意一些所谓“维权组织”的动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作用,通过派出所、街道办、社区等组织了解被害人动态,加强预防工作,防止紧急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应做好处置工作,要有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快速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升级。
(五)深化公安体制改革,提高经侦队伍素质 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所以必须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这就需要我们深化公安体制改革,在西部地区培养一支具有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我们不可否认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国东部地区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在西部地区仍然是新型犯罪,所以公安民警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既懂得经济犯罪的专业知识,又了解我国的政策法规,同时学习和掌握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规律,吸取先进地区的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对于非法集资案件较多的省或市,可以把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到公安机关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鼓励机制,发挥合力。
(六)发挥宣传作用,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
正是由于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不法分子才屡屡得手,所以打击和预防非法集资,法治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提高社会法治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能力,使其明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不能转嫁他人,更不能采取绑架、非法拘禁及组织上访等非法“维权行动”,从而提高公众的“免疫力”,使其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让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中老年群体能够理性对待投资行为。
四、结语
随着西部大开发政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深入,西部地区的民间资金将会不断累积,打击非法集资也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等,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为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注释:
①朱婕.我省举行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甘肃日报.2015-05-16(2).
②齐晓英.内蒙古去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6927起涉案金额高达77元.(2015-05-16).ww.nmgcb.com.cn/fazhi/2015/0516/85932.html.
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网.严防非法集资.(2015-01-06).http://www.nmgat.gov.cn/jwzx/afgl/201501/t20150106_16007.html.
参考文献:
[1]唐再明.非法集资犯罪成因与防控研究.湘潭大学.2013.
[2]戴蓬.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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