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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笔者认为,朱宝华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不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这是由此集中两个关键性的情节所决定的。第一,朱宝华在受到不法侵害急忙逃跑时,被「刘国祥追上捺倒在地。朱一腿跪地,一腿支着半躺在地上;二人面对面僵持着。」此时,围观的人很多,拜且人群中已「有人正在阻止刘国祥的不法行为」。在如此众目睽睽、大庭广众之下,朱宝华还有抽刀防卫的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