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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互联网金融诞生后迅速发展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模式。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源于2000年,兴盛于2014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视角和方向,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但急速的扩张和发展也造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发展局面,各种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乱象频频发作。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乱象,国家采取了有针性的引導和治理工作。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4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主持召开了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了在全国范围启动持续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
国家一系列的工作安排都强调了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这一要求。对于如何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问题,一种观点主张建立审批制度,即在互联网金融入口处提高准入门槛,通过先期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合适的监管体系;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坚持市场化方向,尊重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模式,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市场化思维,探索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和实际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的概念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主要业态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融合了互联网便捷、低成本、受众广、传播快等特点,也融合了金融高风险、高传染等特点。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第一类是“一行三会”发牌照的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如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基金等。第二类是非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非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大多是根植于强监管模式下金融业务系统的,风险相对较小,对这些机构的监管措施可以覆盖其互联网金融业务。对非传统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目前尚无健全的监管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如何对此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的概念
市场化就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竞争的的优胜劣汰的手段,实现资源充分合理配置,效率最大化目标的机制。市场化是以建立市场型管理体制为重点,以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为标志,以社会经济生活全部转入市场轨道为基本特征。把特定对象按照市场原理进行组织的行为,通过市场化,实现资源和要素优化配置,从而提高社会效率,推动社会进步。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就是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实现互联网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为导向,以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充分竞争为手段,以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为目标,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的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互网和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互联网兼具开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包容、公平的平台,联网为形形色色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足够大的空间,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具有相当的自主选择权,正如互联网名言“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这一只狗”所表达的,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最大限度的表达自己,而不用考虑自己的身份、地位、金钱多寡等问题。二是创新性。互联网天生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互联网的发展表明,正是不断的创新推动了互联网的日益强大,互联网创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变革。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能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和普惠金融特质。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历史性结合,推动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的优势互补及有机结合。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将移动银行拓展到传统物理网点无法覆盖到的区域,为金融普惠之路打开了机会窗口。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基于互联网金融开辟了新的产品领域,无论是企业和个人,享受金融服务都更加便捷和低廉。坚持市场化思维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保护和鼓励有价值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国家“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金融业的高度市场化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业界公认金融业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最高的行业。作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也应当是最高的。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坚持市场化。在信息和网络时代,中国的网民超过了7亿,世界互联网十强企业中,中国占了四席: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常态下,站上“互联网+”风口的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全球前列”。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一直通过模仿发达国家的生产方式、经济模式等来促进发展。“互联网技术革命是中国第一次与其他工业化国家几乎同时起步的一项技术革命”(《互联网+大金融 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革命》 纪海 蔡余杰 8页),发展壮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我国抢占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沿,占据互联网金融业发展有利位置的一大阵地。“互联网技术革命是中国第一次与其他工业化国家几乎同时起步的一项技术革命”(《互联网+大金融 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革命》 纪海 蔡余杰 8页)坚持市场化思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保持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强劲的发展势头。
(三)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十八界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领域改革的讲话中都强调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过去金融高度垄断,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严重缺位。这主要表现在产品缺失、价格不合理、便捷程度不高等方面,社会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种种因素造成的金融压制,对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给了互联网金融一個发展的机遇,使其能够顺风而起,迅速壮大。互联网金融可以同时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唤醒经济体系中“沉睡的资金”,解决经济转型中供给侧的失衡,让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盘活存量,刺激增量。供给端的改革使得金融产品效率更高、服务更便捷、成本更可控。这契合了供给侧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的目标,更能让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国促进“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一系列产业政策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思维进行“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之举。
(四)经济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变革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在治理整顿模式下,切忌正常的优胜劣汰进程被“一刀切”的行政化干预所替代。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抓、一抓就死”的循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上演,监管和治理不等于一棍子打死。互联网金融是代表高度趋势性的新生事物,虽然在鼓励创新和控制风险、在规范和发展、在好和快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很难,但一旦底线原则清晰,严格坚守底线原则,终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索出符合其发展方式的监管机制。坚持市场化思维,制定好政策框架,明确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允许市场主体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自由创新和发展,是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体现。例如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只能线上禁止线下等规矩都是底线,相关主体严格遵守这些底线既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政府变革经济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的需要。
(五)监管规则制定,消费者教育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都正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始发阶段,社会各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程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行业管理者角度看,一方面,行业管理者无法准确把握多变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究竟会出现什么样的风险从而事前制定可以适用的监管规则,而只能在事后对存在或者潜在的漏洞进行修补,这符合“法律滞后”的观点。另一方面,行业管理者角将以往监管银行的经验和做法移植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上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两者特点和发展模式不同,参照银行管理可能扼杀互联网金融,与鼓励创新的思路相悖。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只能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查缺补漏”才能有针对性的建立起来。从参与者的角度看,互联网经营者在创新中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难免出现有违常理的需要矫正的出轨行为,最终促进了监管规则的完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试错,通过付出试错成本来提升自己的风险意识。网络流传的“P2P都是骗子”这句话虽然对“P2P”进行了一棒子打死而有失偏颇,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P2P”风险的判断和厌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普通消费者最好的一个风险提示。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的措施和建议
根植于市场而生的互联网金融是极具创新性的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层出不穷。创新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以至于对金融稳定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可以从建立监管框架、明晰监管行为、划定业务负面清单、加大消费者教育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2016年2月开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是在互联网金融在管制较少的市场中“野蛮生长”,导致风险频发,需要政府行为进行引导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保留和改革整治期间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吸取整治工作经验和教训,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框架,持续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监管应该是市场的选择。
1.以整治工作机制为基础建立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在此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一整套工作体制,建立了配套工作制度。现有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安排具有临时性特点,一旦工作结束,各自归位后再进行重新安排工作机制将费时费力。在整治工作还未结束时通盘考虑工作机构设置问题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工作实际情况看,发展迅速且问题突出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是P2P网络借贷和线下民间融资登记。由于门槛相对较高,对技术的要求也更高,因此在诸如云南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是很迫切。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和监管形势下,可以采取以监管P2P网络借贷为重点,兼顾监管其他业态的思路进行机构设置:保留省级领导小组,在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设立互联网金融治理常设机构,在金融监管核心部门(人行、银监、证监、保监)设立工作互联网金融工作岗位,外围单位(其他成员单位)保留联系人。通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积累了很多经验,尤其在夸行业、跨机构沟通协调,工作方式方法探索、人力物力配置等方面形成了有效工作模式。保持整治工作的延续性,将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最大程度的保留,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2.细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职责。目前,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工商都分别对非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6大类主要业态进行了整治。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由于缺乏细化标准造成的概念定义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执法主体缺失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尝试出台例如《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引》等文件,对前期工作中的原则性文件进行细化和明确。包括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业态内涵和外延,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处罚措施等基础内容。进一步明确跨界业务的监管,确立跨界业务以实质业务或主营业务为划分监管职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由相关监管机构如何组成和运行监管协调机构的要求。 3.完善整治期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不同领域间的连通性使得机构监管的难度加大,而功能监管则具有适应互联网金融产品连通性的特点,所以互联网金融应优先采用功能监管模式,以主业特征作为识别监管主体的依据,通过监管协调实现互联网金融功能监管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无缝对接。这需要建立能有效发挥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专业优势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资源优势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鉴于互联网金融主体多在地方开展业务的实际,由省级政府专门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部门对辖区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持续监管。维持现有联系机制和工作模式,开展定期工作,如需要外围成员单位配合,可以由省级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协调处理。
4.以整治数据为基础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数据库。以整治期间积累的数据位基础,建立互联网金融工作基础数据库。由金融管理部门按监管职责分工做好存量机构管理,并收集保存相关数据。工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注册机构实施标签管理,定期汇总新增名单并反馈给网信办、金融监管等部门进行日常监测。发挥好举报奖励机制作用,依法对被举报机构进行排查、清理和整顿并收集保管相关资料。
5.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探索一套贯穿互联网金融运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的监管模式,在每个阶段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连续监管。事前准入阶段,采取备案制管理模式。互联网企业在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需要到相应监管机构备案,满足备案要求,经过备案的企业才给予正式注册,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注册后,开业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注册事项。工商部门引导企业分类注册合适企业,依法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范围,严格经营范围管理,禁止突破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引导企业坚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登记注册时要求企业名称中使用能直观快速识别不同业态的固定字样。事中监督阶段,采取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监管部门开展定期巡查工作,对从业人员是否适格、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群众举报情况等从总体上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监测。督促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选择合格投资者。要求企业严格执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督促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借助第三方机构,尝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评级,逐步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社会信用评级系统。事后处置阶段,采取分类处置模式。对于出现风险初期的机构要紧急介入,采取暂停业务等措施,督促企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机构,采取人员控制、账户冻结、资产冻结等措施尽量减少投资人损失。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采取严格的取缔管理(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所得可用于建立举报奖励资金池),对严重违法个人采取严格禁业处罚。对于出现“跑路”等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机构,要依据处置非法集资、维稳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投资人安抚,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正常退出市场的企业,与工商部门一道督促其在注销登记之前妥善处理好投资者关系,未做好善后处理的不允许注销企业。
(二)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业务边界划定、机构准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1.进一步明确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业务边界,制定“负面清单”。现有法律法规对非银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5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业务边界做出了如下界定:第一,非银支付。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和许可证制度。第二,P2P网络借贷。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中不得有13种行为。第三,股权众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确定了股权众筹业务的8项禁止性规定。第四,互联网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选择互联网平台、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确定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公开募集资金、非公开募集资金、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等行为适用法律进行了规定。第六,通过互联网跨界从事金融业务。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地方各类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典当行、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租赁业务的机构分别依据各业务口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以上的各项规定有的是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有的则是以行为禁止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规范。除P2P网络借贷关于业务管理,信息披露等管理规范是在相关业务得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发展之后统一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之外,其余领域的规范都是相对零散的。这些规范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但在实践中对复杂的互联网业态和产品定性缺乏操作性,无法适应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需要。建议在整治工作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理念统一采取禁止性描述对非银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业务边界进行界定,通过“负面清单”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划定业务“红线”。将该业务边界作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业务的范围和界限,将从业机构是否突破既定业务边界作为监管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和是否采取监管措施的依据。同时,还要坚持鼓励创新,适时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实践对不同业态的业务边界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负面清单。
2.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明确。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进行适当的准入管理。要结合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特点设置一定的準入条件。
(三)充分发挥互联网自律组织的行业管理作用
自上而下的建立以省市级别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自律管理规范,赋予互联网金融协会更多的职能和权利,利用好协会贴近市场,对市场变化更为敏感的优势,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日常自律管理。通过制定一系列行业规范,增强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性和组织性,逐步实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也可以为专业监管部门提供大数据支持。通过吸收行业内优秀互联网金融企业,淘汰问题企业,有组织地发挥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四)建立互联网金融宣传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
1.将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纳入金融知识宣传体系。扩充金融知识宣传内容。目前,人民银行、银监等监管部门都定期不定期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都有具有各自特色的金融宣传品牌。在金融宣传活动中加入互联网金融知识可以有效利用现有宣传平台和资源,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全面知悉和了解互联网金融特点和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加大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行业自律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在主流媒体,尤其是受众较多的电视媒体上播放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网站对融资项目风险、资金募集风险、自身经营管理风险等可能出现的风险对资金出借人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对年度经营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利用门户网站开展好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在各地政府网站、金融监管机构网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基础文件等重要金融知识进行及时宣传,合理引导公众认知和社会舆论。
4.有效利用举报奖励平台。将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举报平台扩展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平台。在该平台上开设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栏目,宣传包括互联网金融管理规定、合规机构名录、违法违规案例、互联网金融最新发展情况、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等内容。
国家一系列的工作安排都强调了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这一要求。对于如何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问题,一种观点主张建立审批制度,即在互联网金融入口处提高准入门槛,通过先期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合适的监管体系;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坚持市场化方向,尊重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模式,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市场化思维,探索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和实际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的概念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主要业态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融合了互联网便捷、低成本、受众广、传播快等特点,也融合了金融高风险、高传染等特点。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第一类是“一行三会”发牌照的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如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基金等。第二类是非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非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大多是根植于强监管模式下金融业务系统的,风险相对较小,对这些机构的监管措施可以覆盖其互联网金融业务。对非传统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目前尚无健全的监管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如何对此类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的概念
市场化就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竞争的的优胜劣汰的手段,实现资源充分合理配置,效率最大化目标的机制。市场化是以建立市场型管理体制为重点,以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为标志,以社会经济生活全部转入市场轨道为基本特征。把特定对象按照市场原理进行组织的行为,通过市场化,实现资源和要素优化配置,从而提高社会效率,推动社会进步。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就是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实现互联网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为导向,以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充分竞争为手段,以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为目标,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的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互网和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互联网兼具开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包容、公平的平台,联网为形形色色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足够大的空间,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具有相当的自主选择权,正如互联网名言“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这一只狗”所表达的,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最大限度的表达自己,而不用考虑自己的身份、地位、金钱多寡等问题。二是创新性。互联网天生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互联网的发展表明,正是不断的创新推动了互联网的日益强大,互联网创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变革。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容性、普惠性和公平性能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和普惠金融特质。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历史性结合,推动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的优势互补及有机结合。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将移动银行拓展到传统物理网点无法覆盖到的区域,为金融普惠之路打开了机会窗口。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基于互联网金融开辟了新的产品领域,无论是企业和个人,享受金融服务都更加便捷和低廉。坚持市场化思维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保护和鼓励有价值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符合国家“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金融业的高度市场化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业界公认金融业是我国市场化程度最高,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最高的行业。作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前沿,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也应当是最高的。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坚持市场化。在信息和网络时代,中国的网民超过了7亿,世界互联网十强企业中,中国占了四席: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常态下,站上“互联网+”风口的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全球前列”。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一直通过模仿发达国家的生产方式、经济模式等来促进发展。“互联网技术革命是中国第一次与其他工业化国家几乎同时起步的一项技术革命”(《互联网+大金融 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革命》 纪海 蔡余杰 8页),发展壮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我国抢占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沿,占据互联网金融业发展有利位置的一大阵地。“互联网技术革命是中国第一次与其他工业化国家几乎同时起步的一项技术革命”(《互联网+大金融 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革命》 纪海 蔡余杰 8页)坚持市场化思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保持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强劲的发展势头。
(三)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的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十八界三中全会公报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领域改革的讲话中都强调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过去金融高度垄断,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严重缺位。这主要表现在产品缺失、价格不合理、便捷程度不高等方面,社会金融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种种因素造成的金融压制,对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给了互联网金融一個发展的机遇,使其能够顺风而起,迅速壮大。互联网金融可以同时从资产端和负债端唤醒经济体系中“沉睡的资金”,解决经济转型中供给侧的失衡,让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盘活存量,刺激增量。供给端的改革使得金融产品效率更高、服务更便捷、成本更可控。这契合了供给侧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的目标,更能让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国促进“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一系列产业政策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思维进行“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之举。
(四)经济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变革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在治理整顿模式下,切忌正常的优胜劣汰进程被“一刀切”的行政化干预所替代。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抓、一抓就死”的循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上演,监管和治理不等于一棍子打死。互联网金融是代表高度趋势性的新生事物,虽然在鼓励创新和控制风险、在规范和发展、在好和快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很难,但一旦底线原则清晰,严格坚守底线原则,终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索出符合其发展方式的监管机制。坚持市场化思维,制定好政策框架,明确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允许市场主体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自由创新和发展,是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重要体现。例如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P2P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只能线上禁止线下等规矩都是底线,相关主体严格遵守这些底线既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政府变革经济金融治理方式和手段的需要。
(五)监管规则制定,消费者教育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
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都正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始发阶段,社会各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程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行业管理者角度看,一方面,行业管理者无法准确把握多变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究竟会出现什么样的风险从而事前制定可以适用的监管规则,而只能在事后对存在或者潜在的漏洞进行修补,这符合“法律滞后”的观点。另一方面,行业管理者角将以往监管银行的经验和做法移植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上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两者特点和发展模式不同,参照银行管理可能扼杀互联网金融,与鼓励创新的思路相悖。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只能在市场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查缺补漏”才能有针对性的建立起来。从参与者的角度看,互联网经营者在创新中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难免出现有违常理的需要矫正的出轨行为,最终促进了监管规则的完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试错,通过付出试错成本来提升自己的风险意识。网络流传的“P2P都是骗子”这句话虽然对“P2P”进行了一棒子打死而有失偏颇,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P2P”风险的判断和厌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普通消费者最好的一个风险提示。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的措施和建议
根植于市场而生的互联网金融是极具创新性的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层出不穷。创新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以至于对金融稳定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市场化?可以从建立监管框架、明晰监管行为、划定业务负面清单、加大消费者教育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2016年2月开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是在互联网金融在管制较少的市场中“野蛮生长”,导致风险频发,需要政府行为进行引导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保留和改革整治期间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吸取整治工作经验和教训,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框架,持续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监管应该是市场的选择。
1.以整治工作机制为基础建立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在此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一整套工作体制,建立了配套工作制度。现有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安排具有临时性特点,一旦工作结束,各自归位后再进行重新安排工作机制将费时费力。在整治工作还未结束时通盘考虑工作机构设置问题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工作实际情况看,发展迅速且问题突出互联网金融业态主要是P2P网络借贷和线下民间融资登记。由于门槛相对较高,对技术的要求也更高,因此在诸如云南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和监管要求不是很迫切。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和监管形势下,可以采取以监管P2P网络借贷为重点,兼顾监管其他业态的思路进行机构设置:保留省级领导小组,在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设立互联网金融治理常设机构,在金融监管核心部门(人行、银监、证监、保监)设立工作互联网金融工作岗位,外围单位(其他成员单位)保留联系人。通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积累了很多经验,尤其在夸行业、跨机构沟通协调,工作方式方法探索、人力物力配置等方面形成了有效工作模式。保持整治工作的延续性,将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最大程度的保留,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2.细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职责。目前,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工商都分别对非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6大类主要业态进行了整治。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由于缺乏细化标准造成的概念定义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执法主体缺失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尝试出台例如《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引》等文件,对前期工作中的原则性文件进行细化和明确。包括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业态内涵和外延,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处罚措施等基础内容。进一步明确跨界业务的监管,确立跨界业务以实质业务或主营业务为划分监管职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由相关监管机构如何组成和运行监管协调机构的要求。 3.完善整治期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不同领域间的连通性使得机构监管的难度加大,而功能监管则具有适应互联网金融产品连通性的特点,所以互联网金融应优先采用功能监管模式,以主业特征作为识别监管主体的依据,通过监管协调实现互联网金融功能监管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无缝对接。这需要建立能有效发挥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专业优势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资源优势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鉴于互联网金融主体多在地方开展业务的实际,由省级政府专门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部门对辖区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持续监管。维持现有联系机制和工作模式,开展定期工作,如需要外围成员单位配合,可以由省级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协调处理。
4.以整治数据为基础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数据库。以整治期间积累的数据位基础,建立互联网金融工作基础数据库。由金融管理部门按监管职责分工做好存量机构管理,并收集保存相关数据。工商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注册机构实施标签管理,定期汇总新增名单并反馈给网信办、金融监管等部门进行日常监测。发挥好举报奖励机制作用,依法对被举报机构进行排查、清理和整顿并收集保管相关资料。
5.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探索一套贯穿互联网金融运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的监管模式,在每个阶段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连续监管。事前准入阶段,采取备案制管理模式。互联网企业在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后需要到相应监管机构备案,满足备案要求,经过备案的企业才给予正式注册,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注册后,开业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注册事项。工商部门引导企业分类注册合适企业,依法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范围,严格经营范围管理,禁止突破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引导企业坚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登记注册时要求企业名称中使用能直观快速识别不同业态的固定字样。事中监督阶段,采取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监管部门开展定期巡查工作,对从业人员是否适格、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群众举报情况等从总体上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监测。督促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选择合格投资者。要求企业严格执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督促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借助第三方机构,尝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评级,逐步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社会信用评级系统。事后处置阶段,采取分类处置模式。对于出现风险初期的机构要紧急介入,采取暂停业务等措施,督促企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机构,采取人员控制、账户冻结、资产冻结等措施尽量减少投资人损失。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采取严格的取缔管理(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所得可用于建立举报奖励资金池),对严重违法个人采取严格禁业处罚。对于出现“跑路”等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机构,要依据处置非法集资、维稳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投资人安抚,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正常退出市场的企业,与工商部门一道督促其在注销登记之前妥善处理好投资者关系,未做好善后处理的不允许注销企业。
(二)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业务边界划定、机构准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1.进一步明确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业务边界,制定“负面清单”。现有法律法规对非银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5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业务边界做出了如下界定:第一,非银支付。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和许可证制度。第二,P2P网络借贷。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中不得有13种行为。第三,股权众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确定了股权众筹业务的8项禁止性规定。第四,互联网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选择互联网平台、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确定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通过互联网公开募集资金、非公开募集资金、客户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等行为适用法律进行了规定。第六,通过互联网跨界从事金融业务。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地方各类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典当行、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租赁业务的机构分别依据各业务口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以上的各项规定有的是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有的则是以行为禁止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规范。除P2P网络借贷关于业务管理,信息披露等管理规范是在相关业务得到一定程度和规模发展之后统一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之外,其余领域的规范都是相对零散的。这些规范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但在实践中对复杂的互联网业态和产品定性缺乏操作性,无法适应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需要。建议在整治工作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理念统一采取禁止性描述对非银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业务边界进行界定,通过“负面清单”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划定业务“红线”。将该业务边界作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业务的范围和界限,将从业机构是否突破既定业务边界作为监管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和是否采取监管措施的依据。同时,还要坚持鼓励创新,适时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实践对不同业态的业务边界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负面清单。
2.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明确。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进行适当的准入管理。要结合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特点设置一定的準入条件。
(三)充分发挥互联网自律组织的行业管理作用
自上而下的建立以省市级别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自律管理规范,赋予互联网金融协会更多的职能和权利,利用好协会贴近市场,对市场变化更为敏感的优势,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日常自律管理。通过制定一系列行业规范,增强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性和组织性,逐步实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也可以为专业监管部门提供大数据支持。通过吸收行业内优秀互联网金融企业,淘汰问题企业,有组织地发挥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四)建立互联网金融宣传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
1.将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纳入金融知识宣传体系。扩充金融知识宣传内容。目前,人民银行、银监等监管部门都定期不定期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都有具有各自特色的金融宣传品牌。在金融宣传活动中加入互联网金融知识可以有效利用现有宣传平台和资源,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全面知悉和了解互联网金融特点和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加大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行业自律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在主流媒体,尤其是受众较多的电视媒体上播放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网站对融资项目风险、资金募集风险、自身经营管理风险等可能出现的风险对资金出借人作出必要风险提示,对年度经营报告、审计报告等重要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利用门户网站开展好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在各地政府网站、金融监管机构网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基础文件等重要金融知识进行及时宣传,合理引导公众认知和社会舆论。
4.有效利用举报奖励平台。将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举报平台扩展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平台。在该平台上开设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栏目,宣传包括互联网金融管理规定、合规机构名录、违法违规案例、互联网金融最新发展情况、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