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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1〕总体上,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所确定的45项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职权,根据权力的性质、特点、影响等,由检察长向不同办案部门的主任检察官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授权。整体上讲,对公诉、诉讼监督、自侦部门的主任检察官授权程度依次递减,行使审查批捕、公诉等职权的主任检察官可以更为独立。对于非终局性的权力如起诉权,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而不起诉等终局性权力,则不完全由主任检察官行使;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程序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