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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1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二条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用银行贷款作股本金出资进行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