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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的今天,法律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法律的滞后性特点导致法官在遇到很多新问题时不能单凭法律解决,当法律规则的硬性规定不能断案时,恰当地运用法律原则反而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通过对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在当今法律界的运用状况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期促进法治发展。
关键词 公序良俗;法律原则;道德
一、公序良俗概述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外国民法典中有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许多学者的理解,所謂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公序良俗”。按常人的通俗理解:公序良俗就是基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当今诸多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判案原则加以运用,法总是来源于社会发展又落后于社会发展,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或多或少有些漏洞,法律不能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所谓“徒法不足以行”。法律原则的运用相比于法律规则较灵活,它可以解决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难题,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原则,现今被越来越多的法官重视与运用,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公序良俗是一种道德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着联系,近代以前,法律与道德高度重合,近现代法倾向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逐步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但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看似违法却归道德规范调整,有的行为看似符合道义却违反法律。法律与道德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泸州“二奶”案的判例让很多人持反对态度的原因之一就是死者的同居行为虽然违背道义,但因此而做出的遗赠行为还不至于违法,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其实不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行为已经违背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时即已触犯了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此案例中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公诉良俗的明文规定来判决,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当道德已经上升为法律,人们能做的就只有服从,不能违抗。
四、公序良俗是一种法律原则
成文法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官断案的拘束性,法官们宁愿选择运用成文法明文规定的符合常理的规则进行判决,也不会铤而走险运用没被用过的原则进行判决,而得出的结论恰恰甚至与规则相反。
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那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法官断案怎样才能更好运用它们,使之更好的结合呢?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出现在案件审理中,而法律原则的运用比较灵活,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有的时候两个相反地法律原则也可以出现在同一案件审理中;法律规则的规定明确具体,它明确规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人一旦违背就要承担责任,而法律原则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原则相比于规则更能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而法官因此而承受的压力也相对较大。法律原则的适用一般来说比较严格: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如无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泸州“二奶”案的法官其实就是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而适用法律原则的,况且《民法通则》是《继承法》上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这也是法官的“更强理由”。法律是服务于社会的,它总是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所以法官在断案应更多的考虑到法律所带来的社会效果,而不是仅仅以法论法,以法用法。
五、展望
虽然越来越多的法官认识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并且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法官担心判决结果不能服众,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就避而远之了,归根到底,还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只是笼统的规定民事行为不能违背道德,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写上“公诉良俗”这四个大字。
每个人对善恶的理解不一样,每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不一样,公序良俗的运用也有弊端,这种因人而异的原则对于法官来说也是重大考验。我国在立法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定义善良风俗,善良风俗的定义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历史,群众感情,道德良知等因素,它必须满足公认性,合法性和反复适用性。一般而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等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不得确认为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的运用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首先,它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法官可以用调解的办法,让当事人认识到事实违反道德大过于违反法律,节约办案成本;其次,它可以弥补法律漏洞,有的案件单靠法律解决不了,有的案件甚至没有对应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克隆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制造克隆人,但是以常人对克隆人的理解,它明显违反了道德风俗,法官完全可以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断案依据;最后,它是司法上的创新,提高了审判水平,随着法官的逐渐年轻化,公序良俗会被越来越多的法官所接受和运用,拓宽审判的思路,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官必须对这一原则有明晰的理解,不能夸大运用,片面强调法的自主性,忽视法的确定性,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个案公平,反而对损害了法的权威。法官在价值判断时,必须尽充分的说理义务,把自己对案件的相关理解,尽可能的传达给当事人,做到判有所据,决有所依,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
总之,中国的历史传统、基本国情和中国人的道德认知这些因素决定了公序良俗作为一个法律原则明确规定在法律中的急迫性以及合理运用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有一百种法律,就有一百零一个案件”,法治社会离不开创新,只有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李伟.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J].法律博览,2015(6):33-36.
[2]黄建坤.社会道德在生活中的法律运用浅析[J].河南工会论坛,2016(9).
作者简介:
朱燕刚(1978-)男,云南元谋,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 公序良俗;法律原则;道德
一、公序良俗概述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外国民法典中有公序良俗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按照许多学者的理解,所謂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就相当于“公序良俗”。按常人的通俗理解:公序良俗就是基本道德。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当今诸多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判案原则加以运用,法总是来源于社会发展又落后于社会发展,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或多或少有些漏洞,法律不能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所有问题,所谓“徒法不足以行”。法律原则的运用相比于法律规则较灵活,它可以解决法律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难题,公序良俗作为民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原则,现今被越来越多的法官重视与运用,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公序良俗是一种道德
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着联系,近代以前,法律与道德高度重合,近现代法倾向于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逐步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但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看似违法却归道德规范调整,有的行为看似符合道义却违反法律。法律与道德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泸州“二奶”案的判例让很多人持反对态度的原因之一就是死者的同居行为虽然违背道义,但因此而做出的遗赠行为还不至于违法,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其实不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行为已经违背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时即已触犯了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此案例中法官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公诉良俗的明文规定来判决,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当道德已经上升为法律,人们能做的就只有服从,不能违抗。
四、公序良俗是一种法律原则
成文法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官断案的拘束性,法官们宁愿选择运用成文法明文规定的符合常理的规则进行判决,也不会铤而走险运用没被用过的原则进行判决,而得出的结论恰恰甚至与规则相反。
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那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法官断案怎样才能更好运用它们,使之更好的结合呢?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出现在案件审理中,而法律原则的运用比较灵活,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有的时候两个相反地法律原则也可以出现在同一案件审理中;法律规则的规定明确具体,它明确规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人一旦违背就要承担责任,而法律原则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原则相比于规则更能给与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而法官因此而承受的压力也相对较大。法律原则的适用一般来说比较严格:只有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如无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泸州“二奶”案的法官其实就是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而适用法律原则的,况且《民法通则》是《继承法》上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这也是法官的“更强理由”。法律是服务于社会的,它总是来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所以法官在断案应更多的考虑到法律所带来的社会效果,而不是仅仅以法论法,以法用法。
五、展望
虽然越来越多的法官认识到公序良俗的重要性并且加以运用,但是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法官担心判决结果不能服众,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就避而远之了,归根到底,还是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只是笼统的规定民事行为不能违背道德,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写上“公诉良俗”这四个大字。
每个人对善恶的理解不一样,每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也不一样,公序良俗的运用也有弊端,这种因人而异的原则对于法官来说也是重大考验。我国在立法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定义善良风俗,善良风俗的定义应当充分考虑文化历史,群众感情,道德良知等因素,它必须满足公认性,合法性和反复适用性。一般而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等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不得确认为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的运用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首先,它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法官可以用调解的办法,让当事人认识到事实违反道德大过于违反法律,节约办案成本;其次,它可以弥补法律漏洞,有的案件单靠法律解决不了,有的案件甚至没有对应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克隆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制造克隆人,但是以常人对克隆人的理解,它明显违反了道德风俗,法官完全可以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断案依据;最后,它是司法上的创新,提高了审判水平,随着法官的逐渐年轻化,公序良俗会被越来越多的法官所接受和运用,拓宽审判的思路,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官必须对这一原则有明晰的理解,不能夸大运用,片面强调法的自主性,忽视法的确定性,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个案公平,反而对损害了法的权威。法官在价值判断时,必须尽充分的说理义务,把自己对案件的相关理解,尽可能的传达给当事人,做到判有所据,决有所依,这样才能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
总之,中国的历史传统、基本国情和中国人的道德认知这些因素决定了公序良俗作为一个法律原则明确规定在法律中的急迫性以及合理运用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有一百种法律,就有一百零一个案件”,法治社会离不开创新,只有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李伟.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J].法律博览,2015(6):33-36.
[2]黄建坤.社会道德在生活中的法律运用浅析[J].河南工会论坛,2016(9).
作者简介:
朱燕刚(1978-)男,云南元谋,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