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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申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方面凸显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对社会正义的期盼,另一方面重复访、越级访、群访现象日益增多,上访老户问题难以解决,极大损害了法律权威。本文针对当前申诉信访案件形成的成因进行剖析,提出自己对这一难题的化解观点,供大家商榷。
【关键词】申诉信访;思考;对策
1.申诉信访案产生的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改造步伐加快,大量旧房需要拆迁,因而引发当事人就房屋安置、拆迁补偿、拆迁行政许可等问题的不满,导致大量拆迁案件源源不断的涌入法院。此类案件涉及部门多、法规多、当事人多,情况复杂,且和人们的利益关系重大,在审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当事人上访。此处,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噪声污染、相邻关系纠纷等问题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当前最敏感问题。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处理不满,也会引起上访。在申诉信访中存在着部分无理上访。就无理上访其形成因素为: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法律程序、诉讼风险及案件事实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因法院裁判文书的表达或其他方面有瑕疵,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误解;当事人要求尽快结案、尽快执行,但受案件审理程序或一些客观因素所限,案件审理、执行进程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明知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仍无理取闹,以期满足其不合理诉求而进行上访。就部分法院也存在内在因素。不少法院迫于压力,对走访人的申诉给予高度重视,对申诉信访人反映的申诉案件给予复查,确有一些错误案件在申诉信访人采取非正常来访后得以再审改判。但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申诉信访人员产生误解,造成一些当事人热衷于采取非正常申诉信访的惯用手段。当事人对法院和办案法官信任的缺乏也是产生上访原因之一。一些上访人员抱着“法院不管,总有地方管”的普遍“撒网”心态,在不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向法院信访申诉的同时,又转向人大、政协、政府、党委等多个部门多处信访投诉,脱离理性的信访轨道,给法院信访工作增加了压力。
2.申诉信访案:现状分析
2.1 封建文化因素的影响。在老百姓心目中,官就法,法就是官,一旦有冤,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希望伸张。历史上,拦轿告状、赴京喊冤的故事不胜枚举。这种文化传承至今,便是上访鸣冤。受这种传统因素的影响,一些群众败诉后,自然而然就会想到要上告、上访,希望遇到能“管”法院“管”法官的更大官来为自己伸冤。
2.2 当事人认识上存在错误。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法规,打官司时自认为有理,既缺少法律知识,又不请律师,也不咨询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偏袒对方、办案不公、徇私枉法,进而不停地申诉,到处上访。还有些当事人误认为法院是万能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无条件得到保护,因而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对诉讼寄予过高期望,一旦得不到满足就缠访缠诉。
2.3 法院工作存在瑕疵。
2.3.1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法院队伍素质、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与群众的要求存在距离。具体表现在,少数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理不公等问题,造成当事人上访;有些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但裁判文书表述不当,内容简单,说理性不强,看不出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缺乏说服力,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败诉的原因,进而对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产生怀疑而上访;还有些案件重实体、轻程序,拖沓审理、拖延执行,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上访。
2.3.2 有些审判人员司法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审判作风欠佳。人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缺乏耐心和热情,使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产生怀疑,以致败诉不服输、不息诉;有些当事人上访的起因并非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意见,而是因个别审判人员在接待当事人和审判过程中,方式、方法简单,态度蛮横、冷淡,缺乏以当事人做细致耐心的解释工作,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而到处上访。
2.3.3 信访处理机制不顺畅、信访机构职能履行不到位。部分法院存在重审判、轻信访现象,信访人员配备和物质装备落后,与最高法院对信访工作“思想认识到位、机构职能到位、人员力量到位、物质保障到位”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信访工作处于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面对大量没有能力处置的信访任务,上级法院只能充当“中转站”的角色,将信访案件层层批转回基层法院,形成了当事人满腔希望去上访,转了一圈又回到原地的“怪圈”。信访申诉人的一封信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初信初访处理成功率不高,让他们感到告状无门、无处申冤,产生与法院的对立情绪。
3.申诉信访案的对策与解决机制
3.1 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申诉信访。
3.1.1 案件实体处理要公正,程序运作要规范。要加强社会责任感,公正司法,秉公办案。
3.1.2 要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裁判文书不仅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还要做到论证充分。要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与判决之间的关系清楚全面地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让当事人通过阅读裁判文书分辨胜诉的理由和败诉的原因。这不仅能够起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能够避免当事人因看不懂裁判文书或对处理结果不理解而形成上访。
3.1.3 要加强调解。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性。要在观念上强化调解意识,只要案件存在调解、和解、协调可能的就要力争调解解决。要不断提高调解技巧才能力,在遵循调解自愿和调解内容合法的原则下,通过调解促使纠纷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以减少当事人上访的原因。
3.1.4 加强执行阶段矛盾化解的力度。在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最大限度支持的同时,对确实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员要将不能执行的原因、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要承担人进行耐心解释,使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工作予理解。
3.1.5 要改进审判工作作风。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坚决避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拖沓。
3.2 完善申诉信访工作机制实现信访工作效率化。
3.2.1 要建立案件排查制度。采取审理中排查与结案后排查、重点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即对当月所受理、审结的案件仔细梳理,排查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对重大活动及重大节日期间的案件扩大排查面,反复梳理。通过排查,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3.2.2 要建立初访处理机制。建立原承办法官和信访专门人员共同接访模式,既强化原承办法官预防和说服力,提高警惕初访接访的效果。完善庭长、院长接待制度。将定期值班接待与预约接待相结合,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方便当事人反映问题。
3.2.3 重点完善申诉信访听证制度,将案件事实、双方证据暴露在“阳光”下,使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得口服心服。听证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强化各部门的综合协调,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3.2.4 建立信访联度会议制度。通过召开法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联席会议,取得各单位对信访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并对关键性问题达成 共识,从而在分别接访工作中统一口径,以加强对上访人息诉罢访的说服力。召开相关热潮部门、新闻媒体联度会议,通过提出有效建议来完善和改进部门工作,强化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使矛盾尽可能化解在诉讼之外。
3.2.5 建立信访工作流程规范。要从信访件的登记、转交、承办、催办、答复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进行规范,限定信访案件的办理时限,使信访工作的规范趋于科学化、程序化,实现信访工作的效率化。
参考参考
[1] 《人民法院》2008.7
[2] 《理论与实践专栏》2008.7
【关键词】申诉信访;思考;对策
1.申诉信访案产生的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改造步伐加快,大量旧房需要拆迁,因而引发当事人就房屋安置、拆迁补偿、拆迁行政许可等问题的不满,导致大量拆迁案件源源不断的涌入法院。此类案件涉及部门多、法规多、当事人多,情况复杂,且和人们的利益关系重大,在审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当事人上访。此处,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噪声污染、相邻关系纠纷等问题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当前最敏感问题。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处理不满,也会引起上访。在申诉信访中存在着部分无理上访。就无理上访其形成因素为: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法律程序、诉讼风险及案件事实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因法院裁判文书的表达或其他方面有瑕疵,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误解;当事人要求尽快结案、尽快执行,但受案件审理程序或一些客观因素所限,案件审理、执行进程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明知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仍无理取闹,以期满足其不合理诉求而进行上访。就部分法院也存在内在因素。不少法院迫于压力,对走访人的申诉给予高度重视,对申诉信访人反映的申诉案件给予复查,确有一些错误案件在申诉信访人采取非正常来访后得以再审改判。但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申诉信访人员产生误解,造成一些当事人热衷于采取非正常申诉信访的惯用手段。当事人对法院和办案法官信任的缺乏也是产生上访原因之一。一些上访人员抱着“法院不管,总有地方管”的普遍“撒网”心态,在不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向法院信访申诉的同时,又转向人大、政协、政府、党委等多个部门多处信访投诉,脱离理性的信访轨道,给法院信访工作增加了压力。
2.申诉信访案:现状分析
2.1 封建文化因素的影响。在老百姓心目中,官就法,法就是官,一旦有冤,只有找更大的官才有希望伸张。历史上,拦轿告状、赴京喊冤的故事不胜枚举。这种文化传承至今,便是上访鸣冤。受这种传统因素的影响,一些群众败诉后,自然而然就会想到要上告、上访,希望遇到能“管”法院“管”法官的更大官来为自己伸冤。
2.2 当事人认识上存在错误。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法规,打官司时自认为有理,既缺少法律知识,又不请律师,也不咨询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偏袒对方、办案不公、徇私枉法,进而不停地申诉,到处上访。还有些当事人误认为法院是万能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无条件得到保护,因而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者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对诉讼寄予过高期望,一旦得不到满足就缠访缠诉。
2.3 法院工作存在瑕疵。
2.3.1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法院队伍素质、司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与群众的要求存在距离。具体表现在,少数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理不公等问题,造成当事人上访;有些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但裁判文书表述不当,内容简单,说理性不强,看不出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缺乏说服力,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败诉的原因,进而对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产生怀疑而上访;还有些案件重实体、轻程序,拖沓审理、拖延执行,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上访。
2.3.2 有些审判人员司法为民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审判作风欠佳。人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缺乏耐心和热情,使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产生怀疑,以致败诉不服输、不息诉;有些当事人上访的起因并非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意见,而是因个别审判人员在接待当事人和审判过程中,方式、方法简单,态度蛮横、冷淡,缺乏以当事人做细致耐心的解释工作,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而到处上访。
2.3.3 信访处理机制不顺畅、信访机构职能履行不到位。部分法院存在重审判、轻信访现象,信访人员配备和物质装备落后,与最高法院对信访工作“思想认识到位、机构职能到位、人员力量到位、物质保障到位”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信访工作处于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面对大量没有能力处置的信访任务,上级法院只能充当“中转站”的角色,将信访案件层层批转回基层法院,形成了当事人满腔希望去上访,转了一圈又回到原地的“怪圈”。信访申诉人的一封信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初信初访处理成功率不高,让他们感到告状无门、无处申冤,产生与法院的对立情绪。
3.申诉信访案的对策与解决机制
3.1 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申诉信访。
3.1.1 案件实体处理要公正,程序运作要规范。要加强社会责任感,公正司法,秉公办案。
3.1.2 要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裁判文书不仅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还要做到论证充分。要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与判决之间的关系清楚全面地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让当事人通过阅读裁判文书分辨胜诉的理由和败诉的原因。这不仅能够起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能够避免当事人因看不懂裁判文书或对处理结果不理解而形成上访。
3.1.3 要加强调解。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性。要在观念上强化调解意识,只要案件存在调解、和解、协调可能的就要力争调解解决。要不断提高调解技巧才能力,在遵循调解自愿和调解内容合法的原则下,通过调解促使纠纷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以减少当事人上访的原因。
3.1.4 加强执行阶段矛盾化解的力度。在加大执行力度、确保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最大限度支持的同时,对确实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员要将不能执行的原因、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要承担人进行耐心解释,使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工作予理解。
3.1.5 要改进审判工作作风。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坚决避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拖沓。
3.2 完善申诉信访工作机制实现信访工作效率化。
3.2.1 要建立案件排查制度。采取审理中排查与结案后排查、重点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即对当月所受理、审结的案件仔细梳理,排查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对重大活动及重大节日期间的案件扩大排查面,反复梳理。通过排查,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3.2.2 要建立初访处理机制。建立原承办法官和信访专门人员共同接访模式,既强化原承办法官预防和说服力,提高警惕初访接访的效果。完善庭长、院长接待制度。将定期值班接待与预约接待相结合,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方便当事人反映问题。
3.2.3 重点完善申诉信访听证制度,将案件事实、双方证据暴露在“阳光”下,使胜诉方赢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得口服心服。听证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强化各部门的综合协调,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3.2.4 建立信访联度会议制度。通过召开法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联席会议,取得各单位对信访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并对关键性问题达成 共识,从而在分别接访工作中统一口径,以加强对上访人息诉罢访的说服力。召开相关热潮部门、新闻媒体联度会议,通过提出有效建议来完善和改进部门工作,强化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使矛盾尽可能化解在诉讼之外。
3.2.5 建立信访工作流程规范。要从信访件的登记、转交、承办、催办、答复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进行规范,限定信访案件的办理时限,使信访工作的规范趋于科学化、程序化,实现信访工作的效率化。
参考参考
[1] 《人民法院》2008.7
[2] 《理论与实践专栏》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