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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看.种业开发实际上是一种知识产权的开发。随着我国种业开发越来越走向市场化.种业界种子开发的风险防范意识也越来越强.但依据本人所接触的案件实例看.有两类风险未引起种业界重视.或未找到良好的防范方法.即合作开发中的约定不明风险与育种工作人员的忠诚风险。本人也曾为防范该两类风险困惑过,试图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寻找到一条可行并简单经济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