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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四川省纪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联合发出通知,再次重申严禁借办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通知指出,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不得要求婚姻当事人出具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当事人只须提供;(1)户口簿或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婚姻状况证明;(4)离婚或丧偶证明;(5)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具备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