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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试图通过对《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解析,明确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概念;分析账户监管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重要性。从上述两方面阐述业务操作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来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账户监管操作。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风险
一、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应收账款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对可以出质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应收账款,但未对应收账款的类别进行界定。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物权法》等法律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2007版文件”)对应收账款定义做出了解释。随着金融市场风险增加导致法律纠纷层出不穷,该办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覆盖范围逐渐显得捉襟见肘,相关法律解释不明确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造成较大困扰。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2017版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定义的扩大
2017版文件中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较2007版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两处。
一处是增加了“…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此次修订中扩大了应收账款定义的范围,表明除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外,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也属于应收账款范围,增加了兜底条款。另一处是在结尾处增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对付款请求权进行了限制。
(三)范围的扩大
2007版文件与2017版文件关于应收账款描述的内容有较大幅度的变动,修改后的2017版文件应收账款内容的覆盖范围更广泛、更全面。2007版文件应收账款包括:1.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 出租产生的债权;3.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2017版文件应收账款包括:1.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2.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3.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4.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一)质押登记的重要性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明确了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设立条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也要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在该应收账款上建立质权。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质权的实现是按照质押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登记的另一目的在于提醒第三人注意质押财产担保物权状况。质押登记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质押登记的规范性
1.明确债权金额
在质押财产描述中应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债权数额,不能按照质权人的债权比例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同一”主要体现在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基础、事实,即指基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或收费权等产生的债权,只能全部质押给同一质权人,后续登记的质权人,只能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按照顺位获得清偿。因此,若按债权比例登记担保数额存在以下法律问题:一是将整体的应收账款进行了份额分割,违背了质押物需整体质押和“同一”性的法律要求。二是违背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三是按债权比例登记担保额,将导致质押担保的数额不确定。由于收费权项下的收费金额很难确定导致按比例计算会导致担保债权数额不足。所以,质押登记描述中必须要明确债权金额。
2.明确对应权力
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是抽象的,不能像抵押和保证一样能够具化到物或是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只能通过详尽的描述和签署的质押合同将其具化。若质押财产描述含糊不清,則很难确定质押标的,从而对质权造成影响。应准确区别可以质押的权利并准确描述,不能将产生权利的标的物作为登记对象。判断登记对象是否准确的标准应是该权利质押物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稳定、是否可以产生稳定且高度可预见的现金流,若不产生稳定且高度可预见的现金流则可能不是必须质押的质权,若法律关系不稳定则根本不具备质押的条件。
三、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账户监管的重要性
普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开展的业务主要存在两类风险,一类是次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另一类是回款中的操作风险。本文仅讨论操作风险,因此假设次债务人无信用风险。质权人应至少对出质人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采取资金监管措施。金融机构与出质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包括出质人需将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回款至指定的监管账户、存入足够的保证金、赋予质权人特殊
条件下的扣款权并约定在触发特殊条件时质权人有权行使扣款权、设定出账金额上限、若出质人通过监管账户出账金额超过上限金额需征得质权人同意等条款,可有效控制风险。若未进行账户监管则存在以下几点主要风险:一是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无法及时了解借款人应收账款是否已回收;二是因没有有效控制手段导致的借款人已回收的应收账款被挪用。
虽然收费权与普通应收账款根据法律释义都属于应收账款,但两者之间有较大不同。一是债权性质不同。普通应收账款是已经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现有债权,而收费权只有在未来某一时点交付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务才能将未来债权变成现有债权或现金流。二是收费权作为未来债权其账面金额存在不确定性,而普通应收账款账面金额是确定的。三是以收费权出质时出质人的交易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以普通应收账款出质的交易对象是特定的。四是普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与次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有较大关系,但收费权质押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看重的是出质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因此以收费权出质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主要存在两类风险,一类是出质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另一类是收费权实现后回款中的操作风险,本文仅讨论操作风险,假设收费权现金流充足、稳定,不存在信用风险。在以收费权作为质押物的业务实操中,应监管出质人的主账户。首先,通过定期贷后管理分析被监管基本账户流水的归行率可以及时了解出质人收费收入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对还款来源做出有效判断;其次,通过代发工资情况可以及时了解出质人经营管理情况。通过资金封闭运行可以及时了解出质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岗位控制
质押类业务中,将“办理完毕质押登记”作为放款落实条件要求前台业务人员落实。质押登记办理完毕后,放款审核岗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质押登记信息进行逐一核对,对描述不准确的、不符合要求的、有错误的要及时变更登记,保障质权合法合规之后再进行放款操作。贷后管理人员定期查询质押登记信息,对需要进行变更的登记内容要及时进行操作。前台业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时监督相关岗位履职。
(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时积极落实账户监管
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中要积极落实账户监管,在业务操作中将“与出质人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实施账户监管”作为签约条件,要求前台业务部门不折不扣的落实。避免出现要求与客户签订账户监管承诺函、在合同中约定账户监管等含糊其辞的描述,使其成为刚性约束。再根据实际业务的情况制定资金监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约束双方的行为。
参考文献:
[1]于同会.商业银行账户监管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金融发展研究,2010,(10).
作者简介:
侯嘉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审计局沈阳分局。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风险
一、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应收账款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对可以出质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应收账款,但未对应收账款的类别进行界定。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物权法》等法律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2007版文件”)对应收账款定义做出了解释。随着金融市场风险增加导致法律纠纷层出不穷,该办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覆盖范围逐渐显得捉襟见肘,相关法律解释不明确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造成较大困扰。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2017版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定义的扩大
2017版文件中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较2007版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两处。
一处是增加了“…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此次修订中扩大了应收账款定义的范围,表明除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外,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也属于应收账款范围,增加了兜底条款。另一处是在结尾处增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对付款请求权进行了限制。
(三)范围的扩大
2007版文件与2017版文件关于应收账款描述的内容有较大幅度的变动,修改后的2017版文件应收账款内容的覆盖范围更广泛、更全面。2007版文件应收账款包括:1.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 出租产生的债权;3.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2017版文件应收账款包括:1.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2.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3.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4.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5.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一)质押登记的重要性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明确了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设立条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也要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在该应收账款上建立质权。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质权的实现是按照质押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登记的另一目的在于提醒第三人注意质押财产担保物权状况。质押登记公示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质押登记的规范性
1.明确债权金额
在质押财产描述中应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债权数额,不能按照质权人的债权比例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同一”主要体现在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基础、事实,即指基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或收费权等产生的债权,只能全部质押给同一质权人,后续登记的质权人,只能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按照顺位获得清偿。因此,若按债权比例登记担保数额存在以下法律问题:一是将整体的应收账款进行了份额分割,违背了质押物需整体质押和“同一”性的法律要求。二是违背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三是按债权比例登记担保额,将导致质押担保的数额不确定。由于收费权项下的收费金额很难确定导致按比例计算会导致担保债权数额不足。所以,质押登记描述中必须要明确债权金额。
2.明确对应权力
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是抽象的,不能像抵押和保证一样能够具化到物或是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只能通过详尽的描述和签署的质押合同将其具化。若质押财产描述含糊不清,則很难确定质押标的,从而对质权造成影响。应准确区别可以质押的权利并准确描述,不能将产生权利的标的物作为登记对象。判断登记对象是否准确的标准应是该权利质押物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稳定、是否可以产生稳定且高度可预见的现金流,若不产生稳定且高度可预见的现金流则可能不是必须质押的质权,若法律关系不稳定则根本不具备质押的条件。
三、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账户监管的重要性
普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开展的业务主要存在两类风险,一类是次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另一类是回款中的操作风险。本文仅讨论操作风险,因此假设次债务人无信用风险。质权人应至少对出质人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采取资金监管措施。金融机构与出质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包括出质人需将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回款至指定的监管账户、存入足够的保证金、赋予质权人特殊
条件下的扣款权并约定在触发特殊条件时质权人有权行使扣款权、设定出账金额上限、若出质人通过监管账户出账金额超过上限金额需征得质权人同意等条款,可有效控制风险。若未进行账户监管则存在以下几点主要风险:一是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无法及时了解借款人应收账款是否已回收;二是因没有有效控制手段导致的借款人已回收的应收账款被挪用。
虽然收费权与普通应收账款根据法律释义都属于应收账款,但两者之间有较大不同。一是债权性质不同。普通应收账款是已经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现有债权,而收费权只有在未来某一时点交付了货物或提供了服务才能将未来债权变成现有债权或现金流。二是收费权作为未来债权其账面金额存在不确定性,而普通应收账款账面金额是确定的。三是以收费权出质时出质人的交易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以普通应收账款出质的交易对象是特定的。四是普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与次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有较大关系,但收费权质押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看重的是出质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因此以收费权出质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主要存在两类风险,一类是出质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风险,另一类是收费权实现后回款中的操作风险,本文仅讨论操作风险,假设收费权现金流充足、稳定,不存在信用风险。在以收费权作为质押物的业务实操中,应监管出质人的主账户。首先,通过定期贷后管理分析被监管基本账户流水的归行率可以及时了解出质人收费收入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对还款来源做出有效判断;其次,通过代发工资情况可以及时了解出质人经营管理情况。通过资金封闭运行可以及时了解出质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岗位控制
质押类业务中,将“办理完毕质押登记”作为放款落实条件要求前台业务人员落实。质押登记办理完毕后,放款审核岗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质押登记信息进行逐一核对,对描述不准确的、不符合要求的、有错误的要及时变更登记,保障质权合法合规之后再进行放款操作。贷后管理人员定期查询质押登记信息,对需要进行变更的登记内容要及时进行操作。前台业务主管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时监督相关岗位履职。
(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时积极落实账户监管
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中要积极落实账户监管,在业务操作中将“与出质人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实施账户监管”作为签约条件,要求前台业务部门不折不扣的落实。避免出现要求与客户签订账户监管承诺函、在合同中约定账户监管等含糊其辞的描述,使其成为刚性约束。再根据实际业务的情况制定资金监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约束双方的行为。
参考文献:
[1]于同会.商业银行账户监管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金融发展研究,2010,(10).
作者简介:
侯嘉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审计局沈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