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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盗播对权利人的巨大冲击,对法院如何给予体育节目法律保护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与邻接权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相比,版权保护模式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给予体育产业更充分的激励,并能为体育产业的国际化提供国际版权公约的充分保障,所以应当将版权作为体育节目保护法律依据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