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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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现实社会需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回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自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的几个世纪以来,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已为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务所采纳,但是各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概念、构成、独立性等方面的差异各持己见,莫衷一是。本文简单的介绍下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包括四种: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其中以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为原则,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为补充。《侵权责任法》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方式”中明文规定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却并未明确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始终未能平息。《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作为一种独立责任形式客观存在,以及这一责任形式的具体类型、性质及适用规则等问题的厘清,对于正确把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中责任人的内部关系、权利人与责任人的外部关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以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责任性质和方式为重点进行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类型、特征、制度价值及适用规则作些探讨。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但却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 实践界都普遍运用着这一概念。理论界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通常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 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 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存在多个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相同的 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第二,多个行为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第三,被害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选择向所有致害人赔偿,但不能分别行使请求权;第四,任何一个致害人的赔偿都可以使受害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第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 他责任人追偿。
  二、《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但卻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 实践界都普遍运用着这一概念。理论界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 念,通常界定为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为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赔偿权 利人负担同一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都负有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但只有一人承担最终责任的共同责任形态。
  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存在多个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相同的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后果;第二,多个行为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是不同的;第三,被害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选择向所有致害人赔偿,但不能分别行使请求权;第四,任何一个致害人的赔偿都可以使受害人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第五,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以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为例,货车方是基于侵权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侵权责任,依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出租车方则是基于违约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依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不一定等同。补充责任有的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债务,有的则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但不管是那种情形,都是以主债务为准,主债务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种计算方式。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各责任人依各自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后,只能依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清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追偿。比如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出租车方依合同关系向乘车人赔偿后,不能直接向货车方追偿,而只能依货车方对出租车方的侵权行为致使出租方违约,要求货车方承担出租车方的损失提起诉讼。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向主责任人追偿。四、《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起诉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问题。理论界曾经有过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允许受害人向侵权人 提出全部赔偿诉讼,也允许其选择提起分别诉讼;另一种观点是 认为受害人只能提起全部赔偿诉讼,而不能提出分别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只能选择全部赔偿诉讼,即受害人以所有侵权行为人为共同被告起诉。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的目的在于,为受害人在实体法上提供诉讼方便,并减轻其相应的证明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往往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对于真正责任人的追究很难予以确定,同时受害人也很难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责任人。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有权将所有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也有权申请法院追加被告,受害人不申请追加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追加被告人。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郑玉波.民法债权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杨立新.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当代法学,2012
  作者简介
  闫凯歌(1993-5-2),男,汉族,河南驻马店,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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