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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为深入贯彻《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苗单位”)监管,推动落实供苗单位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部决定从2018年起实施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