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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经历了候选人从"内定"到推荐、从等额到差额的转变过程,是村民意愿与上级意图磨合的结果.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与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真正当家作主的预期以及他们对村委会的依附程度有关.基层政府在选举中既起到了积极指导又起到了变相控制的双重作用.这一个案对我们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应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乡、村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划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限;应对村民代表会议的产生、权限及其运行加以规范化和细化;应将"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合法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