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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张某出资400万元,王某出资600万元共同组建了A公司,并购置土地、建造房屋.2011年10月,张某和王某两位自然人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另外两位自然人.股权之所以能够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房屋及土地.请问,自然人转让股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是否应当以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接收全部股权的A公司仍然存续,A企业是否应以公允(评估)价格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