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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我国现今的裁判文书缺乏说理,这其中有法官的个人因素也有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因素。在未来的改革中,要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兼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裁判文书的优点。在现状的基础上,加强裁判文书的形式和结构创新,加强对法官的保障,加重裁判文书制作在法官晋升中所占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