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纳税评估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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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诚信水平的评判、测量,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初步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在纠正纳税人错误的同时找出税务机关管理上的漏洞并提出改进措施。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对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做一肤浅的探析,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效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243-01
  
  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管理的新手段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的新内容,其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事前或事中监督、预警,更多的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管理,融洽了税企关系,提高了为纳税人服务的层次。同时,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了基层税收征管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但也要看到,当前各级国税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1 进一步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
  应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进行完善与补充,选择适当的方式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管理的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第十八条规定有两层含义:“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属于“一般性问题”;“一般性问题”或“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问题,“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可以免予处罚(无需立案查处),存在两个问题。
  (1)滞纳税金问题
  上述规定中没有提到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对“一般性问题”的描述,也超出《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一般针对纳税人上期或上年的申报情况开展的,除了税务机关的责任外,无论纳税人有何理由,都应该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自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而不应该一补了之。
  (2)是否偷税的问题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既然“存在的疑点问题”经过了“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又“认定事实清楚”,要求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说明纳税人肯定有少缴税款。既然有少缴税款又不属于“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那么只有偷税这一种可能。既然是偷税就应该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而不应该“无需立案查处”,“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 对纳税评估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作为征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纳税评估要准确定位。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疑点,经工作约谈、纳税人举证等程序,确认违规情节较轻的,可由纳税人自查申报;通过进行税法宣传解释,解决纳税人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造成的非故意偷税现象,纠正纳税人的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他们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对通过工作约谈、纳税人举证后仍存在疑点的,要及时转入日常管理性检查;经检查确认涉税问题严重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而不能以补申报等手法变相为纳税人减轻或逃避处罚,具体从以下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
  (1)建立完善全员评估与交叉评估相结合的“双轨”制评估模式,实现评估组织方式的优势互补。全员评估侧重于税收管理员实施案头的资料稽核,通过对预缴、后续管理事项、纳税调整减少等项目的简易程序评估,强化管理员对动态税源信息的真实监管。交叉评估侧重于有质量、典型的个案纳税人或行业纳税评估,实行跨区域交叉评估,有效避免自管自评弊端,同时注重评估深度,
  (2)建立两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提高选用评估指标的基准度。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突出评估采用指标的针对性与实用性,综合总局和省局规定的评估指标,分不同指标叙述计算公式加以明确,并增设流动比率、现金比率和产权比率等3个专门对风险户监控的指标功能,加强对纳税人短期偿债能力、偿还到期债务、长期偿债能力以及基本财务结构稳定性的评估。
  
  3 谨慎使用评估文书
  由于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充分,造成评估报告及底稿等内部评估文书的法律效力不足。如评估报告不发给纳税人,不具备法律效力;评估报告及底稿也不能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如果纳税人认为纳税评估报告或者其他文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税务机关所能拿出的证据只能是评估报告和评估底稿等文书。而当前实际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人员不去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种申报资料和有关数据信息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而是以查帐的方式来代替评估程序,甚至随意调查纳税人的账簿资料而不出具任何手续,《税务约谈通知书》和《实地调查通知书》等文书的使用也不是很规范,这需要税务人员在使用评估文书时以谨慎的态度对待。要求文书规范、程序合法,并从个性的典型评估中提炼出共性问题以及管理建议,从点到面指导日常征管,发挥纳税评估效能。
  
  4 完善评估指标,提高评估效能
  针对纳税评估指标存在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要区分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别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可以将税务部门自行整理的数据与统计部门计算出的评估指标、纳税评估软件生成的指标相对比,在比较中得出更准确的结果和更有力的分析;要注重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软件等监控软件,快速准确地计算、分析、处理繁杂的原始数据信息,预设指标峰值,自动分析疑点问题,选定评估对象,确保评估程序规范化,增强纳税评估的准确性,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刘军. 优化纳税服务的思考[J]. 涉外税务,2003,(4).
  [2]林高星.中国税收征管战略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4.
  [3]刘磊.完善税源监管工作的建议[J].税务研究,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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