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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不能将平等主体之间的“欠薪逃匿”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能否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不在于法律数量的多少,而是在于现有的法律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法律应是行动中的法律,而不是静止的法律。要规范欠薪逃匿行为最重要的是严格执行现存的关于规范欠薪逃匿行为方面的法律。
关键词:欠薪逃匿罪;行动中的法律;严格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36-0062-02
近年来,老板欠薪逃匿似乎有抬头的趋势。2007年11月,“中天置业”总裁蒋飞卷款失踪,2008年1月“创辉租售”一夜关门,此次鸿升公司老板欠薪逃匿案更是增加了人们对欠薪逃匿的忧虑。2008年10月发生在东莞某玩具厂的恶意欠薪事件涉及劳动者7 100人,拖欠工资2400多万元。2008年11月发生在长安镇韦旭鞋厂的欠薪逃匿事件涉及劳动者2 100多人,拖欠工资600多万元。
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欠薪逃匿”是否入刑之争。
1 “欠薪逃匿”是否应当入刑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欠薪逃匿罪”,对于对不特定职工有欠薪故意、在欠薪后转移、变卖财产并逃匿以躲避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经营者,依法子以刑事处罚,以形成强大威慑力,从而减少欠薪逃匿事件的发生。
朱征夫表示,如果将欠薪逃匿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发生在外资企业的欠薪逃匿行为就可以通过引渡和司法协助方式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外国经营者进行跨国追究。
保护劳动者权益,实际也是社会公平、秩序和效率的保障内容。而恶意欠薪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违约责任太轻、违约成本太低所致,如果设立“恶意欠薪罪”.不良老板的违约成本大增,必将在最大范围内遏止恶意欠薪这一情况的出现。
事实上,在国外一些地方甚至包括国内的香港地区,大都用刑事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比如,在香港,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1年。2007年,香港又对《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罚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
反对者认为“本质上说,这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欠薪一方也承认债务的存在,因此,还是应该用民事手段来解决。”全阔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即使有意纳入刑法,对欠薪逃匿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难度。
2 “欠薪逃匿”罪不能遏制欠薪逃匿
认为刑法制定了“欠薪逃匿罪”就能够有效的抑制欠薪行为,这是对立法的盲目崇拜。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的司法的数量巨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于起诉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等。刑法中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并且规定了最高的刑期是死刑,再加上如此之多的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罪应该是越来越少才对,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但贪污受贿的人数没有减少而是越来越多,并且贪污的数额越来越大,动辄亿元人民币以上,贪污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已经达到部这一级的干部。
所以能否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不在于法律数量的多少,而是在于现有的法律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法律应是行动中的法律,而不是静止的法律。要规范欠薪逃匿行为最重要的是严格执行现存的关于规范欠薪逃匿行为方面的法律。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劳动法》是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那么,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接下来再看维权途径,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結果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裁定用人单位欠薪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执行,实际上就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看到这里,疑问随之而来——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屡见不鲜,到底有多少不良企业负责人真正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
关键词:欠薪逃匿罪;行动中的法律;严格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36-0062-02
近年来,老板欠薪逃匿似乎有抬头的趋势。2007年11月,“中天置业”总裁蒋飞卷款失踪,2008年1月“创辉租售”一夜关门,此次鸿升公司老板欠薪逃匿案更是增加了人们对欠薪逃匿的忧虑。2008年10月发生在东莞某玩具厂的恶意欠薪事件涉及劳动者7 100人,拖欠工资2400多万元。2008年11月发生在长安镇韦旭鞋厂的欠薪逃匿事件涉及劳动者2 100多人,拖欠工资600多万元。
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欠薪逃匿”是否入刑之争。
1 “欠薪逃匿”是否应当入刑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欠薪逃匿罪”,对于对不特定职工有欠薪故意、在欠薪后转移、变卖财产并逃匿以躲避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经营者,依法子以刑事处罚,以形成强大威慑力,从而减少欠薪逃匿事件的发生。
朱征夫表示,如果将欠薪逃匿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发生在外资企业的欠薪逃匿行为就可以通过引渡和司法协助方式对应当承担责任的外国经营者进行跨国追究。
保护劳动者权益,实际也是社会公平、秩序和效率的保障内容。而恶意欠薪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违约责任太轻、违约成本太低所致,如果设立“恶意欠薪罪”.不良老板的违约成本大增,必将在最大范围内遏止恶意欠薪这一情况的出现。
事实上,在国外一些地方甚至包括国内的香港地区,大都用刑事法律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比如,在香港,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1年。2007年,香港又对《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罚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
反对者认为“本质上说,这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欠薪一方也承认债务的存在,因此,还是应该用民事手段来解决。”全阔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即使有意纳入刑法,对欠薪逃匿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难度。
2 “欠薪逃匿”罪不能遏制欠薪逃匿
认为刑法制定了“欠薪逃匿罪”就能够有效的抑制欠薪行为,这是对立法的盲目崇拜。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的司法的数量巨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于起诉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等。刑法中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并且规定了最高的刑期是死刑,再加上如此之多的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罪应该是越来越少才对,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但贪污受贿的人数没有减少而是越来越多,并且贪污的数额越来越大,动辄亿元人民币以上,贪污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已经达到部这一级的干部。
所以能否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不在于法律数量的多少,而是在于现有的法律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法律应是行动中的法律,而不是静止的法律。要规范欠薪逃匿行为最重要的是严格执行现存的关于规范欠薪逃匿行为方面的法律。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的“保护神”,《劳动法》是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那么,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戒?
接下来再看维权途径,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結果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裁定用人单位欠薪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执行,实际上就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看到这里,疑问随之而来——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屡见不鲜,到底有多少不良企业负责人真正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