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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关联交易正当性审查标准,对于关联交易的公司法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和有关研究对关联交易的界定通常有关联人与关联企业两条进路,不同进路体现了以公司人格独立为表征的单一实体法和以关联公司利益整体性为表征的企业集团法之价值分野。在不同的价值立场主导下,关联交易的正当性审查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公司立法对关联关系的定义虽然借鉴了企业集团法的一些合理经验,但总体而言偏向单一实体法立场。现行规定对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标准缺乏系统性的统一安排,也缺乏企业集团法的法理考量。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在进一步完善单一实体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