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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后金融创新的浪潮,中间业务逐步取代传统资产负债业务,已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但是,在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同时,中间业务隐含的风险也不容忽视,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中衍生产品暴露出巨大的风险。因此,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计量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86年《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定义,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不列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而仅可能出现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交易活动”,大致可分为四类:担保及或有负债类业务、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金融服务类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起步较晚,中间业务在法律上的确认是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中间业务被定义为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该定义,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包括支付结算类、银行卡类、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基金托管类、咨询顾问类和其他类。
一、中间业务风险概述
(一)中间业务风险类别中间业务由于不涉及资产负债表项目,其风险更多地具有隐匿性、多样性,不像资产业务对应信用风险,负债业务对应流动风险,具有较独立的风险类别。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银行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上述八类风险分布在银行的各类中间业务中,但是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影响却不尽相同,具体如表1所示:
由此可见,不同的中间业务面临不同的市场、涉及不同的产品,其风险类别也各有不同;因此对不同中间业务,银行应根据其风险类别分别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确定其承担的风险资本。
(二)中间业务风险计量发展历程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完善,中间业务风险的计量经历了从加权风险资本到经济资本、信用风险监管到全面风险监管、系数法到内部评级法的历程。
1988年发表的旧《巴塞尔协议》,通过设定“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的中间业务转化为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实现风险的资本计量。
1995年发表的《结合市场风险的资本协议修正案》,增加了对市场风险的监管和控制,采用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作为市场风险的风险测量框架。
2004年6月颁布的新巴塞尔协议,在保持对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同时,加大了对银行的监管力度以及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形成了以三大支柱为主体的新风险管理体系。三大支柱在新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最低资本是核心,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是最低资本的必要补充手段。此外,新协议将旧协议中单纯的信用风险监管扩展到全面风险监管——最低资本要求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则要求银行计算利率、流动性风险,开发对声誉、战略等难以量化风险的管理技术,采取全面风险管理。在风险计量的方法上,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内部评级法,通过银行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来制定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二、中间业务风险计量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中间业务风险计量方法2010年起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实施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改进风险计量手段,科学、稳妥地将中间业务风险纳入资本计量范围,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管理会计迫在眉睫的课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计量涉及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三个主要部分:
(1)市场风险计量。根据《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对于符合建模条件的市场风险采用内部模型法,对于暂时不符合条件的则采用标准法,分别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逐渐过渡到内部模型覆盖所有市场风险类别。该指引还规定,3年内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达到90%。
由于内部模型法涉及到复杂的模型设计,需建立完备的数据仓库,截止至2008年底我国仅有2家银行能够做到按日计算风险价值,并进行压力测试,大多数银行采用标准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的计量。
(2)操作风险计量。《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选择采取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进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由于高级计量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建模要求高、数据信息量大、观察周期长,而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又相对独特,没有现成的模式进行借鉴,因此大多数银行均不符合实行高级法的条件,标准法是现阶段较适当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3)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计量。担保、承诺类业务的信用风险计量和表内信贷业务基本一致,主要是通过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利用计量模型分析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在此基础上计算风险监管资本。中间业务涉及到的其他风险,如国家和转移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尚未有完善的计量方法。
(二)风险计量主要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计量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如下问题:
(1)缺乏观察期数据积累,影响模型建立。为保证模型运行的准确,各类风险计量都有最低观察期的要求,例如:信用风险的数据观察期应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市场风险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的观察期至少为5年。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起步较晚,现有历史数据尚不能满足最低观察期的要求,因此无法实施高级计量模式,影响了风险计量的准确性。
(2)计量模型难以覆盖全部风险,适应性有待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进高级计量模式过程中,引进和参考了国外商业银行的金融数学模型。尽管金融数学模型提高了计量的科学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由于中间业务风险复杂多样,单一模型难以覆盖全部中间业务风险;另一方面,次贷危机的发生也暴露出现有金融数学模型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计量的缺陷,对其可靠性需要重新认识。
(3)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加剧了中间业务风险。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将存量甚至新增信贷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信贷资产证券化后,除了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拖欠和损失风险外,还带来了诸如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多种中间业务风险。由于证券化产品数量众多,金额巨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4)资本增长速度低于规模扩张,未能覆盖全部风险。由于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规模扩张速度远大于利润增长速度,单靠自身积累不足以维持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很多银行上市不久就又要发行次级债、增发新股。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资本更多地是优先用于覆盖信用风险,其次才是中间业务风险,中间业务风险存在拨备不足的问题。
三、中间业务风险计量改进建议
上述问题既需要商业银行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予以解决,也需要监管机构通过加强外部监督予以规范。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夯实基础,建立数据仓库与积累原始数据 采用高级计量法需要较长的数据观察期,为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度,尽早建立数据仓库,建立合适的模型,加快数据清洗和分析工作。数据仓库的建立,应避免以往商业银行结算系统构建中先区域、后集中的旧模式,由商业银行总行直接负责,即可避免重复建设,也有利于全面风险管理。
(二)科学定价,从源头上降低中间业务风险 计量模型的局限和銀行资本的不足,使短期内通过计提风险资本方式覆盖全部中间业务风险存在一定困难。商业银行在对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定价时,可以借鉴保险业精算的方法,在产品定价中引入风险价值模型,从收益率、违约率、成本多方面考虑,使收入不仅覆盖一般成本,而且能够覆盖风险,则可以从源头解决这个问题。
(三)过程管理,将动态计量贯穿产品整个存续期 在产品存续期,商业银行可以结合定性判断和压力测试等技术方法,及时调整假设条件,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对证券化产品,尤其是中长期的产品,通过做好期中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计提预计负债,对代销的银信产品、证券化产品要定期对企业进行评级,及时调整风险计量。
(四)加强监管,监管资本要覆盖到中间业务全部风险 鉴于次贷危机后暴露的西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问题,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要求“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将风险与资本挂钩,确保其资本覆盖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是程序未对风险计量做出具体规定。建议监管部门根据我国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现状,尽早出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外其他风险的具体计量要求。
参考文献:
[1]巴曙松、邢毓静、朱元倩:《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
(编辑向玉章)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1986年《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定义,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不列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而仅可能出现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交易活动”,大致可分为四类:担保及或有负债类业务、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金融服务类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起步较晚,中间业务在法律上的确认是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中间业务被定义为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该定义,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包括支付结算类、银行卡类、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基金托管类、咨询顾问类和其他类。
一、中间业务风险概述
(一)中间业务风险类别中间业务由于不涉及资产负债表项目,其风险更多地具有隐匿性、多样性,不像资产业务对应信用风险,负债业务对应流动风险,具有较独立的风险类别。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银行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上述八类风险分布在银行的各类中间业务中,但是对不同类别中间业务的影响却不尽相同,具体如表1所示:
由此可见,不同的中间业务面临不同的市场、涉及不同的产品,其风险类别也各有不同;因此对不同中间业务,银行应根据其风险类别分别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确定其承担的风险资本。
(二)中间业务风险计量发展历程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完善,中间业务风险的计量经历了从加权风险资本到经济资本、信用风险监管到全面风险监管、系数法到内部评级法的历程。
1988年发表的旧《巴塞尔协议》,通过设定“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的中间业务转化为表内加权风险资产,实现风险的资本计量。
1995年发表的《结合市场风险的资本协议修正案》,增加了对市场风险的监管和控制,采用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作为市场风险的风险测量框架。
2004年6月颁布的新巴塞尔协议,在保持对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同时,加大了对银行的监管力度以及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形成了以三大支柱为主体的新风险管理体系。三大支柱在新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最低资本是核心,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是最低资本的必要补充手段。此外,新协议将旧协议中单纯的信用风险监管扩展到全面风险监管——最低资本要求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则要求银行计算利率、流动性风险,开发对声誉、战略等难以量化风险的管理技术,采取全面风险管理。在风险计量的方法上,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内部评级法,通过银行内部风险评估系统来制定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二、中间业务风险计量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中间业务风险计量方法2010年起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实施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改进风险计量手段,科学、稳妥地将中间业务风险纳入资本计量范围,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管理会计迫在眉睫的课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计量涉及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三个主要部分:
(1)市场风险计量。根据《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对于符合建模条件的市场风险采用内部模型法,对于暂时不符合条件的则采用标准法,分别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逐渐过渡到内部模型覆盖所有市场风险类别。该指引还规定,3年内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达到90%。
由于内部模型法涉及到复杂的模型设计,需建立完备的数据仓库,截止至2008年底我国仅有2家银行能够做到按日计算风险价值,并进行压力测试,大多数银行采用标准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的计量。
(2)操作风险计量。《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选择采取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进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由于高级计量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建模要求高、数据信息量大、观察周期长,而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又相对独特,没有现成的模式进行借鉴,因此大多数银行均不符合实行高级法的条件,标准法是现阶段较适当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3)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计量。担保、承诺类业务的信用风险计量和表内信贷业务基本一致,主要是通过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利用计量模型分析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在此基础上计算风险监管资本。中间业务涉及到的其他风险,如国家和转移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尚未有完善的计量方法。
(二)风险计量主要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计量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如下问题:
(1)缺乏观察期数据积累,影响模型建立。为保证模型运行的准确,各类风险计量都有最低观察期的要求,例如:信用风险的数据观察期应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市场风险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的观察期至少为5年。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起步较晚,现有历史数据尚不能满足最低观察期的要求,因此无法实施高级计量模式,影响了风险计量的准确性。
(2)计量模型难以覆盖全部风险,适应性有待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进高级计量模式过程中,引进和参考了国外商业银行的金融数学模型。尽管金融数学模型提高了计量的科学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由于中间业务风险复杂多样,单一模型难以覆盖全部中间业务风险;另一方面,次贷危机的发生也暴露出现有金融数学模型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计量的缺陷,对其可靠性需要重新认识。
(3)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加剧了中间业务风险。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将存量甚至新增信贷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信贷资产证券化后,除了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拖欠和损失风险外,还带来了诸如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多种中间业务风险。由于证券化产品数量众多,金额巨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4)资本增长速度低于规模扩张,未能覆盖全部风险。由于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规模扩张速度远大于利润增长速度,单靠自身积累不足以维持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很多银行上市不久就又要发行次级债、增发新股。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资本更多地是优先用于覆盖信用风险,其次才是中间业务风险,中间业务风险存在拨备不足的问题。
三、中间业务风险计量改进建议
上述问题既需要商业银行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予以解决,也需要监管机构通过加强外部监督予以规范。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夯实基础,建立数据仓库与积累原始数据 采用高级计量法需要较长的数据观察期,为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实施进度,尽早建立数据仓库,建立合适的模型,加快数据清洗和分析工作。数据仓库的建立,应避免以往商业银行结算系统构建中先区域、后集中的旧模式,由商业银行总行直接负责,即可避免重复建设,也有利于全面风险管理。
(二)科学定价,从源头上降低中间业务风险 计量模型的局限和銀行资本的不足,使短期内通过计提风险资本方式覆盖全部中间业务风险存在一定困难。商业银行在对中间业务产品设计、定价时,可以借鉴保险业精算的方法,在产品定价中引入风险价值模型,从收益率、违约率、成本多方面考虑,使收入不仅覆盖一般成本,而且能够覆盖风险,则可以从源头解决这个问题。
(三)过程管理,将动态计量贯穿产品整个存续期 在产品存续期,商业银行可以结合定性判断和压力测试等技术方法,及时调整假设条件,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对证券化产品,尤其是中长期的产品,通过做好期中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潜在风险计提预计负债,对代销的银信产品、证券化产品要定期对企业进行评级,及时调整风险计量。
(四)加强监管,监管资本要覆盖到中间业务全部风险 鉴于次贷危机后暴露的西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问题,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要求“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将风险与资本挂钩,确保其资本覆盖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是程序未对风险计量做出具体规定。建议监管部门根据我国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现状,尽早出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外其他风险的具体计量要求。
参考文献:
[1]巴曙松、邢毓静、朱元倩:《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
(编辑向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