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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新契约论的角度尝试建构一个罪犯权利理论,从这一理论看,罪犯权利的内容和程度的正当性的基础不仅仅是因为罪犯是人或公民,而且更是因为现代理性公民在一种公平的最初状态中的共识。形象地说,就是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社会契约制订者根据最大最小值平衡的原则认可罪犯应当具有一些基本权利。其中主要包括:受惩罚权、生命权和思想自由权、不受虐待权、申诉控告权和获得基本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