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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互联网等形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罔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中国订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