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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在发展史上受到了主权理论、理性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影响,但是,这些理论自身却有着诸多的缺陷。主权理论不能解决立法权“正当”行使时应当采取的价值取向问题;理性主义也不能解决立法作为一种建构力量如何与社会秩序自我演进之间协调的问题;实证主义不能解决立法权行使的价值取向以及社会规则的多元化问题,所有这些都造成了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在思想根据上的困境。对这些困境的解决,一方面立法权的行使要接受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建立立基于法社会学基础上的立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