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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因城市管理执法本身与执法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严重影响城管执法效果,并出现暴力执法、抗法情形,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公众利益。而从行政法视野下可以看出当前城管执法在主体地位、执法程序等多个方面均处于尴尬地位,导致执法过程中难以明确权责与范围,从而难以真正发挥行政处罚权的实际价值。基于此,文章立足行政法视野,分析与总结城管执法困境,并为规范城管执法找寻出路与可行之策。
关键词:行政法;城管执法;执法困境;对策
城管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产物,其具备工商、环卫、规划等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设置城管的初衷则是将行政职能部门的一部分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分割出来,集中到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与处罚,更高效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城管执法规避了城市管理过程中“多龙治水”的局面,也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效率与效力最大化。但从目前城管执法现状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在于随着行政体制改革,城管逐渐纳入到地方行政编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主体、程序均存在问题,导致执法陷入困境,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因此,从行政法视野下,寻找科学的解决城管执法困境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视野下城管执法困境分析
(一)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
行政执法过程中只有具备行政执法权限主体才能够做出执法行为,且保障依照法律进行执法,因此,也就说明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所采取的执法行为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两者缺一不可。但从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权应有某个行政机关集中形式,其由国务院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等作出决定,但并未在规定中明确拥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合法性。
(二)在执法合法性方面
城管执法的主要依据为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此类依据的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或其他相关法典;关于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但其中规定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需由国务院授权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上机关具有向下授权行政处罚权的权利。而运用《立法法》中的规定进行解释,行政机关授权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在这种缺少完善法律环境的条件下展开行政执法工作,难以确定行政执法权力的合法来源。
(三)在行政执法程序方面
现阶段,我国并未针对城管执法确立专门的法律或法规,因为,未能依法形成城管执法程序。但在国家法律中规定,在执行处罚权过程中应向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理由、违法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作出解释;且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提出有力的证据,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法律的证据或理由应予以采纳,但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加重处罚的行为。
二、行政法视野下城管执法困境应对对策
(一)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
执法主体是执法行为的践行者,其能够利用自身名义实施国家权力,但也对执法效果负责,因此,必须授权执法主体依法执法的资格,并配套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依据,使执法主体在执法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力。对于城管部门在法律层面地位模糊现状,应通过立法具体规定关于城管执法的相关事项,并从法律上承认城管部门是具备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其拥有依法执法的资格,这不仅能够提升城管部门的权威,也能够使城管部门在法律上与其他部门保持平等,减少执法过程中权责问题上出现的推诿、扯皮现象,实现权责统一,提高执法的自主性与有效性。
(二)准确界定执法权力
职责与权力相互对应,职责以权力作为支撑,城管部门作为多项行政处罚权的权力集合部门,需要更明确的权力范围使其正确理解自身所具备的执法权力,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冲突或纠纷。但我国关于城管部门权力的界定分散在20余部法律法规当中,难以厘清权力的源头,无法保障各部法律之间无任何冲突。面对该现状,应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如德国,由警察、税务、秩序三个部门承担城市行政执法权力,其中警察与秩序两个部门可以上街进行执法,秩序部门负责街道规划、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执法,且当其他机关发现违规行为后,调查相关事实、提权有力证据,也有秩序部门作出统一处罚[2]。该模式下将权力三分,使各主体明确权力范畴,减少推诿与扯皮,提高执法效率。
(三)构建科学执法程序
若想高效力执法必须依照法律程度控制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以及执法本身的合法性,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执法主体还是当事人,当处于执法或被执法当中,都需要依照合法的行政程序办事,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讲,从城管执法层面上需要具备以下程序:为保障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性,应确立事前准备程序,在执行处罚法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在辩护与防卫上拥有的权利和自由;为保障执法过程的公开性,应确定执法过程程序,接受全社会以及各个机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为保障执法的救济性得以实践,应确立执法后救济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具有使用救济权的权利。
結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对当前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从行政法视角下来看,城管执法缺少合法的资格、明确的权力范畴以及科学的执法程序,且在行政法视野下提出了应对对策,希望为解决困境提供有益参考,也希望真正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发挥城管执法的社会价值、行政价值。
参考文献:
[1]王韵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困境与路径选择研究[J]. 环渤海经济瞭望,2020,No.304(01):114-115.
[2]洪元能. 基于行政法视野分析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J]. 四川水泥,2020,No.282(02):204-204.
关键词:行政法;城管执法;执法困境;对策
城管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产物,其具备工商、环卫、规划等多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设置城管的初衷则是将行政职能部门的一部分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分割出来,集中到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与处罚,更高效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城管执法规避了城市管理过程中“多龙治水”的局面,也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效率与效力最大化。但从目前城管执法现状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在于随着行政体制改革,城管逐渐纳入到地方行政编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主体、程序均存在问题,导致执法陷入困境,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因此,从行政法视野下,寻找科学的解决城管执法困境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视野下城管执法困境分析
(一)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方面
行政执法过程中只有具备行政执法权限主体才能够做出执法行为,且保障依照法律进行执法,因此,也就说明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所采取的执法行为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两者缺一不可。但从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权应有某个行政机关集中形式,其由国务院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等作出决定,但并未在规定中明确拥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合法性。
(二)在执法合法性方面
城管执法的主要依据为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此类依据的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或其他相关法典;关于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但其中规定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需由国务院授权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上机关具有向下授权行政处罚权的权利。而运用《立法法》中的规定进行解释,行政机关授权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在这种缺少完善法律环境的条件下展开行政执法工作,难以确定行政执法权力的合法来源。
(三)在行政执法程序方面
现阶段,我国并未针对城管执法确立专门的法律或法规,因为,未能依法形成城管执法程序。但在国家法律中规定,在执行处罚权过程中应向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理由、违法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作出解释;且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提出有力的证据,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法律的证据或理由应予以采纳,但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加重处罚的行为。
二、行政法视野下城管执法困境应对对策
(一)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
执法主体是执法行为的践行者,其能够利用自身名义实施国家权力,但也对执法效果负责,因此,必须授权执法主体依法执法的资格,并配套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依据,使执法主体在执法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力。对于城管部门在法律层面地位模糊现状,应通过立法具体规定关于城管执法的相关事项,并从法律上承认城管部门是具备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其拥有依法执法的资格,这不仅能够提升城管部门的权威,也能够使城管部门在法律上与其他部门保持平等,减少执法过程中权责问题上出现的推诿、扯皮现象,实现权责统一,提高执法的自主性与有效性。
(二)准确界定执法权力
职责与权力相互对应,职责以权力作为支撑,城管部门作为多项行政处罚权的权力集合部门,需要更明确的权力范围使其正确理解自身所具备的执法权力,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冲突或纠纷。但我国关于城管部门权力的界定分散在20余部法律法规当中,难以厘清权力的源头,无法保障各部法律之间无任何冲突。面对该现状,应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如德国,由警察、税务、秩序三个部门承担城市行政执法权力,其中警察与秩序两个部门可以上街进行执法,秩序部门负责街道规划、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执法,且当其他机关发现违规行为后,调查相关事实、提权有力证据,也有秩序部门作出统一处罚[2]。该模式下将权力三分,使各主体明确权力范畴,减少推诿与扯皮,提高执法效率。
(三)构建科学执法程序
若想高效力执法必须依照法律程度控制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以及执法本身的合法性,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执法主体还是当事人,当处于执法或被执法当中,都需要依照合法的行政程序办事,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讲,从城管执法层面上需要具备以下程序:为保障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性,应确立事前准备程序,在执行处罚法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在辩护与防卫上拥有的权利和自由;为保障执法过程的公开性,应确定执法过程程序,接受全社会以及各个机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为保障执法的救济性得以实践,应确立执法后救济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具有使用救济权的权利。
結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对当前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从行政法视角下来看,城管执法缺少合法的资格、明确的权力范畴以及科学的执法程序,且在行政法视野下提出了应对对策,希望为解决困境提供有益参考,也希望真正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发挥城管执法的社会价值、行政价值。
参考文献:
[1]王韵棠.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困境与路径选择研究[J]. 环渤海经济瞭望,2020,No.304(01):114-115.
[2]洪元能. 基于行政法视野分析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J]. 四川水泥,2020,No.282(02):20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