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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权神圣体制下,一方面,社会个体由于一般都能自我满足生存这一为人的最大而又最基本的意愿,因而可避免陷入意愿表达自由的被限制和意愿内容的残缺与扭曲的恶性循环的可能;另一方面,其保障下的个人私产及其所激发起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又可为个体步入意愿表达的自由和意愿内容的丰富而健全的良性循环提供物质保障和动力支持.因此,我国宪法也宜确认私权神圣,以促进公民意愿表达自由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