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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国家司法权与被害人隐私权必然存在着冲突与矛盾,被害人的隐私权往往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除了在审判阶段有明确的规定之外,对刑事诉讼的其他各阶段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只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方式予以规定,并且都只停留在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保护的内容和救济程序,很难切实保护到被害人隐私权不被侵害。为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相关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