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分类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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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约与补救措施的相关性
  
  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本是希望通过履行合同,实现买卖双方各自的合同权益。但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后的实际履行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会出现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状况,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受损方为此也常常会采取一定的合理补救措施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受损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时,受损方有权利采取补救措施以弥补所受到的损失。受损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很多,如要求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不同给受损方带来的利益和对违约方造成的影响也不同。为了对违约方也公正公平,法律不允许受损方随意采取补救措施,也就是说,受损方的补救措施也应受到一定的约束与限制,即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以,受损方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公正、公平与合理,需要依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形来判断。
  研究违约及其分类很有必要。可以说,违约是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违约,是违约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基础,也是受损方是否有权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有权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的前提。
  
  二、违约的含义及买卖双方的违约情形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的规定,不按照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应该履行,不履行的即为违约。但是,合同中的约定常常是非常简单的,对当事人的各项义务常常没有做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或在对规定的解释上具有非此即彼的不唯一性,这就需要在买卖双方出现争议时,法院或仲裁部门依据有关的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或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违反了公约、国内法或惯例的规定,也应视为违约。如《买卖合同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再如,《买卖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可见,按照《买卖合同公约》的上述规定,如果卖方或买方不按照上述第30条或第53条的规定履行义务,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违约并不仅仅指违反合同的约定,也包括违反国际贸易公约、国内立法以及国际惯例的规定。此外,违约同样也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如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是一种作为的违约行为,而卖方不交货则是一种不作为的违约行为。
  买卖双方的义务各不相同,所以买卖双方各自的违约情形也不相同。一般说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情形比较多。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违约情形:第一,卖方不交付货物,即卖方不按照合同或公约等规定交付货物。第二,卖方延迟交付货物,即卖方不按照合同或公约规定的时间交货,而是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后交付货物。第三,卖方交付的货物与规定不符,如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品质、数量、规格或包装交付货物等。此外,卖方违约还可能有卖方提前交付货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卖方违反其对货物品质担保等义务。买方违约的情形主要有:第一,买方不接收货物,第二,买方延迟接收货物,第三,买方拒付货款,第四,买方延迟支付货款等。
  
  三、违约的分类及分类意义
  
  (一)、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1、区别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意义
  《买卖合同公约》根据违约的后果以及违约方主观上是否预见其违约的后果,把违约划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两种情形,即公约所称的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不同的违约情形,违约方应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受损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也不同。如果违约方的违约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受损方就有权采取宣告合同无效和要求损害赔偿等比较严厉的补救措施。如果违约方的违约属于非根本违约,则受损方通常不能采取宣告合同无效这种严厉补救措施,而只能采取要求损害赔偿等一般性的补救措施。如果受损方采取的措施不适当,如在非根本违约情况下,采取了宣告合同无效这种补救措施,则这种不适当的补救措施本身也构成一种违约行为。
  所以,受损方采取补救措施时,不能冒然行事,必须冷静地分析研究违约方的违约性质,以决定合理的合法的补救措施,防止因为采取不合理的补救措施而使自己由权利方变成了责任方,也陷入了违约的境地。
  
  2、根本违约的成立条件
  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25条的规定,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根据《买卖合同公约》这一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违约后果十分严重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这是根本违约的第一个条件。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后果十分严重,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损失,这种损失在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根本利益。应注意的是,如果违约方的违约后果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受损方签订合同利益的实现,而不是剥夺了签订合同的根本利益,那还不属于违约后果十分严重。
  至于严重后果的判断,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主要以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合同利益能否实现为依据。只要违约方的违约后果剥夺了受损方的合同根本利益,使受损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就应是违约后果十分严重,第一个条件就成立。可见,根本违约的第一个条件是属于一种损失事实,是一个客观构成条件。
  
  (2)、违约方对违约后果能够预见或理应预见
  《买卖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的根本违约的第二个条件是,“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第二个条件中分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违约方本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他的违约将会给受损方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第二层含义是指一个第三人有理由预见违约方的违约将会给受损方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这个第三人即“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而且,只有在这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见违约方违约的严重后果时,根本违约的第二个条件才不成立。反过来,如果违约方能够预见,或者第三人有理由预见,那么根本违约就成立。
  违约方本人能否预见其违约将给受损方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这是一个主观问题,是违约方的心理活动。为了逃避根本违约下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很可能否认其对违约严重后果的预见。针对这种可能性,《买卖合同公约》又规定了“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的第三人能不能预见这一条件。这是为了防止违约方否认其对违约严重后果的预见而设立的一个客观标准。
  “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是指第三人在专业知识水准上应与违约当事人“同等资格”、在商业道德上应“通情达理”,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并处于违约当事人“相同情况”下。如果这样一个第三人能够预见违约的严重后果的,就视为违约当事人也能够预见,根本违约就成立。
  非根本违约是指根本违约以外的违约情形,即不具备根本违约的两个条件。应注意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虽然给受损方对方造成了严重损失,但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不能仅仅依据违约后果,不能仅仅看损失大小。如果违约方不能预见其违约严重后果,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见这样的严重后果,根本违约还是不成立的,受损方也没有权利解除合同的。所以,为了在对方违约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采取更有利的补救措施,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地向对方透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对方当事人能够预见其违约的重要后果,也使得“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有理由预见违约方的违约严重后果。
  
  (二)、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1、区别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意义
  《买卖合同公约》根据违约事实是否发生,又把违约分成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区别的目的还是在于明确不同的违约情形下,受损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应不同。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的违约情形,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从而构成违约,比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卖方没有交货,或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等。实际违约下,受损方应根据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但预期违约下,受损方应采取中止履行合同(即暂时停止对合同的履行)的补救措施,只有在根本预期违约下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受损方采取措施不当,同样也将使自己由权利方变成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预期违约的含义、成立条件及种类
  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前,某些情况已经显示出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显然将很可能不能履行他的大部分重要的合同义务,这一情形被称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一种能够预见到的很有可能的将来违约,是违约事实还没有实际发生的违约。比如,合同规定卖方5月底将货物装船,买方6月份付款,但卖方在交货前根据可靠的消息,得知买方已经面临破产倒闭的境地,6月份很可能不能付款,买方的这种情况就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
  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应考虑以下两点:第一,预期违约的原因,是当事人因为有履约能力或履约信用方面的严重缺陷,或者是因为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合同的行为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有严重缺陷,如买方在业务往来中已经出现拖欠货款的行为;卖方的工厂遭受事故,合同订立后卖方无原料来源;一方当事人所在的国家发生战争或实行封锁禁运等。这些原因已经成为事实,不是主观想象和担心,由这些事实将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将来不履约的事实。第二,当事人将来不履约的程度,能够达到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至于“大部分重要义务”的确定,《买卖合同公约》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应根据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如卖方不交货或买方不付款等。
  预期违约可以再具体分为预期一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两种情形,根据预期违约方的具体情况,如果情况显示出预期违约方只是有将来不能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的可能性,如买方面临破产倒闭的境地,则应视为预期一般违约,因为买方还有可能经过整顿恢复良好状态。此时对方有权采取中止履行合同的补救措施。如果情况显示出预期违约方将来不能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已经成为必然,则应视为预期根本违约,如买方已经破产倒闭,根本不能支付货款等。此时对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3、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与实际违约相比,预期违约有以下特点:第一,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后。第二,预期违约是指将来违约的一种可能性,而实际违约指的是已经发生的违约事实。第三,预期违约的当事人暂时不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等到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已届满,已构成实际违约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预期违约下,对方当事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只能是中止履行合同,只有在预期根本违约情况下,才能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而实际违约下对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除中止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区别两种违约的意义是明确违约不同,补救措施也应不同。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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