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交通领域事故频发,危险驾驶类行为受到普遍关注,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是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正后,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严重超载或超速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运输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范围。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在社会引起的高度关注,笔者对所在单位法院处理的大批此类案件检索分析,形成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