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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综述了部分学者关于农村土地产权问题的观点,并着重从规范人地关系的物权和人与人之间的物权转移关系角度分析在市场经济后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物权人地关系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Reform of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 the Late Market Economy Period
CHEN Ling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1100)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d some scholars about a view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and emphatically from the normative man-l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real rights and the real right transfer view of relation between analysis in market economy after period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Key words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property right; the relation between human and land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城市化快速发展,农业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农村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学者们对“三农”问题、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而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理论界的重视。
1 从物权角度分析农村土地产权
步入市场经济后时期,土地城乡二元制度和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滞后,不仅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利益需求,同时也使制度的外部经济凸现,农村土地外部经济成为各种利益主体追逐的对象,导致三农问题加剧。要保护农民利益,就要尊重农村多元利益诉求,改革农村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公有制是中国人地矛盾突出,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农村地域差异巨大,以及农村社会稳定等条件决定的。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不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而是土地产权问题,是公有制基础上土地产权体系重构和保护的问题。土地既是一种资源,又是一种资产。
农地产权的关键任务是农地权利的分配。在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中,不同的人对同一土地有不同的权利要求,农地资产的分配意味着农地权利的可分配性。在现代社会,没有一个主体角色可以同时拥有对农地资源的所有权利,而是将日益复杂的权利束在多个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使土地资源向充分、有效、合理、节约的理性目标趋近。而农地产权制度的核心任务是划清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界区。在权利要求和分割的背后,是人们的利益动机和利益追求。因此,当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发生变动时,不同主体的权利需要进行重新分配,进而土地资产需要重新分配。
因此,可以说人地关系的问题就是土地资源利用的问题,人与人之间关于土地关系的问题就是土地资产分配问题。
1.1 人地关系的物权转移
首先,农地占有者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地利用中就会有稳定感和安全感。为了不断增加收益,农地占有者愿意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如何提高农地生产率,增加对农地的生产性投入。在农地开发利用中,物质利益的驱动会激励农地产权主体努力从事财富创造和积累,实现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有人地关系的物权性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现代物权法中发达的他物权制度以用益为中心的精神。但是,在土地方面,农民必须作为一个团体集合体且仅仅作为对土地承包权这一限定物权范围的主体,而不是土地产权的直接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激烈竞争中的农民要成为“理性经济人”,进行高风险投资与决策,不仅需要增加对土地投入及劳动所取得的收入,而且需要增加行使“土地资本”产权参与其他风险投资而获得更多的非劳动收入,由于农民不是土地产权的直接主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使得农民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土地利用价值获得比较优势,或者说不能将潜在的边际收益通过高风险决策,参与其他一系列产权的组合而获得现实的边际收益。因此,这种土地所有权结构缺陷下的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的缺位,大大限制了农民获得广泛的经济财产权利及其受益的机会与可能。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通过利用土地利用价值获得比较优势,这种农地产权主体的缺位,降低了农民获得广泛受益的机会。
1.2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权转移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项规定也同样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一个带有物权性质的法律保障。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土地流转成为城市化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过程。在现有的关于农地使用权转让的法规政策上,农民作为法定的农地使用权主体,其实际权利极为有限,承包方不能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虽然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但同时却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让方式作了限制,要求“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经发包方同意。然而,对于进城务工却没有稳定的工作的农民来讲,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稳定的工作,但长期在外打工,如果不把土地转让到户,其所持有的土地就会被长期搁置,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浪费了土地资源,土地资产也得不到合理的分配。
同样,由于农户一般不能把土地随意转包给别人,特别是外村外组或外乡人,即使外出打工,也只能把土地交回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再转包给别人,这样,由于农地使用权转让的滞后性和不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如果外出进城打工的农民,为了给自己留后路,宁愿把田荒着,也不肯丢,就会导致有的农村土地不够分配,而有的农村却有大量土地空置,土地资产分配的不合理,其最终结果同样也是浪费了国土资源。
因此,虽然《物权法》中有关于土地承包方自由决定土地流转的规定,但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物权转移却受到转移方式的限制,正是这种限制导致出现土地资产分配不均,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
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必将加速农民的流动与分化,这为农民进城创造了条件,他们可以自由地有偿转让土地,这样既可以解除他们进城或从事非农产业的后顾之忧,又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现在大量存在的土地粗放经营或撂荒现象,并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2 总结
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农地产权制度产生于农地資源稀缺性所引起的合理利用农地资源的要求。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有利于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开发与利用,《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从法律上给予了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但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在市场经济时期,农地产权主体的缺位减少了农民获得边际收益的机会。这是从人地关系的物权角度分析的农村土地产权问题。
农地产权的关键任务是农地权利的分配。在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中,不同的人对同一土地有不同的权利要求,农地资产的分配意味着农地权利的可分配性。在权利要求和分割的背后,是人们的利益动机和利益追求。因此,当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发生变动时,不同主体的权利需要进行重新分配,进而土地资产需要重新分配。在市场经济后时期,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的过程中,农村土地的流转表现为人与人关系的物权转移过程。尽管《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人有权利自由进行土地流转,但却对土地流转的方式作了限制,由此导致出现土地资产分配不合理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这是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权转移角度分析的农村土地产权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明秋,王宝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及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2]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刘福海,朱启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物权人地关系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Reform of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 the Late Market Economy Period
CHEN Ling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1100)
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d some scholars about a view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and emphatically from the normative man-l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real rights and the real right transfer view of relation between analysis in market economy after period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Key words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property right; the relation between human and land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城市化快速发展,农业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农村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学者们对“三农”问题、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而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理论界的重视。
1 从物权角度分析农村土地产权
步入市场经济后时期,土地城乡二元制度和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滞后,不仅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利益需求,同时也使制度的外部经济凸现,农村土地外部经济成为各种利益主体追逐的对象,导致三农问题加剧。要保护农民利益,就要尊重农村多元利益诉求,改革农村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公有制是中国人地矛盾突出,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农村地域差异巨大,以及农村社会稳定等条件决定的。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不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而是土地产权问题,是公有制基础上土地产权体系重构和保护的问题。土地既是一种资源,又是一种资产。
农地产权的关键任务是农地权利的分配。在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中,不同的人对同一土地有不同的权利要求,农地资产的分配意味着农地权利的可分配性。在现代社会,没有一个主体角色可以同时拥有对农地资源的所有权利,而是将日益复杂的权利束在多个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使土地资源向充分、有效、合理、节约的理性目标趋近。而农地产权制度的核心任务是划清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界区。在权利要求和分割的背后,是人们的利益动机和利益追求。因此,当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发生变动时,不同主体的权利需要进行重新分配,进而土地资产需要重新分配。
因此,可以说人地关系的问题就是土地资源利用的问题,人与人之间关于土地关系的问题就是土地资产分配问题。
1.1 人地关系的物权转移
首先,农地占有者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地利用中就会有稳定感和安全感。为了不断增加收益,农地占有者愿意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如何提高农地生产率,增加对农地的生产性投入。在农地开发利用中,物质利益的驱动会激励农地产权主体努力从事财富创造和积累,实现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有人地关系的物权性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现代物权法中发达的他物权制度以用益为中心的精神。但是,在土地方面,农民必须作为一个团体集合体且仅仅作为对土地承包权这一限定物权范围的主体,而不是土地产权的直接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激烈竞争中的农民要成为“理性经济人”,进行高风险投资与决策,不仅需要增加对土地投入及劳动所取得的收入,而且需要增加行使“土地资本”产权参与其他风险投资而获得更多的非劳动收入,由于农民不是土地产权的直接主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使得农民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土地利用价值获得比较优势,或者说不能将潜在的边际收益通过高风险决策,参与其他一系列产权的组合而获得现实的边际收益。因此,这种土地所有权结构缺陷下的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的缺位,大大限制了农民获得广泛的经济财产权利及其受益的机会与可能。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通过利用土地利用价值获得比较优势,这种农地产权主体的缺位,降低了农民获得广泛受益的机会。
1.2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权转移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项规定也同样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一个带有物权性质的法律保障。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土地流转成为城市化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过程。在现有的关于农地使用权转让的法规政策上,农民作为法定的农地使用权主体,其实际权利极为有限,承包方不能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虽然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但同时却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让方式作了限制,要求“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经发包方同意。然而,对于进城务工却没有稳定的工作的农民来讲,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稳定的工作,但长期在外打工,如果不把土地转让到户,其所持有的土地就会被长期搁置,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浪费了土地资源,土地资产也得不到合理的分配。
同样,由于农户一般不能把土地随意转包给别人,特别是外村外组或外乡人,即使外出打工,也只能把土地交回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再转包给别人,这样,由于农地使用权转让的滞后性和不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如果外出进城打工的农民,为了给自己留后路,宁愿把田荒着,也不肯丢,就会导致有的农村土地不够分配,而有的农村却有大量土地空置,土地资产分配的不合理,其最终结果同样也是浪费了国土资源。
因此,虽然《物权法》中有关于土地承包方自由决定土地流转的规定,但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物权转移却受到转移方式的限制,正是这种限制导致出现土地资产分配不均,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
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必将加速农民的流动与分化,这为农民进城创造了条件,他们可以自由地有偿转让土地,这样既可以解除他们进城或从事非农产业的后顾之忧,又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现在大量存在的土地粗放经营或撂荒现象,并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2 总结
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农地产权制度产生于农地資源稀缺性所引起的合理利用农地资源的要求。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有利于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开发与利用,《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从法律上给予了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但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在市场经济时期,农地产权主体的缺位减少了农民获得边际收益的机会。这是从人地关系的物权角度分析的农村土地产权问题。
农地产权的关键任务是农地权利的分配。在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中,不同的人对同一土地有不同的权利要求,农地资产的分配意味着农地权利的可分配性。在权利要求和分割的背后,是人们的利益动机和利益追求。因此,当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发生变动时,不同主体的权利需要进行重新分配,进而土地资产需要重新分配。在市场经济后时期,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的过程中,农村土地的流转表现为人与人关系的物权转移过程。尽管《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人有权利自由进行土地流转,但却对土地流转的方式作了限制,由此导致出现土地资产分配不合理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这是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权转移角度分析的农村土地产权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明秋,王宝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及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2]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刘福海,朱启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