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刑事诉讼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三大环节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这三个环节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关键环节,对刑事诉讼活动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这三个环节对证据进行的审查也就尤为重要。2013年1月1日新实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据方面进行了较的大改动,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但是对于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这三个阶段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应当细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
一.刑事证据概论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证据的三大基本特征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最新刑诉法修正案,第48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办理案件的根据,没有证据的存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将进入僵局,无法向下一环节推进,证据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尽量还原犯罪事实的唯一方法;充足的证据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同时,打击犯罪。
二.三大诉讼阶段刑事证据的不同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明确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2)而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3)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为: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三)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刑事审判中对证据的要求:第一审法院的定罪判决,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公安侦查机关已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并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证据必须达到的要求,是司法人员运用证据的注意重要准则。
三.刑事诉讼中各阶段证据证明标准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时所要求案件证据达到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各阶段证据的总体要求,但是其实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时所要求案件证据达到的证明标准是有区别的,三者基本上呈现层层递进的趋势。批准逮捕要求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并且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对审查批捕的证据要求是基础性的,要求并不是很高。此时的证据是不完善的,是残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因为批准逮捕之后还要继续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他方式收集证据,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因此批准逮捕是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有一定的根据,但是不排除一定程度的盖然性,而不能简单的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概括。
下一阶段就是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是决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能否成为被告人的关键阶段,案件被法院立案之后嫌疑人就成为了被告人,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完全认定嫌疑人有罪。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的要求要比批准逮捕阶段高很多,可以使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概括,因为此时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终结,证据已经相对完善,所以证据的证明标准应该相应的提高,但是此时的证据能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判断,并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非法证据并没有被排除。所以说,这种证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只是相对的,并不绝对。笔者建议应该予以明确,而不能笼统的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概括。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审判阶段,这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总体调查,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经过法庭控辩双方的质证最终确认的证据才有可能使合法证据、真实证据、有关联性的证据。因此,只有此时的定罪量刑的证据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综上论述,笔者认为刑诉法对于刑事案件不同诉讼阶段,证据证明标准的认定还不够清晰,应该细致的加以区分,对不同阶段证据的证明标准加以规定,使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对其他司法活动都有重要的意义。证据是办案的依据,是司法活动的指向标,在司法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清晰明了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切实“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可以提供更好的保障。(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刑事审判
一.刑事证据概论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证据的三大基本特征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最新刑诉法修正案,第48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办理案件的根据,没有证据的存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将进入僵局,无法向下一环节推进,证据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尽量还原犯罪事实的唯一方法;充足的证据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同时,打击犯罪。
二.三大诉讼阶段刑事证据的不同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明确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2)而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3)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为: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三)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刑事审判中对证据的要求:第一审法院的定罪判决,必须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公安侦查机关已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并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证据必须达到的要求,是司法人员运用证据的注意重要准则。
三.刑事诉讼中各阶段证据证明标准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时所要求案件证据达到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各阶段证据的总体要求,但是其实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时所要求案件证据达到的证明标准是有区别的,三者基本上呈现层层递进的趋势。批准逮捕要求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并且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对审查批捕的证据要求是基础性的,要求并不是很高。此时的证据是不完善的,是残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因为批准逮捕之后还要继续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他方式收集证据,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因此批准逮捕是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有一定的根据,但是不排除一定程度的盖然性,而不能简单的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概括。
下一阶段就是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是决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能否成为被告人的关键阶段,案件被法院立案之后嫌疑人就成为了被告人,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完全认定嫌疑人有罪。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的要求要比批准逮捕阶段高很多,可以使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概括,因为此时侦查机关已经侦查终结,证据已经相对完善,所以证据的证明标准应该相应的提高,但是此时的证据能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判断,并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非法证据并没有被排除。所以说,这种证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只是相对的,并不绝对。笔者建议应该予以明确,而不能笼统的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概括。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审判阶段,这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总体调查,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经过法庭控辩双方的质证最终确认的证据才有可能使合法证据、真实证据、有关联性的证据。因此,只有此时的定罪量刑的证据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综上论述,笔者认为刑诉法对于刑事案件不同诉讼阶段,证据证明标准的认定还不够清晰,应该细致的加以区分,对不同阶段证据的证明标准加以规定,使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对其他司法活动都有重要的意义。证据是办案的依据,是司法活动的指向标,在司法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清晰明了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切实“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可以提供更好的保障。(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