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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固卫疾控发[2013]48号)中,已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2015年7月,卫计委又制定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用于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处理程序,并为艾滋病职业暴露诊断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