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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采购制度对于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经过这些年的实践,采购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制约了我国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发展。分析我国政府采购问题的文章多如牛毛,本文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旨在以另一种视角去挖掘政府采购问题的根源。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不完全契约;契约理论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02
引言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制定专门用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
据统计,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7305.34亿元,比上年增长5.6%,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4%和2.7%。而在2004年时政府采购规模不过2000亿,短短十年增长如此之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政府采购规模急速扩张的是一系列的误区和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我国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尤其围标、串标、权利寻租等问题屡见不鲜,见诸报端。本文旨在从契约不完全性的角度探讨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
与不完全契约相对应的是完全契约的概念,完全契约下的契约条款详细地表明了在契约行为相应的未来不可能预测事件出现时,契约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力与义务、风险分担的情况、契约强制履行的方式及契约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显然完全完全契约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假设,因为签约双方在事前对未来所作的预期仅仅是基于一种主观评估,未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本质上是不可预期的,正如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认为,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
不完全契约指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因此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显然契约的不完全性才更符合现实社会的常态,而政府采购的合同也是不完全的契约。
关于不完全契约形成的原因,不同经济学家有不同的解释,概括起来总的有以下几点:
(一)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说最初由西蒙在《管理行为》一书中提出,西蒙将理性分为完全理性,有限理性与直觉理性,完全理性是一种很强的理性是较为少见的,常见的是有限理性。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受到自身能力包括记忆,计算以及预见能力的限制,所以当事人对理性的追求只能是对完全理性的一种无限制的接近而已。
(二)机会主义
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是人的本性之一,他把机会主义行为定义为狡猾的追逐私利,所以所谓的机会主义就是指多种形式的欺骗行为或欺骗倾向。只要有可能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就会做出损人利己的选择。
(三)交易成本
在契约过程中,交易成本存在于契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搜集信息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使人们愿意在理性无知下签订不完全契约。明细缔约条款的高成本也使得人们不得不用有漏洞的契约代替无任何瑕疵的完全契约,事后监督和裁决成本使得契约的执行同样充满困难,因此一系列交易成本的存在阻止了签订完全契约。
(四)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在对契约关系的分析上并不能以完全信息假设为基础,而应该将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作为经济主体实现契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获取不同方案的信息所需投入的资源都是稀缺的和需要付出成本的,所以不可能无止境地搜集信息,因为获取信息成本高昂,所以我们经常宁愿忍受信息不对称的情形。
(五)不确定性
由于环境和未来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以及行为主体因为风险偏好不稳定导致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要想设计出囊括所有这些不确定因素条款在内的详尽契约是不现实的。
总的来说之所以产生不完全契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关于人的原因: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关于市场环境的原因:正的交易费用,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不确定性。我们可以看出不完全契约理论非常贴合现实的经济生活,因此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角度去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问题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对我国政府采购问题的诠释
一份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责任方主要就是采购人、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
(一)采购人——机会主义利己者
政府采购采购人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单位和组织,采购的目的就是高质量高效率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关于采购人,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机会主义利己性,采购人不會本着节省财政资金、收益最大化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就是说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会夸大其实际需求,甚至是提出非必要的需求,严重浪费财政资金,侵害全体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属于买方市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处于强势地位,掌握了很大的自主性,容易导致权力创租。
现行对于采购人的监管主要来自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的这种不完全的监督权究竟能多大程度的监督采购人的行为?理论上来说,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是财政部门与采购人之间不断进行谈判,达成最终的契约,最终的契约形成应该比原先的旧契约产生更大的效益,意味着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但是由于财政部门是有限理性的,以及与采购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是无法准确地知道采购人是否需要采购,以及采购的具体要求,导致监管十分困难,或者说监管的成本很高,甚至高于监管获得的收益,这就得不偿失。 采购人作为一个机会主义自利者,如何让其规范的制定政府采购预算,不侵害纳税人的权益,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采购人与外部监督者具有天然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并不容易解决,因此外部监督者监督的效果会很一般。应该充分挖掘采购人内部监督,给予采购人足够的激励措施,将最终预算节省资金的产权归属赋予采购人,通过这种产权分配,激励采购人优化采购预算。而外部监督者所要做的就是对于采购人剩余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供应商——一切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合法供方主体,具体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的链条中承担最大部分的任务。
在政府采购契约签订之前,由于信息的闭塞供应商是不可能知道所有适合自己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只能参与自己所能搜寻到的政府采购信息,这就丧失了很多的机会。对于自己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单一的供应商只能从招标书中获取信息,但是招标书的内容并不完全涵盖了所有的信息,因此供应商为了获取完全的信息,或者说供应商为了获取比其他供应商更多的信息就会采取若干的寻租活动。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不完全这种的创租行为,才会导致供应商一些列的寻租行为。
在契约签订之前,供应商的大部分不法行为都是为了获取比其他供应商更多的信息,因此如果能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机制,使得所有有意有能力参与的供应商都能够参与竞争,使得每一个供应商都获取到该项政府采购活动的完全信息,最大限度地建立完全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就不存在这一切寻租活动。
(三)集中采购机构——权利寻租
集中采购机构是为采购人服务的机构,具有中介机构的性质。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采购联系,而不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可以看出来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力很大,孟德斯鸡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經验。因而集中采购机构中产生的问题也大多源于权力寻租,权力寻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消除的,因为官员具有机会主义自利性动机,谋取自己的利益,只能通过制度的设计最大限度地加以制约。因此设计有效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设计的要义就是内部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活动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以增大每一个环节的寻租成本,即增大其相互间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增大至一定程度寻租人就会取消寻租行为。当然单单内部监督是有问题的,因为当集中采购机构出现集体寻租的话(当集体寻租的利润很大的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就非常需要外部监督,关于外部监督就有很多方面,如政府财政部门监督,来自采购人监督,社会监督等都可以有效的起到监督的效果,但是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究竟能有多大的威慑制约力,还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这是条漫长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杨瑞龙,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J].经济研究,2006, 02:104-115.
[2]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转变[J].教学与研究,2011,01:71-78.
[3]杨宏力.不完全契约理论前沿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2,01:96-103.
[4]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有争议的四大问题[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06:12-20.
作者简介:张 岭(1991-),男,汉,江苏连云港人,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绩效。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不完全契约;契约理论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02
引言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现象发生,西方各国都依据本国的不同情况,制定专门用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中的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及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称为政府采购制度。
据统计,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17305.34亿元,比上年增长5.6%,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4%和2.7%。而在2004年时政府采购规模不过2000亿,短短十年增长如此之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政府采购规模急速扩张的是一系列的误区和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我国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尤其围标、串标、权利寻租等问题屡见不鲜,见诸报端。本文旨在从契约不完全性的角度探讨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
与不完全契约相对应的是完全契约的概念,完全契约下的契约条款详细地表明了在契约行为相应的未来不可能预测事件出现时,契约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权力与义务、风险分担的情况、契约强制履行的方式及契约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显然完全完全契约是一种脱离实际的假设,因为签约双方在事前对未来所作的预期仅仅是基于一种主观评估,未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在本质上是不可预期的,正如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认为,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
不完全契约指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因此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显然契约的不完全性才更符合现实社会的常态,而政府采购的合同也是不完全的契约。
关于不完全契约形成的原因,不同经济学家有不同的解释,概括起来总的有以下几点:
(一)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说最初由西蒙在《管理行为》一书中提出,西蒙将理性分为完全理性,有限理性与直觉理性,完全理性是一种很强的理性是较为少见的,常见的是有限理性。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受到自身能力包括记忆,计算以及预见能力的限制,所以当事人对理性的追求只能是对完全理性的一种无限制的接近而已。
(二)机会主义
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是人的本性之一,他把机会主义行为定义为狡猾的追逐私利,所以所谓的机会主义就是指多种形式的欺骗行为或欺骗倾向。只要有可能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就会做出损人利己的选择。
(三)交易成本
在契约过程中,交易成本存在于契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搜集信息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使人们愿意在理性无知下签订不完全契约。明细缔约条款的高成本也使得人们不得不用有漏洞的契约代替无任何瑕疵的完全契约,事后监督和裁决成本使得契约的执行同样充满困难,因此一系列交易成本的存在阻止了签订完全契约。
(四)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在对契约关系的分析上并不能以完全信息假设为基础,而应该将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作为经济主体实现契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获取不同方案的信息所需投入的资源都是稀缺的和需要付出成本的,所以不可能无止境地搜集信息,因为获取信息成本高昂,所以我们经常宁愿忍受信息不对称的情形。
(五)不确定性
由于环境和未来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以及行为主体因为风险偏好不稳定导致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签订契约的过程中,要想设计出囊括所有这些不确定因素条款在内的详尽契约是不现实的。
总的来说之所以产生不完全契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关于人的原因: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关于市场环境的原因:正的交易费用,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不确定性。我们可以看出不完全契约理论非常贴合现实的经济生活,因此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角度去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问题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对我国政府采购问题的诠释
一份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责任方主要就是采购人、供应商和集中采购机构。
(一)采购人——机会主义利己者
政府采购采购人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单位和组织,采购的目的就是高质量高效率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关于采购人,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机会主义利己性,采购人不會本着节省财政资金、收益最大化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就是说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会夸大其实际需求,甚至是提出非必要的需求,严重浪费财政资金,侵害全体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属于买方市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处于强势地位,掌握了很大的自主性,容易导致权力创租。
现行对于采购人的监管主要来自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的这种不完全的监督权究竟能多大程度的监督采购人的行为?理论上来说,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是财政部门与采购人之间不断进行谈判,达成最终的契约,最终的契约形成应该比原先的旧契约产生更大的效益,意味着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但是由于财政部门是有限理性的,以及与采购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财政部门是无法准确地知道采购人是否需要采购,以及采购的具体要求,导致监管十分困难,或者说监管的成本很高,甚至高于监管获得的收益,这就得不偿失。 采购人作为一个机会主义自利者,如何让其规范的制定政府采购预算,不侵害纳税人的权益,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采购人与外部监督者具有天然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并不容易解决,因此外部监督者监督的效果会很一般。应该充分挖掘采购人内部监督,给予采购人足够的激励措施,将最终预算节省资金的产权归属赋予采购人,通过这种产权分配,激励采购人优化采购预算。而外部监督者所要做的就是对于采购人剩余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供应商——一切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合法供方主体,具体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的链条中承担最大部分的任务。
在政府采购契约签订之前,由于信息的闭塞供应商是不可能知道所有适合自己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只能参与自己所能搜寻到的政府采购信息,这就丧失了很多的机会。对于自己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单一的供应商只能从招标书中获取信息,但是招标书的内容并不完全涵盖了所有的信息,因此供应商为了获取完全的信息,或者说供应商为了获取比其他供应商更多的信息就会采取若干的寻租活动。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不完全这种的创租行为,才会导致供应商一些列的寻租行为。
在契约签订之前,供应商的大部分不法行为都是为了获取比其他供应商更多的信息,因此如果能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机制,使得所有有意有能力参与的供应商都能够参与竞争,使得每一个供应商都获取到该项政府采购活动的完全信息,最大限度地建立完全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就不存在这一切寻租活动。
(三)集中采购机构——权利寻租
集中采购机构是为采购人服务的机构,具有中介机构的性质。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采购联系,而不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可以看出来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力很大,孟德斯鸡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經验。因而集中采购机构中产生的问题也大多源于权力寻租,权力寻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消除的,因为官员具有机会主义自利性动机,谋取自己的利益,只能通过制度的设计最大限度地加以制约。因此设计有效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设计的要义就是内部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活动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以增大每一个环节的寻租成本,即增大其相互间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增大至一定程度寻租人就会取消寻租行为。当然单单内部监督是有问题的,因为当集中采购机构出现集体寻租的话(当集体寻租的利润很大的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就非常需要外部监督,关于外部监督就有很多方面,如政府财政部门监督,来自采购人监督,社会监督等都可以有效的起到监督的效果,但是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究竟能有多大的威慑制约力,还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这是条漫长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杨瑞龙,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J].经济研究,2006, 02:104-115.
[2]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转变[J].教学与研究,2011,01:71-78.
[3]杨宏力.不完全契约理论前沿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2,01:96-103.
[4]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有争议的四大问题[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06:12-20.
作者简介:张 岭(1991-),男,汉,江苏连云港人,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