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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年,我国在上海、厦门两地始创卫生检疫以来,迄至1930年全国海港检疫管理处成立前的50多年间,沪、厦两港以及随后的汕头、牛庄、汉口、广州、天津、安东、宁波等各港均相继制订检疫章程,以保证检疫措施的贯彻实施,这些章程的制订,有其特定的时代特点,可供后人研究历史、探讨未来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