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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年底颁行的银监会农村金融新政(下称《意见》)提到了农村地区银行业存在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充分、竞争不充分三大问题,开出的药方是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这具有很强的直观对症性。
准入门槛的降低去除了供给不足、限制竞争的政策限制,但准入门槛的降低仍是基于“为农民服务”的基础上,涉及对象主要是商业性银行类机构;无论是设立在县(市)还是乡(镇)的村镇银行,基于当前的盈利性和安全性监管要求,将很难在事实上保证其金融服务真正面向农户,甚至可能出现在新设计的制度安排下垄断进一步强化的问题。
另一方面,《意见》提出了在乡(镇)和村设立信用合作组织的构想,其实,在十年前的农村金融改革中已经实行了农村信用社的县、乡两级法人构想,但由于机构的“官办”性质而非按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其结果是官办所造成的社员权利被各种外部权力或善意或恶意的持续侵犯。
中国十多年的农村金融供给失效,有两点制度性教训值得深入反思:
一是试图面向农民增加投入,但是投入流向出现结构性偏差,以往是在地方主导下流向乡镇企业,导致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信社的全面经营失败,当前可能造成流向大农户和大规模农村企业,导致期望中的普惠制变为少数人群和企业的独惠制。
二是试图纠正金融存量的行为偏差,忽视其行为的客观理性。其结果是,要么金融资源变成可滥用的公共产品,并伴随巨额财务损失;要么金融资源流出农村。
因此,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如何动员现有的金融机构存量“为农民服务”,而在于如何设计某种制度——包括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改革——推动真正的“农民自己的银行”的兴起。
改“面向农民”为“农民自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惟一出路。
这是因为,没有人比农户自身更了解自己的金融需求,也没有人会滥用自己的资产。
农村金融资源的保有率是检验农村金融绩效的惟一标准,而这一标准与商业性金融并不完全相容。
所谓保有率,是指来自农户的金融资源在多大程度上运用于农户。
对此,以下三种金融组织形式是更为重要的资金运用载体。
第一,社区性合作金融组织是确保资金保有率的基本形式。这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合作金融形式,股金所组成的现金池是其主要资金来源,资金运用集中于人群内部。由于自愿参加合作的农户都具有比较旺盛的金融服务需求,资金出现富余的概率极低。
第二,只贷不存的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或信贷公司是金融资源流入农村的重要辅助形式。
由于不吸收存款,此类机构就属于额外的信贷资金注入,其经营目标和风险管理手段与商业性贷款具有本质差别,更多地提供专业性金融服务,如面向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信贷,面向专业农户的专有技术引进融资,面向一般农户的农用物资融资等。
第三,专业性小额信贷保险公司是提高资金保有率的重要风险分散渠道。仅有上述两种组织形式依然不足以确保农村资金留存于当地经济发展,农户经营的脆弱性和高风险仅靠高利率和呆账准备金依然不足以覆盖信用风险,尽管各地出现了农户联保、面向小企业的担保公司等贷款保障形式,但依然需要覆盖面更广泛的专业性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公司,首先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如禽流感、多宝鱼抗生素事件、禽蛋苏丹红事件等所造成的农产品价格风险)所造成的农户信用风险承担保障,逐步过渡到更大范围的小额信贷保险领域。
据此可以判断,依靠现有金融机构存量的改造很难真正起到农村金融资源来自农户、用于农户的作用,只有依靠实质性金融体系增量改造,才可能改变农村地区贷款/存款比率持续下降的局面。
广义上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组织,一是存在于农村地区的一般银行类机构,二是真正的农村金融机构。后者必须拥有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
一是“农民参与机构管理”。事实证明,不接受监管的地下农村金融形式往往不依赖于高管人员的从业经验或学历,依赖于其自身信用及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能力不是经验或文凭所能鉴证的,而应该由社员的共同认可所决定。因此,机构法人治理的第一环节是所有者是否具有选择代理人的发言权,而不是代理人是否尽职;
二是“机构参与农民决策”。从农民与金融机构交易的核心环节看,关键还是在于风险及风险分担。在西方,某些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农产品需求和价格的市场预测,帮助农户对冲风险,在中国,金融机构往往以高风险或缺乏风险管理能力为托词而拒绝投入。真正的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具有涉农的风险管理专业能力,而不是金融业的从业经验或学历。
只有摆脱在既有的金融体系存量范围内打转的怪圈,真正向农民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降低门槛,农村金融才可能走出一条中国式的新路径。
(本刊有删节,全文参见《财经》网络版www.caijing.com.cn)
准入门槛的降低去除了供给不足、限制竞争的政策限制,但准入门槛的降低仍是基于“为农民服务”的基础上,涉及对象主要是商业性银行类机构;无论是设立在县(市)还是乡(镇)的村镇银行,基于当前的盈利性和安全性监管要求,将很难在事实上保证其金融服务真正面向农户,甚至可能出现在新设计的制度安排下垄断进一步强化的问题。
另一方面,《意见》提出了在乡(镇)和村设立信用合作组织的构想,其实,在十年前的农村金融改革中已经实行了农村信用社的县、乡两级法人构想,但由于机构的“官办”性质而非按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其结果是官办所造成的社员权利被各种外部权力或善意或恶意的持续侵犯。
中国十多年的农村金融供给失效,有两点制度性教训值得深入反思:
一是试图面向农民增加投入,但是投入流向出现结构性偏差,以往是在地方主导下流向乡镇企业,导致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农信社的全面经营失败,当前可能造成流向大农户和大规模农村企业,导致期望中的普惠制变为少数人群和企业的独惠制。
二是试图纠正金融存量的行为偏差,忽视其行为的客观理性。其结果是,要么金融资源变成可滥用的公共产品,并伴随巨额财务损失;要么金融资源流出农村。
因此,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如何动员现有的金融机构存量“为农民服务”,而在于如何设计某种制度——包括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改革——推动真正的“农民自己的银行”的兴起。
改“面向农民”为“农民自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惟一出路。
这是因为,没有人比农户自身更了解自己的金融需求,也没有人会滥用自己的资产。
农村金融资源的保有率是检验农村金融绩效的惟一标准,而这一标准与商业性金融并不完全相容。
所谓保有率,是指来自农户的金融资源在多大程度上运用于农户。
对此,以下三种金融组织形式是更为重要的资金运用载体。
第一,社区性合作金融组织是确保资金保有率的基本形式。这是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合作金融形式,股金所组成的现金池是其主要资金来源,资金运用集中于人群内部。由于自愿参加合作的农户都具有比较旺盛的金融服务需求,资金出现富余的概率极低。
第二,只贷不存的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或信贷公司是金融资源流入农村的重要辅助形式。
由于不吸收存款,此类机构就属于额外的信贷资金注入,其经营目标和风险管理手段与商业性贷款具有本质差别,更多地提供专业性金融服务,如面向农民工的就业服务信贷,面向专业农户的专有技术引进融资,面向一般农户的农用物资融资等。
第三,专业性小额信贷保险公司是提高资金保有率的重要风险分散渠道。仅有上述两种组织形式依然不足以确保农村资金留存于当地经济发展,农户经营的脆弱性和高风险仅靠高利率和呆账准备金依然不足以覆盖信用风险,尽管各地出现了农户联保、面向小企业的担保公司等贷款保障形式,但依然需要覆盖面更广泛的专业性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公司,首先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如禽流感、多宝鱼抗生素事件、禽蛋苏丹红事件等所造成的农产品价格风险)所造成的农户信用风险承担保障,逐步过渡到更大范围的小额信贷保险领域。
据此可以判断,依靠现有金融机构存量的改造很难真正起到农村金融资源来自农户、用于农户的作用,只有依靠实质性金融体系增量改造,才可能改变农村地区贷款/存款比率持续下降的局面。
广义上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组织,一是存在于农村地区的一般银行类机构,二是真正的农村金融机构。后者必须拥有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
一是“农民参与机构管理”。事实证明,不接受监管的地下农村金融形式往往不依赖于高管人员的从业经验或学历,依赖于其自身信用及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能力不是经验或文凭所能鉴证的,而应该由社员的共同认可所决定。因此,机构法人治理的第一环节是所有者是否具有选择代理人的发言权,而不是代理人是否尽职;
二是“机构参与农民决策”。从农民与金融机构交易的核心环节看,关键还是在于风险及风险分担。在西方,某些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农产品需求和价格的市场预测,帮助农户对冲风险,在中国,金融机构往往以高风险或缺乏风险管理能力为托词而拒绝投入。真正的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具有涉农的风险管理专业能力,而不是金融业的从业经验或学历。
只有摆脱在既有的金融体系存量范围内打转的怪圈,真正向农民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降低门槛,农村金融才可能走出一条中国式的新路径。
(本刊有删节,全文参见《财经》网络版www.caijing.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