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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产生于19世纪初的德国警察法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完善,因其符合客观规律,具有强大生命力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运用。其含义包括三项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文章在论证比例原则的涵义、功能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法实践,论证了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及我国行政法中引入比例原则的可行性,并阐述了我国行政法中引入比例原则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