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唯如此,结论才是有效的。文章就是以一个案例来演示该逻辑推导过程。
[关键词]逻辑推导;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这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经过这个过程,法官就能够保证判决是从前提中被逻辑地推导出来的,结论就是有效的。下面笔者就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北京市密云县付超抢劫案,判决书号:(2006)密刑初字第285号)用此方法进行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付超预谋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的北京密家美佳超市行抢后,于2006年2月11日21时30分许,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刀,乘出租车至该超市内,以购买香烟为名,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抢走中华牌、玉溪牌等香烟12条,赃物价值人民币3316元。付超携带的折叠刀在其逃跑时掉落在该超市门口,经鉴定不属于管制刀具。北京密家美佳超市被抢损失已由被告人付超亲属退赔。
二、逻辑推导
(一)大前提T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前提T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小前提S1:付超抢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抢夺罪。
小前提S11:付超在实施抢夺行为时,为用于在其抢夺行为被发现后对超市工作人员进行威吓而携带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
结论C1:付超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二)大前提T2:《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小前提S2:付超所获赃物价值人民币3316元,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经济损失,被告人系初犯并积极退赃。
结论C2:根据付超的犯抢劫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大前提T3:《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小前提S3:付超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经济损失,被告人付超系初犯并积极退赃。
结论C3:对付超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四)大前提T4:《刑法》第六十四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小前提S4:付超在实施抢夺行为时,为用于在其抢夺行为被发现后对超市工作人员进行威吓而携带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
结论C4:对付超依法没收其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综上,法官对付超作出了如下判决:
1.被告人付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2.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没收。
三、判案点评
(一)关于定罪
该案中公诉方和被告方对犯罪事实即小前提的认定均无异议,但对法律的适用存有争议,即付超的犯罪行为是定性为抢夺还是抢劫?定抢夺罪还是抢劫罪?也就是在适用哪个大前提的环节上产生了分歧。法官这时引入了另一个大前提,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规定对《刑法》中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作出了界定。这样一来,付超的犯罪行为就应当确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然后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即可转化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了。经过这样的逻辑推导以后,付超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就没有争议了。这是该案判决的焦点之一。
(二)关于量刑
该案中付超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付超所获的赃物价值人民币3316元,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经济损失。这一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一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因此,法官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法定刑中的最低刑期。
结合《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对付超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没收其作案工具即折叠刀一把。
纵览密云县法官对本案的判决,从逻辑上来讲,审判过程是符合内部证成方式的。事实与适用法律是作出一项判决的两个前提,本案的判决是符合这两个前提的。因此,本案的审判是令人信服的。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2578号.
[2]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郑永流著.法律方法阶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簡介]刘云成、肖萌萌,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逻辑推导;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这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经过这个过程,法官就能够保证判决是从前提中被逻辑地推导出来的,结论就是有效的。下面笔者就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北京市密云县付超抢劫案,判决书号:(2006)密刑初字第285号)用此方法进行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付超预谋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前焦家坞村的北京密家美佳超市行抢后,于2006年2月11日21时30分许,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刀,乘出租车至该超市内,以购买香烟为名,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抢走中华牌、玉溪牌等香烟12条,赃物价值人民币3316元。付超携带的折叠刀在其逃跑时掉落在该超市门口,经鉴定不属于管制刀具。北京密家美佳超市被抢损失已由被告人付超亲属退赔。
二、逻辑推导
(一)大前提T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前提T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小前提S1:付超抢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抢夺罪。
小前提S11:付超在实施抢夺行为时,为用于在其抢夺行为被发现后对超市工作人员进行威吓而携带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
结论C1:付超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二)大前提T2:《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小前提S2:付超所获赃物价值人民币3316元,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经济损失,被告人系初犯并积极退赃。
结论C2:根据付超的犯抢劫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大前提T3:《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小前提S3:付超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经济损失,被告人付超系初犯并积极退赃。
结论C3:对付超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四)大前提T4:《刑法》第六十四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小前提S4:付超在实施抢夺行为时,为用于在其抢夺行为被发现后对超市工作人员进行威吓而携带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
结论C4:对付超依法没收其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
综上,法官对付超作出了如下判决:
1.被告人付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2.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没收。
三、判案点评
(一)关于定罪
该案中公诉方和被告方对犯罪事实即小前提的认定均无异议,但对法律的适用存有争议,即付超的犯罪行为是定性为抢夺还是抢劫?定抢夺罪还是抢劫罪?也就是在适用哪个大前提的环节上产生了分歧。法官这时引入了另一个大前提,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规定对《刑法》中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作出了界定。这样一来,付超的犯罪行为就应当确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然后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即可转化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了。经过这样的逻辑推导以后,付超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就没有争议了。这是该案判决的焦点之一。
(二)关于量刑
该案中付超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付超所获的赃物价值人民币3316元,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赔经济损失。这一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一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因此,法官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法定刑中的最低刑期。
结合《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对付超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没收其作案工具即折叠刀一把。
纵览密云县法官对本案的判决,从逻辑上来讲,审判过程是符合内部证成方式的。事实与适用法律是作出一项判决的两个前提,本案的判决是符合这两个前提的。因此,本案的审判是令人信服的。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2578号.
[2]国务院法制办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郑永流著.法律方法阶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簡介]刘云成、肖萌萌,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