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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为改革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指明了方向。重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应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坚持社会本位、实质公平和平衡协调的基本原则,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担保物登记确权和流转处置管理,加快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政策体系,提高各方的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