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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自2008年开始收到县财政及县政府其他部门拨付的资金共2500万元,这其中有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1200万元、环保专项治理资金900万元、土地出让金补助400万元,另有各税减免税款700万元.目前,本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自查不征税收入使用、核算与申报情况.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确定财政性资金中的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