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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公安部致函(公科[2004]49号)国家认监委,建议将部分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第137号公告。将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列入了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并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我中心作为上述产品的国家指定认证机构,以通告形式分时间段陆续发布证书信息,同一证书编号的信息以我中心最新发布的通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