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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律师保密义务?顾名思义指的是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对因执业活动并基于当事人的信任所知晓的案情秘密,有义务替当事人保守,使得该秘密不为他人所知。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这一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律师职务秘密原则。目前,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已成为世界各国律师执业中一项基本的、重要的义务。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也有规定,但严格的说,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规则。对于律师保密义务,事实上由于规定的不严密以及与其他规定的冲突,实践中律师履行保密义务仍有很多不便之处。下面本文试着先分析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不完善之处,然后再具体提出几点建议。
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几点问题:
法律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范围的不足
1、从时间上来看,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何为“律师执业活动”?一般认为,“律师执业活动”是指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当事人委托和聘请,并履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只有在这个过程中知悉的秘密才可能出现律师保守秘密的问题。本文认为,这个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先找律师介绍了案件有关情况,后因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办理此案,该律师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或其他有关问题,是否负有《律师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不管是在委托前还是在委托后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其后果都是一样的。
2、保密范围界定不妥当。《律师法》和《规范》都规定,律师只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而律师的职业特点以及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都决定了律师所知悉的信息绝不限于此三类。如果律师对于超出此三类的信息不负保密义务的话,就会使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度降低,从而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
3、保密对象规定不完善。保密对象即应当向谁保密,一般来说应是对所知悉的当事人秘密向外界保密;当秘密为国家时,即应对不应知悉该秘密的人保密。但法律的规定也有漏洞。
4、《律师法》对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及其局限性。
保密义务是律师必须履行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律师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文认为,从保护当事人利益,保护律师职业及全体律师利益出发,应当加重对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
基于前文可知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虽基于委托合同产生,但保密时间并不限于委托合同产生之后,律师还负有一种前合同义务。基于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认识,笔者对我国调整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则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律师保密范围
1、明确保密义务期间。保密期间就是指保密义务何时产生,又何时终止。律师的责任通常是与委托期间一致的。律师保密义务开始和终止时间,也许在一些情况下不是一个精确的时间,但是,对于律师来讲,应该以谨慎的态度有意识的延伸保密义务的期间,而不是以职业辩论的姿态咬文嚼字的认定这个期间的起止时间。要认识到律师的保密义务,在更多的场合下是道德义务,要靠高度的自律来履行。只有这样理解,才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履行职业保密义务,在社会公众中建立完全可以被信赖的形象。
2、明确保密义务客体。从我国《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我国律师的职业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秘密和作为个人秘密的隐私。立法对律师保密范围规定狭窄且不明确,委托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说明我国律师的保密义务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我国应当明确只要是从事律师职务所得知的案情秘密,律师都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规定的极个别情形除外。
3、确定律师保密义务的对象。笔者认为,律师没有必要把阅卷、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向委托人或者被告人通报。因为律师是辩护工作的专家,不需要委托人或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指导,与他们交谈的内容应该限定在核实案情的限度内。在这一点上,律师保持职业的独立性尤为重要。要认识到委托人及其家属是最有可能造成干扰侦查或审判的因素,而且,这个因素是律师无法控制的。
·完善对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对泄露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行为的惩罚过轻,所以笔者认为,从保护当事人利益,保护律师职业及全体律师利益出发,应当加重对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而不只是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才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及规定刑事辩护豁免权
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1)能够履行其所在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2)不会由于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的制裁。如果法律仅仅规定律师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而没有赋予免于作证的权利,仍然难以避免因不提供对于被告人不利的材料而受到干涉、妨碍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
所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有权拒绝回答。但是,任何策划犯罪的或欺骗行为的交谈和通信、当事人或律师违法的诉讼等情形不在此列。
由律师的拒绝作证权引申出律师同样享有拒绝扣押权,律师因职业保管和持有的文件、物品应当不受扣押。同时,对律师的住宅和办公室的搜查必须严格限制。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以其他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国家信访局)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也有规定,但严格的说,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义务的规则。对于律师保密义务,事实上由于规定的不严密以及与其他规定的冲突,实践中律师履行保密义务仍有很多不便之处。下面本文试着先分析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不完善之处,然后再具体提出几点建议。
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几点问题:
法律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范围的不足
1、从时间上来看,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秘密。何为“律师执业活动”?一般认为,“律师执业活动”是指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当事人委托和聘请,并履行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只有在这个过程中知悉的秘密才可能出现律师保守秘密的问题。本文认为,这个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之前,先找律师介绍了案件有关情况,后因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办理此案,该律师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或其他有关问题,是否负有《律师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不管是在委托前还是在委托后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其后果都是一样的。
2、保密范围界定不妥当。《律师法》和《规范》都规定,律师只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而律师的职业特点以及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都决定了律师所知悉的信息绝不限于此三类。如果律师对于超出此三类的信息不负保密义务的话,就会使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度降低,从而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
3、保密对象规定不完善。保密对象即应当向谁保密,一般来说应是对所知悉的当事人秘密向外界保密;当秘密为国家时,即应对不应知悉该秘密的人保密。但法律的规定也有漏洞。
4、《律师法》对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及其局限性。
保密义务是律师必须履行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律师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文认为,从保护当事人利益,保护律师职业及全体律师利益出发,应当加重对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
基于前文可知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虽基于委托合同产生,但保密时间并不限于委托合同产生之后,律师还负有一种前合同义务。基于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认识,笔者对我国调整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则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律师保密范围
1、明确保密义务期间。保密期间就是指保密义务何时产生,又何时终止。律师的责任通常是与委托期间一致的。律师保密义务开始和终止时间,也许在一些情况下不是一个精确的时间,但是,对于律师来讲,应该以谨慎的态度有意识的延伸保密义务的期间,而不是以职业辩论的姿态咬文嚼字的认定这个期间的起止时间。要认识到律师的保密义务,在更多的场合下是道德义务,要靠高度的自律来履行。只有这样理解,才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履行职业保密义务,在社会公众中建立完全可以被信赖的形象。
2、明确保密义务客体。从我国《律师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我国律师的职业秘密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秘密和作为个人秘密的隐私。立法对律师保密范围规定狭窄且不明确,委托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说明我国律师的保密义务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我国应当明确只要是从事律师职务所得知的案情秘密,律师都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规定的极个别情形除外。
3、确定律师保密义务的对象。笔者认为,律师没有必要把阅卷、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向委托人或者被告人通报。因为律师是辩护工作的专家,不需要委托人或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指导,与他们交谈的内容应该限定在核实案情的限度内。在这一点上,律师保持职业的独立性尤为重要。要认识到委托人及其家属是最有可能造成干扰侦查或审判的因素,而且,这个因素是律师无法控制的。
·完善对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对泄露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行为的惩罚过轻,所以笔者认为,从保护当事人利益,保护律师职业及全体律师利益出发,应当加重对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而不只是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才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赋予律师作证豁免权及规定刑事辩护豁免权
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1)能够履行其所在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2)不会由于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的制裁。如果法律仅仅规定律师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而没有赋予免于作证的权利,仍然难以避免因不提供对于被告人不利的材料而受到干涉、妨碍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
所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有权拒绝回答。但是,任何策划犯罪的或欺骗行为的交谈和通信、当事人或律师违法的诉讼等情形不在此列。
由律师的拒绝作证权引申出律师同样享有拒绝扣押权,律师因职业保管和持有的文件、物品应当不受扣押。同时,对律师的住宅和办公室的搜查必须严格限制。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以其他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国家信访局)